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总结(通用4篇)

时间:2025-02-19 16:08:30 作者:admin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总结 第1篇

根据MoreCare茂楷联合腾讯教育于2017年11月发布的《0-3岁儿童托育服务行业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就我国托育行业发展历程而言,可简单区分以下三个阶段:

1. 托育机构增设阶段(新中国成立到1976年)

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55年2月召开的“全国工会厂矿企业托儿所工作会议”确定厂矿企业托儿所工作方针。教育部、_、内务部于1956年下发的《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明确 “托儿所和幼儿园应依儿童的年龄来划分,即收三周岁以下的儿童者为托儿所,收三至六周岁的儿童者为幼儿园”,在管理和教育等业务上,“在托儿所的方面,则统一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幼儿园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

在该阶段,托育机构以托儿所的形式出现,其主办机构主要是厂矿企业中的工会组织。

2. 托育服务体系确立阶段(1977-1996)

教育部、_、计委等13个单位于1979年7月-8月联合召开全国托幼工作会议,通过了《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并作出由_设立“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以加强对托幼工作的领导。当年10月,_中央、_转发上述《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恢复、发展、整顿、提高各类托幼组织。”

1980年11月,_出台《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该条例确定了我国托儿所制度。1981年6月,_妇幼卫生局发布《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提出了托儿所教养工作的具体任务。

根据1995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及教育部当年公布的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1995年全国各级各类的托儿所接近27万所,比幼儿园的数量多40%以上。在1995年前后,入园入托率城市达70%,农村达32%。

在该阶段,托育服务体系的建立主要依靠集体的力量,托儿所和幼儿园主要举办方为集体,包括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等,各单位自筹经费,另有少数的民办托儿所。

3.托育服务体系逐步消解阶段(1997-2005)

1993年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企事业单位剥离社会职能及集体经济的萎缩,企事业单位主办的托儿所和幼儿园开始大幅度减少。

2003年,_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5年(2003―2007年)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但未涉及托儿所及托育行业。

在该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发展、单位福利制度的瓦解和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原有的托幼服务体系受到巨大冲击,逐步瓦解。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总结 第2篇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A股、港股及美股等无以托育服务业务为主的我国上市公司,仅有一些以早幼教及培训为业务重心的教育类上市公司开始布局托育业务,如A股上市公司电光科技()、美股幼教上市公司红黄蓝(NYSE:RYB) 、新三板公司爱乐祺(831797,近期已终止挂牌)等。在托育这一细分领域,近几年公开报道的托育机构融资情况主要如下:

序号

托育机构

主营业务

融资情况

纽诺教育

连锁托育服务、育儿在线课程、婴幼儿睡眠顾问职业培训、婴幼儿养育上门服务

2017年3月,获广东文投创工场与毅聪资本的Pre-A轮投资;

2018年4月,获安赐资本、广州创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联合领投,广东文化产业投资参投的A轮投资,融资金额6500万元人民币;

2019年4月,获得广发信德领投、广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跟投的B轮投资。

圣顿教育

针对0-3岁宝宝提供全日托、半日托、亲子教育等服务,已在北京、青岛、大连、洛阳和蚌埠等城市开设了七家“托育+早幼教”综合体

2018年8月,获水木梧桐创投、星耀资本、立思辰的天使轮投资;

2019年4月,获水木梧桐创投、清科创投、立思辰、道生资本、梅花创投联合投资的Pre-A轮投资。

多乐小熊

主要提供针对0-3岁宝宝的日托服务及针对3-6岁宝宝的早教服务

2016年12月,获松源资本天使轮投资,融资金额300万元人民币;

2018年4月,获新东方Pre-A投资,融资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小牛顿

小牛顿科学课程、小牛顿科学启蒙系列、小牛顿家庭科学产品、夏(冬)令营、少创赛等以及“小牛顿科学+”托育4.0教育综合体项目(包括托育服务、幼小衔接、精品课程)

