员工持股计划内容 第1篇
1. 激励效果显著:员工持股计划将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紧密联系,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
2. 增强企业凝聚力:通过持股,员工感觉自己是企业的一部分,增强了团队协作和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3. 优化企业治理结构:员工持股可以增加企业内部监督,促进企业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员工持股计划内容 第2篇
1. 风险评估: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前,应充分了解股市风险,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2. 合规操作:参与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操作的合法性。
3. 长期视角:员工持股计划通常需要长期持有,应具备长期投资的心态,避免短期行为。
总之,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它能够将员工的个人发展与企业的发展紧密结合,实现双赢。通过正确理解和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员工不仅能够分享企业的成长果实,还能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员工持股计划内容 第3篇
1、以成立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该模式主要通过基金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其中以“康源药业员工持股方案”为典型;或者通过基金公司下设的子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其中以“民生电商员工持股方案”为典型。具体模式如图所示:
a、基金公司资管计划持股
b、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持股
借道基金资管计划实施员工持股方案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为《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根据该试点办法第9条的规定,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对象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其中,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需由基金公司设立专门的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在政策导向上提高基金子公司设立门槛,增加风控要求,会增加通过基金公司推动员工持股计划的合规成本),通过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根据该试点办法第13条的规定“资产管理人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设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相应股份也是较为可行的方式。业界以“招商银行2015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费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式)”的案例最为典型,招商银行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是委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广发原驰·招商银行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对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并通过这一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招商银行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再由员工进行认购。
借助资管计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以下优势:一是发行对象可达200人,且投资额度在300万以上的对象可不受200人的限制,员工持股计划的人数安排上可以较为灵活;二是可通过资管计划合同的条款设计,安排计划持有人的参与、收益分配、份额转让、退出等事项,明确管理人受全体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全权负责资管计划的管理,代委托人行使股权运用管理等权利;三是相关手续比较简便,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只需向证监会备案即可。
2、以成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通过信托计划持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较为典型的是“华英农业员工持股方案”(“华英农业员工持股方案”: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信托计划实现员工持股,即公司高管及部分员工组建成立了郑州华合英农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然后通过“山东信托—恒泰5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增持华英农业股份。)。该模式是通过信托公司与计划持有人订立信托合同,计划持有人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将募集的信托资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具体模式如图所示:
该模式的法律依据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11条“信托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亲自行使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不受委托人、受益人干预。”
该模式的便利之处在于:一是如果持股计划的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以上,受益人的人数则无明确的上限限制,意味着计划持有人的人数安排上可以较为灵活。二是通过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公司作为激励对象的受托人可登记注册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行使管理运用股份的权利。而计划持有人作为受益人可以通过信托受益权的流转实现进入和退出,满足员工持股计划实行过程中计划持有人的增加、减少或变更的需要;三是信托公司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需在信托计划成立后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手续上较为简便。但根据《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如私人股权信托计划投资的非上市企业与信托公司有关联关系,须按银监会的规定进行事前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最大弊端在于影响公司未来的上市安排,目前证监会认为这种模式股权不清晰,不认可拟上市公司存在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类型的股东。
员工持股计划内容 第4篇
格力电器作为我国空调行业的头部企业,其空调业务常年占公司总营收的70%以上。从市场分布来看,格力电器的营收主要来源于国内市场。然而,随着国内空调市场趋于饱和,该行业已进入了竞争存量市场的阶段,对格力电器来说,业绩增长已经变得相对缓慢。
在2020—2021年期间,格力电器共实施了三次股份回购计划。这三期股份回购的目的都是为了支持公司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这三期股份回购的实际金额均达到了各自计划所规定的金额上限,合计回购金额达270亿元人民币。其中,第一期股份回购计划已于2021年2月24日宣告完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总计108365753股的公司股票,平均成交价格约为每股元,回购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格力电器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均来自于上述所提到的第一期股份回购计划。同时,计划明确规定此次员工持股计划中被授予人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元/股,后由原来的每股元调整为每股元。
图 格力电器员工持股计划分配比例
图 格力电器员工持股计划示意图
第四章 员工持股项目分析和预测
历史员工持股项目实施公司分析
员工持股计划内容 第5篇
资金来源于员工的合法薪酬,也可以是员工自己借款。
股票的来源可以是上市公司回购,二级市场去购买,也可以是上市公司对员工进行增发,即非公开发行,还可以是股东自愿的赠与,所以员工持股计划需要设计相应的资金优惠或者补偿的条款,才能提高对员工的吸引力。
市场中有的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数只有几人即董事、监事、高管,而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对象的有上万人,所以对于人数并没有明确的限制,注意独立董事不纳入其中。
资金的来源有几种组合,在实际案例中,资金的来源有以下几种:一是员工自筹资金,二是自筹资金+借款,三是自筹资金+借款+银行配资组成一个信托计划,四是自筹资金+奖励基金,五是单纯的提取奖励基金。大家可以看员工的选择,通过调研、摸底来选择一种合理的方式。
如果公司在薪酬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建立差异化的薪酬体系,也可以将薪酬总额增加,建立差异化的薪酬体系,或采取税收优惠,如果公司的薪酬体系调整了,我通过调整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是需要经过上市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如果是国有工资薪金总额的调整,还需要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核同意,所以大家可以探讨一下资金怎么来。
