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电力现货交易总结 第1篇
7月7日国调中心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联合发通知《关于落实优化省间电力现货市场交易价格机制的通知》,主要内容是调整申报限价和结算限价,自7月10日起开始执行。
申报限价方面:省间现货市场申报价格上限调整为 元/千瓦时,比之前的元/千瓦时大幅度下降。
结算限价方面:
1)对省间电力现货市场送电方节点,设定日均结算价格上限为 元/千瓦时,如果日均结算价格超结算限价,则按照等比例方式调减该送电方节点 96 点分时结算价格。
2)购电方结算电价由送电方节点结算电价加上输电价格、输电网损等构成。——因此购方结算电价日均价可能超过元/千瓦时。
3)省间电力现货日前和日内市场单独进行结算价格限制。
结算限价方面的规定很像山西省内现货市场的二次限价规定,当然,限价水平比山西高。山西市场从执行V13版规则以后开始执行566元/千瓦时的日均限价,且为算术均价。
电厂电力现货交易总结 第2篇
电力现货市场出清市场上价格有充分的弹性,价格机制的自我调节能够让市场自发实现供求均衡,即市场出清的状态。电能生产和消费必须符合社会发展需求,使得电力市场出清必须在统一的机制框架下,借助科学的技术手段来达成电费成本优化。
电厂电力现货交易总结 第3篇
改变最多的甘肃,买入量占比极度缩小;说明短缺情况极少,其原因主要与甘肃23年风光出力和水电出力都极其高,水电出力在应该转枯的10月达到全年最高峰,风光出力全年持续高位,连一般年份进入小风季的11月和12月还依然维持高出力
青海依然维持西北地区买入最多的状态;
陕西增加了买入量比例;
宁夏的总成交量大幅度增加,实现了翻倍,买卖比例相差不大
新疆卖出量有所减少,23年比22年下降35%左右
总体来说,西北地区的卖出量大幅度增加
电厂电力现货交易总结 第4篇
电,货?现货?电是一种能源,也是一种商品,既然是商品自然可以在市场中进行自由交易。现货是指已经生产出来的、可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商品。如果硬要用这个标准来衡量,除蓄电池外,电力商品可以说没有“现货”。在电力市场中,电力生产商拥有的电厂已经建成并接入电网,具备了发电的全部条件。此时的电厂实际上相当于一个“产品库”,存放着拟出售的电力商品。不同类型电厂生产的商品也有明显的“品质”差异,比如:“生产原料”的碳含量不同、生产成本不同、不同时间段的产量不同、输送的距离不同等(这些差异与电能在物理功能上的同质化并不矛盾),消费者可根据自己的需求购买不同厂家的商品。显然,这种可供消费者挑选的电力商品就是电力市场中的现货。因此,电力现货可定义为:已建成并接入电网、具备发电条件的电厂可预期的供给用户的电力电量(电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