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员伪造签名(通用46句)

时间:2025-01-21 10:41:47 作者:admin

保险业务员伪造签名 通用46句

1. 保险代签名对业务员、被保险人、投保人都是不利的,因此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保险时不论处于什么原因,都一定要由投保人和被保人自己来签名,避免因为代签名行为导致合同效力造成影响,日后引发纠纷,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

2. 合同无效:业务员代签名导致合同无效,公司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3. 业务员称被保险人投保时不在当地,故其签字由投保人代签。

4. 本人再次要求新华人寿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退回违法所得的全部保费。新华人寿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及业务员赵志荣应向被欺骗投保的客户王华英致歉,并就该公司在公众平台恶意撒谎一事做出公开道歉。

5. 提高业务员素质:公司应提高业务员的素质,加强培训,提高业务员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

6. 章先生的保单购买情况。章先生于2010年至2019年间在寿险上海分公司为其或家人共投保29份(本人首次投保年龄44周岁),投保险种包括了寿险、意外险、年金险、健康险等,目前其中16份保单已缴费期满。

7. 要有效利用“犹豫期”的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8. 加强管理:公司应加强对业务员的管理,明确业务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9. 调查原因:公司应该对业务员代签名的原因进行调查,找出问题所在,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10. 业务员自身原因:业务员因为个人原因无法到场签名,或者因为工作繁忙等原因,选择代签名。

11. 违反法律法规:业务员代签名违反了《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可能会被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2. 就该公司反馈的被保险人签名为其母(投保人)代签事项,被保险人当时身为成年人,对带有身故的保险应该由本人签字,任何人都没有代其签字的权力。本案中,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毫不知情、从未签字!投保人代替已成年的被保险人签名是违规行为,业务员赵志荣和新华人寿为何知法违法?可见该公司利欲熏心,为了金钱利益毫无职业良知。

13. 就该公司反馈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上门为投保人解释保险合同相关内容”,纯属子虚乌有之事。如有,请新华人寿提供该公司工作人员具体的上门解释的证据(哪个人员上门的,什么时间等等)。事实上,除2022年8月份业务员赵志荣应投保人王华英多次要求到武冈商量退保事宜外,无任何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投保人上门解释,请新华人寿不要撒谎!朗朗青天之下,居然发布虚假言论,可见其居心!

14. 补救措施:如果代签名已经导致合同无效,公司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15. 就该公司反馈的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内容,当时被保险人杨沐铃长期身处境外留学,对该保险毫不知情、从未签字;新华人寿及新华人寿业务员赵志荣从未告知被保险人杨沐铃,从未履行调查核保的义务,本保险合同属无效合同。

16. 投保人要认真对待保险公司的回访。回访制度不仅督促保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有助于固化关键销售过程,以便产生纠纷后查明事实。保险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回答回访问题,如不了解保险条款相关内容或非本人签名等,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和了解如何处理,切勿盲目回答“是”“清楚”、“了解”、“知道”等。

17. 如何处理业务员代签名的问题

18. 立即停止代签名行为:一旦发现业务员代签名,公司应立即停止代签名行为,避免继续扩大损失。

19. 业务员赵志荣伪造本人母亲签名领取保险回执单和保险合同,并扣押合同长达2年。本人母亲投保两年内,都未看到纸质保险合同和回执单,后经本人母亲屡次催促,两年后业务员才将纸质保险合同邮寄过来。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之第二款: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业务员赵志荣扣押投保人的纸质合同就是隐瞒保险合同里的条款和重要情况不让投保人知道。赵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

20. 严肃处理责任人:对于代签名的责任人,公司应该进行严肃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

21. 签名确认意愿是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投保是件严肃、对自身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必须按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不得有半点马虎。当我们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切莫以是熟人、亲属便可随意代签名。代签字虽然看似是一种便利的做法,但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所以作为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对于投保材料都应该认真阅读了解,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并且由本人亲自签字确认,不要让他人代签。

