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1篇
1.对病情严重或者有死亡危险的,突发急病、久病不愈且病情没有得到控制、病因不明需确诊病情等需要出所就医的,医生应当及时报告所长同意后送医院诊断治疗。
2.对在押人员住院治疗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办案机关及其亲属,并报告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对病情严重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看守所应当书面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3.在押人员出所就医、住院治疗必须按规定穿识别服,加戴械具,民警应当保管好钥匙,注意检查加戴械具情况。押解过程中必须配备足够的押解力量。需住院治疗时,应当实行民警24小时双人值班看守。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2篇
20xx年,我局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和谐城管”为目标,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市容市貌整治为主线,以查违拆违为重点,以创新机制为动力,以解决突出问题为抓手,使我县城管执法各项工作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进一步推进大城管工作体系建设
以“管理好滨江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创新管理机制体制,进一步推进大城管工作体系建设。一是建议构建实质性“大城管”格局,借鉴兄弟市、县的先进做法,将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管理权与行政执法权集中,避免交叉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二是充分发挥城管委统筹协调、监督考核作用,明晰城管委职能部门权责,将目标任务纳入年度考核;三是积极促成“一级政府(县)、二级管理(县、乡镇)、三级网络(县、乡镇、居村委会)”管理框架,加快推进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到人的全覆盖管理格局。
二、探索城市管理新模式
1.积极推动数字化城管平台建设。20xx年,我县对数字化城管平台建设进行了考察,形成了专题报告。20xx年我们将积极推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
2.探索网格化管理模式。自推行“差别化”管理以来,小商小贩经营得到了有效规范,既方便了市民生活,又减少了矛盾纠纷,城区秩序井然。为进一步提高管理质效,我们将在20xx年探索网格化管理模式。
3.进一步探索市场化管理。在清扫保洁清运、停车管理等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有条件有步骤地将“牛皮癣”治理、户外广告等城市事务性作业逐步推向市场。
三、全面完成渗滤液升级处理工程
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升级处理工程在今年年初已通过省发改委专家组的项目设计评审,并于5月17日批复同意了初步设计(川发改环资[20xx]571号),目前已完成招投标工作,施工单位已入场。我们将加快该项目建设进度,力争20xx年全面完成并投入使用。
四、打造城市管理亮点
1.打造夜市经营亮点。在红色经典广场向大桥方向打造夜市集中经营区,取缔城区零散夜市,全面打造滨江夜市亮点。
2.打造广告美化亮点。统一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店招门楣的规划设计,合理布局,使店招门楣标准化、统一化,户外广告更加美化、亮化。
五、三点建议
1.编制城市业态规划。一是对城区业态进行规划,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解决城区餐饮、建材、铝合金等加工铺(店)、汽修汽配、洗车场等零散不规范行为。二是利用春晖路现有经营项目和条件,合理调整规划,对汽修汽配、洗车场进行规范管理,在条件成熟后逐步搬迁至集中经营区。三是规划废旧物品收购点、托运部经营区。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全面取缔城区零散废旧收购点和将城区零散托运部全面搬迁至河西旺平物流中心经营。
2.加快汽配汽修、洗车场建设。一是加快龙神路汽配汽修及洗车场建设速度,二是依据城区功能规划在城区东、南、西、北四个方向的城边各建设一个洗车场,最大限度防止车辆带泥入城,同时将城中零散汽配汽修、洗车店(铺)进行集中经营。
3.建设两处建渣倾倒场。根据日常监管,城区房屋装修装饰产生建渣较多,因城边无固定倾倒场,市民、业主都不愿将建渣运到果山弃土场倾倒,导致在城中、城边随时乱倒,污染道路,增加了管理难度。结合实际和现场考察,建议在河东和河西片区各建一处建渣倾倒场。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3篇
1.出所凭证
(1)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包括变更强制措施、拘留逮捕后转劳动教养处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或者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处无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管制、缓刑等,凭办案机关签发的《释放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被羁押人员《释放证明书》。
(2)收押后需要异地羁押的,凭两地看守所共同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的异地羁押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
(3)案件改变管辖或者因其他办案需要转外地羁押的在押人员出所,分别凭办案机关的案件改变管辖通知、决定或者公函,以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_出所手续。
(4)因追捕、押解等原因临时寄押以及本地抓获的外地网上在逃人员出所的,应当凭收押回执以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
(5)留所服刑罪犯服刑期满的,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
(6)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的,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交付_执行刑罚。
(7)留所服刑罪犯被假释的,凭人民法院决定假释的《刑事裁定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
(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凭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
(9)留所服刑罪犯解回再审的,凭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和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