员工持股计划内容 第6篇
对于员工的激励,除了股权激励以外,还有一种方式是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是依据员工自愿通过合法的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的股票,并且长期的持有,根据《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意见》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需要考虑几个要素,这些要素包含着资金的来源、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获得股权资金的来源、股票的来源、持股比例、持股的期限、员工享有的权益。
怎么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如何进行审批,要明确一点,员工持股计划的开展的主体是上市公司,必须要基于员工意愿,不得强制,需是合法的股票,有合法的获得途径,有规定有要求且长期持有,要把计划的期限设置好。
另外也需要按照约定来进行分配,关于持股员工的范围: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员工持股计划内容 第7篇
员工持股企业普遍面临看因存在持股员工、持股公司自然人股东、实体经营公司等多重纳税问题,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被重复征税的情况越来越多。如员工以起征税后工资购买企业的股份,会产生多重税负问题。
员工持股计划发展现状
图 2014-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项目数量
从国内的发展现状来看,_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鼓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如《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等。这些政策文件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此外,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重视员工持股计划,积极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工作。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中国已有超过1600家公司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员工数量超过200万人。
在国外,员工持股计划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以美国为例,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成为美国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美国,员工持股计划被称为“股权激励计划”,其主要目的是激励员工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同时也可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
主要案例
国内许多企业都采用了员工持股计划的模式,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例包括中联重科(),申通快递(),长城汽车(),海信家电(),中科软(),苏宁环球(),比亚迪()等。
员工持股计划内容 第8篇
员工持股计划一般是:本公司(或集团成员)员工以自有(或融资所得)资金购买本公司(集团)或集团子公司的股票(或股份)。
一是持股对象上,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是(集团)公司员工(业界惯常简称“计划持有人”,下同)。在2014年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将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范围明确为公司员工。在业界,将“公司员工”的概念泛化到整个集团的员工,并获得了监管层面的默许。《中国平安核心人员持股计划》中,持股计划是面向中国平安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核心人员。民生电商借道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员工持股,发行对象主要为民生银行三级以上行员,该资管计划的规模为亿元,其中一级行员每人入股1000万,二级、三级行员分别是800万和500万。
三是持股资金来源上,法律规定不得由公司出资,业界中有的是让员工计划持有人自己出资,有的是让子公司提供质押,由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向员工持股计划所托管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融资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政策层面上,《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于员工的合法薪酬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如中国平安员工持股计划的购股资金来源为计划持有人的合法薪酬与业绩奖金额度。上市公司海普瑞员工持股计划中,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向员工持股计划托管机构申请融资所得(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其持有的部分股票对该项融资提供质押担保,持有人融资所获得的资金用于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由该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用作员工持股计划)。
四是持股比例上,上市公司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监管规定,公司及个人持股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持有人累积所获得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积不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1%。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非上市公司可以基于法人自治原则,自主决定员工持股方案中的持股比例。
员工持股计划内容 第9篇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企业经营的多元化,员工持股计划将更加关注与企业长期发展的紧密结合,以实现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的捆绑。如歌尔股份推出的“家园7号”员工持股计划,其激励对象是不超过40人,规模为不超过69274万股。
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深度结合
未来员工持股计划将更加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度结合,成为公司内部管理的一部分,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如格力电器的员工持股计划不仅成为留住人才的重要方式,还在股东大会上获得了较高的支持率。
封面:Generated by AI
员工持股计划内容 第10篇
1、成立有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模式,是指由计划持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股份);其中,核心高管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其余计划持有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不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仅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一模式在基金业被广泛采用,大部分基金都是通过在设立子公司的过程中,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例是万家基金公司的员工持股方案(2013年2月份,万家基金公司获批设立子公司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万家基金为主要股东,持有51%的股权;由歌斐资产出资35%;由上海承圆投资出资14%。其中,上海承圆投资是有限合伙企业,为万家共赢管理团队筹资成立,主要有4位合伙人)。
该模式优势与不足并存,优势在于:一是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大部分决议可由普通合伙人做出,可以有效集中计划持有人的表决权,避免各自为政,提高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二是税收上可实现合理避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关于<国家_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合计税负为之间,上市公司分红时,所得税的税负为20%。不足之处在于:一是《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合伙人)不超过50人,这会对计划持有人的人数安排造成一定的限制;二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出复杂程度相对复杂,需合伙企业先转让股权,再分红给所有或某个激励对象,这需要在合伙协议中做出详细的操作约定。三是存在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采用这一模式的公司(或集团)需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规则履行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关联交易涉及的金额较小,董事会有权直接批准,但关联方董事需要回避,如果涉及数额较大,或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通过成立有限公司的方式持股
