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调查工作结束由谁签名 必备77句
1. 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材料,研究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二次调查取证);需要立案的,制作立案审批表,报街道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3.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法制审核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4. 案件调查终结,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6. 街道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街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7. 街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8. 结案。执行完毕,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街道负责人审批结案。
9. 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
10.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1. 街道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12. 告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13. 行政执法案卷的保管期限按照档案法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证据包括:
15.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16.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17. 立案。承办人员和承办机构通过初步调查了解,认为应当登记立案的,制作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街道负责人审批。
18. 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19.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20. 决定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报街道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过街道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21. 街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v^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2. 案源。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来源及有关情况,按要求制作案件登记表。
23. 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两人以上进行,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24. 法制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后,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报街道负责人批准。
25.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街道负责人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上的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6.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7. 街道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街道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28. 街道可以要求受送达人签署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送达受送达人确认的地址,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街道;未及时告知的,街道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29. 办案流程
30.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31.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街道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法制审核部门经对案件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3.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34.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35.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36. 普通程序办案流程图
37. 街道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的,可以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协助。
38. 具体要求
39.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街道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40.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1.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42. 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
43. 调查取证时对被处罚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留存复印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字样,提供人和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应签名并注明日期。
44. 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
45. 街道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街道应当组织听证:
46. 街道按照普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47. 执法人员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勘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检查(勘验)过程,必要时也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并交被检查人核对,检查笔录若有修改,被检查人应在修改处按压指印。经核对无误后,由被检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并在末页注明“上述笔录内容,记录属实”字样及日期,执法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48. 立案审批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9. 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50.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1. 送达。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52. 调查取证。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及时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证据包括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音像资料等。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53.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54. 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55. 审批。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提交法制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街道负责人审批。
56.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
57. 街道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8. 法制审核部门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街道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59.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街道;街道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60. 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应当分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笔录若有修改,被询问人应在修改处按压指印。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并在末页注明“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字样及日期,执法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61. 执法人员与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街道应当依法审查,由街道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62. 通过监督检查、网格管理、投诉举报、行业主管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街道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一时间安排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处置。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执法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要求,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且不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执法人员要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63. 街道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64.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65. 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66. 街道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按照省、市相关业务归属部门制定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
67. 立卷归档。制作卷内文书目录,进行立卷、归档。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材料。
68.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街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69. 经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未变化的,直接报街道负责人进行处罚决定审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经法制审核部门再次审核通过后,报街道负责人进行处罚决定审批。
70.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立案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
71. 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街道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72.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73. 街道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v^财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74. 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开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75.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76.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街道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77.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