2017年3月,获领汇资本领投、蒙牛乳业联合创始人孙先红、开元仪器联合创始人罗华东、天使百人汇会长乔迁、中大英才创始人赵君、学通在线创始人范士闯等共同投资的Pre-A轮投资,融资金额6000万元人民币。

稚子社

采用社区托育+企业托育的模式,提供高端托育服务

2019年7月,获上海联创领投,CID华威国际跟投的Pre-A轮千万级人民币投资。

优儿学堂

专注1-6岁托管保育幼教及儿童成长早期教育,包括线下托管幼教中心、企业托管幼教服务和线上育儿咨询培训服务

2015年6月,获天使轮投资,融资金额500万元;

2016年6月,获Pre-A轮投资,融资金额千万级人民币;

2017年10月,获软银中国领投,新英才控股、明嘉资本跟投的数千万元A轮投资;

2018年7月,获融创中国领投,明嘉资本、普思资本等跟投的A+轮投资,融资金额1.5亿元人民币。

袋鼠麻麻

主要为一线城市打拼的双职工家庭提供1-6岁儿童的托育服务,其中包括1-3岁的日托、3-6岁的晚托、寒暑假等临时托育服务

2016年9月,获大众点评创始人张涛的400万人民币天使轮投资;

2017年7月,获双湖资本、量创资本投资的Pre-A轮投资,融资金额千万级人民币;

2018年6月,获光速中国领投,双湖资本、张涛等老股东跟投的A轮投资,融资金额为数千万元。

灵童教育Urjoyschool

0-3岁托幼连锁教育机构,专注于幼儿托管和教育业务,同时创立了国文、远足、多媒体、英语四大特色课程与自编教材,提供幼儿托管及教育领域的综合解决方案

2017年4月,获麦淘亲子游的天使轮投资;

2019年3月,获众晖资本投资的Pre-A轮投资,融资金额为千万级。

孩盟国际儿童公馆

提供一体化育儿托管解决方案,提供7×12小时的托管服务

2016年11月,获阿米巴资本、跃马资本、天使投资人李治国投资的天使轮投资,融资金额为1000万元;

2018年3月,获高榕资本投资的A轮投资。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总结 第3篇

(一)托育机构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向区委编办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公益性托育机构的,向区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区市场_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完成登记后应向机构设立人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证书具体名称依区级<含区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确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证书具体名称依区级<含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确定),5个工作日内将托育服务机构登记信息和注销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至区卫健局。

(二)托育服务机构设立登记完成后,应及时到区卫健局备案,区卫健局负责指导托育服务机构按要求申报备案。资料齐全的,区卫健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向申请人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并督促其完善相关资料。备案成功的应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三)区卫健局在完成托育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查看申请机构的场地、设施、安全及人员等方面是否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所规定的标准,不符合设置规定督促机构整改完善。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在同一区行政区划内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可以申请在营业执照上罗列该行政区划内的所有住所。

三、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

(一)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保卫人员,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在开展托育服务时,应当保证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辖区公安派出所要协助托育机构开展好安全教育,协助并指导托育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托育机构的房屋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关于消防、防洪、电气安全等相关要求,须由相关部门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消防安全合格证或证明。区住建局负责托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区消防、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要加强巡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四、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

(一)对婴幼儿提供膳食的托育机构,须持有由区级及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托育机构食堂的,应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区市场_要对托育机构的食品卫生安全定期开展日常检查和监管,对不符合标准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二)托育机构应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托收的婴幼儿须经具备法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体检合格,并每年接受健康体检不少于1次。严格落实每日晨午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传染病预防和管理等制度。托育机构须符合室内环境检测要求,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等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关检测结果报告。区卫健局要将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和室内环境监测纳入日常指导和监管范围,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五、人员资质及培训管理