有限公司持股是由计划持有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有限公司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采用该模式的优势在于,相较于合伙企业,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更为健全,未来的政策风险较小;其弊端在于,一是股东的变化需要履行工商变更手续,且每个有限公司的股东最多只能有50个,使得计划持有人的人数受到限制,且作为计划持有人的股东的进入和退出都必须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操作太过繁琐;二是税负最重,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该模式股权转让税负,分红税负20%,是所有持股模式中税负最重的;三是同样存在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
(三)计划持有人直接持股模式
该模式以计划持有人直接作为公司的股东。优势是该模式的税负最低: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如长期持股,限售期内分红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分红所得税率为5%。但该模式存在重大弊端,即股权直接在该员工名下,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员工持股所代表的表决权难以控制,会给公司的治理模式带来风险隐患,所以业界并无采用这种模式的案例。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分红收益处置方法
法律政策上,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只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并未规定解锁条件。该《指导意见》明确,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业界对此较为成熟的做法是根据法律规定,融入员工业绩考核,较为典型的案例是平安集团的员工持股计划和招商银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具体运作如下:
锁定期内,一是不得进行交易,计划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只是约定,并不实际过户到个人账户,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标的股票(或股权)的现金分红先归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产品)或持股平台(合伙企业等)所有,该现金分红优先用于支付员工持股计划发生的相关费用;二是计划持有人在此期间不享有投票权和表决权,相应表决权由资产管理机构、信托机构或持股平台机构行使。
锁定期过后,根据中长期业绩考核结果,经计划持有人申请,由公司代为向资产管理机构、信托机构或持股平台机构提出申请,在计划持有人缴纳相关税费后,将股票(股份)及相关收益归属至持有人个人账户。股票(或股份)到位后,计划持有人与其他投资者权益相同。计划持有人可以进行交易,股票(或股份)全部交易后,计划持有人自动退出员工持股计划。
五、员工持股计划特殊事项的处理方法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基于公司运作需要,可能会出现股份分红和转增股份、现金分红、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员工持股计划中也会做出相应的安排,业界中平安集团和招商银行的持股计划的做法较为成熟:
无归属对象股票(股份)处理。因业绩考核、员工离职等各种原因导致无未来归属对象的股票(或股份),每年由管理委员会委托资产管理机构、信托机构或持股平台机构把对应股票(或股份)变现后将资金归还公司。
存续期内,如果公司发生股份分红或转增股份,员工持股计划基于其所持有的股份获得的新增股份亦由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并根据每一位计划持有人原有持股计划份额的情形相应更新其所享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并增加其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
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基于其所持标的股票(股份)获得公司的现金分红由该持股计划持有,并优先用于支付受托资产管理机构,托管银行收取的相关管理费用,剩余部分按照每一位计划持有人原有持股计划份额的情形相应的增加其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现金资产金额。
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资、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需由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参与该项融资,若参与,则应由计划持有人另行筹集资金出资参与。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或终止
业界成型的员工持股计划,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大类:
一是基于公司而导致员工持股计划变更或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1)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解散;(2)政策法规环境变化,导致不能继续实施该计划;(3)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经董事会决议终止员工持股计划;(4)公司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经董事会决议终止员工持股计划;
二是基于计划持有人原因,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1)持有人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或者子公司任职,则参与的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但其考核和分红标准将会做适当调整;(2)在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和存续期内,持有人擅自离职、主动提出辞职,被公司或子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计划持有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劳动合同到期后在公司或子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形下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终止其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取消其参与资格、并将其所获授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按照单位份额参与价格转让给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指定的其他持有人,由其他持有人按份额比例分享;(3)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其所获授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变现结清、退出员工持股计划。(4)持有人死亡的(包括因公死亡),其所获授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可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抑或经申请后变现结清,退出员工持股计划。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及管理流程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虽然证监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不设行政许可,但也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需经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还需遵守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规定。
《_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2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表明政策上允许基金公司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现实中,国有控股的基金公司部分由财政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其余则由_履行出资人职责。因为《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2号)中规定:“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公布之前,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导致业界由财政部和各级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基金公司均未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当下已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基金公司都是由_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该类机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地方政府对政策理解的不同,或许会受到_《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的约束,在推行员工持股计划时不能持有子公司股份,此外, 该类机构在推行员工持股计划时,还需_出具“无异议函”。
对于一般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其产生、管理流程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