22. 公司管理不到位:公司管理不到位,业务员代签名得以存在。

23. 填写投保单时要亲自签名。手续办理完毕后,投保人要确保持有保单、收据等重要凭据。

24. 该份保单新契约回访在犹豫期内完成,投保人确认保险合同已经收到,相关签字为资格人所为,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缴费期限等重要合同内容均表示了解。

25. 影响公司声誉:业务员代签名会影响公司的声誉,损害公司形象。

26. 章先生保单贷款业务办理情况。保单贷款是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享有的一项权益。章先生自2014年起向公司申请部分保单贷款,所涉保单办理贷款业务均为本人持相关有效证件至柜面办理。

27. 章先生保单收益及理赔情况。章先生名下部分保单已陆续办理过保单分红、生存金领取等服务。2016年,章先生女儿因疾病住院,向公司申请并获得理赔。期间,章先生均未向公司提出异议。

28. 就该公司反馈的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内容,本人现还原购买保险时的过程:业务员赵志荣为了拉熟人保险,擅自填写电子投保告知书。被保险人杨沐铃的基本信息、投保告知均为业务员赵志荣勾选,且信息错误项很多,譬如“在过去的2年中,您是否在国外持续居住超过6个月或准备在1年内出国?-答案:否”。新华人寿邵阳中支现甩锅给投保人,称其未如实告知,可见其手段卑鄙。其后,业务员赵志荣伪造投保人王华英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签名、保险回执单(第二联 保险公司留存联)签名领取保险合同,将并保险合同恶意扣押两年,直至2021年才将保险合同给投保人王华英。

29. 查看营销员的《展业证》、核实编号。消费者在向营销员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其出示《展业证》,并详细检查核实。

30. 业务员称办理投保手续时投保人称已经跟被保险人讲过要为其办理保险,被保险人没有异议。

31. 如何避免业务员代签名的法律风险

32. 业务员代签名的原因

33. 2021年,投保人刘某办理该份保单质押贷款,被保险人尹某到公司柜面办理过相关授权;同年,被保险人尹某通过微信人脸验证通过后办理了身故受益人的变更。

34. 当前沟通情况及处置进度。对于章先生的投诉及退保诉求,寿险上海分公司已先后4次与客户开展面谈。3月12日以来,双方在上海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银保调中心”)进入调解阶段,因近期疫情防控要求,线下调解暂缓。

35. 填写投保单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要如实填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6. 章先生对每笔保单均知晓及认可。回访记录显示,回访中章先生本人均表示对投保过程、保险责任、缴费期限、缴费金额等信息知晓及认可。

37. 认真了解保险产品的特点,索要保险条款并仔细阅读,对保单的保险责任、缴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责任免除、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

38. 公司利益驱动:为了完成任务,公司可能会强制要求业务员代签名。

39. 采用电子签名:公司可以采用电子签名,避免业务员代签名的问题。

40. 业务员赵志荣告知本人母亲在接到保险公司回访电话时要按照她的意思回复回访电话。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之第三款: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赵的行为违反此规定。

41. 我恳请金融监管部门、^v^门仔细核查该案。同时对于伪造他人签名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相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42. 业务员未经投保人同意擅自变更险种。购买保险时,与投保人说好是交19年的保费,但保险合同上显示的却是交20年。根据《保险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赵的行为已经违法。

43. 业务员代签名的法律风险

44. 最后,建议新华人寿邵阳中支知错就改,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遵纪守法。任何拒绝与我沟通、专门拉黑我邮箱的行为都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该公司更不能对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撒谎!同时请求新华人寿对本人此前(2022年10月17日)提交给该公司的业务员违反《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行为的告知书作出回复!同时,我建议广大消费者规避肆意践踏法律、恶意撒谎的保险公司。对于新华人寿邵阳中支在公众平台恶意撒谎等行为,我将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法律肆意的挑衅和邪恶的行径,必将招致正义的审判。

45. 加强内部监督:公司应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避免业务员代签名的问题。

46. 不轻信销售人员误导宣传。在销售过程中,您可能会遇到,个别保险销售人员以代签名没有问题等为由,诱导保险消费者代签名。在这种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易产生合同纠纷,保险消费者可能得不到保险赔偿或给付,使得自身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