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卫生健康、保育教育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具有相关培训资质的单位、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取得育婴员、保育员、护士、医师、幼儿教师资格证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医疗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区卫健局应对托育机构的服务人员资质进行查验,对达不到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区人社局要整合政策培训资金,加大对托育机构人才的培养倾斜力度。

六、加大托育机构服务供给

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和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托育机构建设的统筹规划,在托育服务需求较大的居民集聚区加大建设力度,积极引入社会力量新建一批托育服务机构。充分盘活政府闲置房产资源,积极引入社会化机构联合运营,通过减免房租,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价格收费等其他优惠政策,扩大普惠型托育机构供给,不断满足广大市民的托育服务需求。

七、强化日常监管和服务

区卫健局要牵头将托育机构的监管纳入常规监督执法范围,对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托育机构,联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联同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巡查,认真填写《遵义市汇川区托育机构日常巡查情况登记表(试行)》,建立跟踪监管台账。

八、工作要求

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市场_、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教体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将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调度和日常监督管理,切实促进辖区内托育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1.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2.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3.汇川区托育机构日常巡查情况登记表(试行)

  4.汇川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策清单

5.企业责任承诺清单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5日

附件1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_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_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四条 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第六条 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第七条 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   第八条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第九条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   第十条 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第三章  场地设施

  第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十三条 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   第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四章  人员规模

  第十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保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第十九条 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   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当独立使用。   第二十条 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配备保健人员、炊事人员。   第二十二条 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根据《_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_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见附件2-1)和承诺书(见附件2-2)。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2-3)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2-4)。   第六条 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七条 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收托管理

  第九条 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条 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   第十三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   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章  保育管理

  第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   第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顺应喂养,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儿膳食平衡。有特殊喂养需求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第十九条 托育机构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游戏活动应当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变化,注重与婴幼儿面对面、一对一的交流互动,动静交替,合理搭配多种游戏类型。   第二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提供适宜刺激,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发挥婴幼儿的自主性,保护婴幼儿的好奇心。   第二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 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 托育机构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六条 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   第二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第三十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婴幼儿接送制度,婴幼儿应当由婴幼儿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三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   托育机构应当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      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四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活动。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第四十条 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1.托育机构备案书

     2-2.备案承诺书

     2-3.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2-4.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总结 第4篇

根据《白皮书》和卫健委的数据,2000年我国出生人口为1771万人,2002年下降到1647万人,此后2003年到2013年间,我国出生人口在1600万上下波动。2013年12月起,“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实施,2016年起,“全面二孩”政策实施,2016年新出生人口1867万,比2015年增长11%,新出生人口中,有45%来自两孩家庭。

根据卫健委2016年上半年在北京、上海、广州、沈阳等10个城市的调查显示,婴幼儿家长对托育服务的需求较为强烈,婴幼儿托育服务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在被调查的已生育一孩而不打算生二孩的母亲中,有是出于孩子无人照料的原因。调查到的全职母亲中,有近1/3是因为孩子无人照料而被迫中断就业;超过3/4的全职母亲表示,如有人帮助带孩子,将会重新就业。超过1/3的被调查对象表示有托育服务需求,其中家长对2—3岁幼儿托育的需求最为强烈。目前,有近80%的婴幼儿都是由祖辈参与日间看护,而被调查对象更希望将孩子送往专业的托育机构。

调研结果表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发展和生育率的下降,原有托儿所严重萎缩。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缺乏规范管理,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障碍重重,缺乏积极性。目前,婴幼儿在各类托育机构的入托率比较低,与欧洲、亚洲许多发达国家相比,差距非常明显。

当前,中国0-3岁儿童托育行业总体的特点是:机构数量严重匮乏,主管部门和相关法规缺少,行业标准缺少,社会力量开办托育机构困难重重。针对3岁以下儿童的机构,市场上更多的是早期教育机构。但是早教机构不是托育机构,绝大多数的早教机构并不提供全日制的托育服务。在《意见》出台之前,国家层面也没有明确统一的主管部门,缺少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也不完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