对法定出所的,看守所应当在《收押登记》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中“备注”栏注明。
2.出所程序
(1)核对身份
认真核对出所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基本案情等信息,留所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的还应核对刑满释放日期,防止错放同名同姓人员。
(2)出所登记
将出所人员出所原因、出所时间及去向等及时登记。
(3)出所检查
对出所人员的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为其他在押人员捎带书信或者物品的,一律扣留;发现帮助其他在押人员串供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依法处理。女性出所人员出所时,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人身检查。
(4)办理财物交接手续
①当面核对清点代为保管的财物,如数交还出所人员,并让其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接收财物登记》(存根)上签字或者捺印,收回其保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接收财物登记》和其他收据。
②对投送_执行刑罚的罪犯、转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转外地处理的人员,其财物应当由本人核对签字后交押解人员代为保管。
(5)办理档案材料移交手续
①对收押后异地羁押的,以及案件改变管辖或者因其他办案需要转外地羁押的,交接时应当向新的办案机关移交拘留证(副页)、逮捕证(副页)以及换押法律文书原件,备复印件归档;同时将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鉴定和档案材料,交押解人员转交接收机关。
②对投入_、劳教场所执行刑罚、劳动教养或者转送外地处理的人员,看守所应当将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鉴定和档案材料,交押解人员转交接收机关。
(6)留所服刑罪犯出所的特殊程序
①罪犯服刑期届满前30日内,看守所应当制作《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说明罪犯在看守所的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满释放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等,通知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②释放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到。
③留所服刑罪犯刑满释放时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④对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人将其接回。
⑤对被假释罪犯,看守所应当自罪犯被假释之日起3日内,将人民法院判决书、假释裁定书复印件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在其刑期届满前10日内,通知其按期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⑦对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届满前10日内,制作《外国籍罪犯附加驱逐出境通知书》,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4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下午好!
在过去的XX年,我们六中队在各位领导的亲切关怀和同志们的热心支持下,取得了一些成绩。今天,我站在这里向大家做工作经验交流,深感荣幸。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是一项艰巨、复杂、枯燥的`工作,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要具备以下三方面素质:
第一:树立“三心”意识,加强计生执法素质。
我为国策守岗我光荣,计划生育执法工作面大量广、工作难度大,要求我们必须具备“三心”:
一是要有恒心。计划生育执法工作政策性强,牵扯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之一些群众政策观念不强,生育观念落后,对计划生育工作抵触情绪较大。所以,在工作中面对对象户的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是谩骂,我们要不怕挫折、不怕委屈、不怨天尤人、不满腹牢骚。
二是要有细心。计划生育执法工作程序严格、逻辑性强。在整理案卷时,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到法律依据准确,定性裁量准确,合乎逻辑,书写规范,书面整洁。在入户调查取证时,要细心、严格、准确。
三是要有责任心。作为中队长,工作要主动,要率先遵守工作纪律,带领好中队同志,积极高效的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坚持良好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力度。
计划生育执法工作程序严格,法律性强,调查取证和执行是难点,必须争取群众和对象户的支持理解。在调查取证时,要充分依托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挥公安户籍部门、_门的作用;在执行案件时,要智勇双全、刚柔相济。对顽固不化、践踏法律的行为,要用“刚”的手段,对遵纪守法的群众要有“柔”的一面,同时还要把握好“度”。
第三、发挥各自优势,打造优秀团队。
要想工作成绩好,就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团队。单线不撑死,独木不成林,要发挥好中队中每个人的的优势,把大家拧成一股绳。卫平同志文笔好,善于书写,九发挥它做笔录和写通讯稿的优势;德才同志善于思考、思维敏捷,就发挥他在调查取证中的作用;赵丹同志心细,就让她负责档案文书方面的工作。在发挥各自优势的同时,还要让每位同志都熟悉执法程序,都能做笔录、都会整案卷、都能独当一面。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5篇
今年,xx区xx社区在xx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为进一步推进“法律进社区”工作的开展,我社区做了以下安排:
一、建立健全“法律进社区”宣传小组和群防群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担任。
对辖区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落实措施取得治理效果。
二、加强法制宣传,以“法律进社区”为契机,积极开展群众喜爱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充分利用宣传栏开展宣传活动,并及时更换法制宣传内容,进行多形式、多角度、多方位法制宣传。此外在创建中开展法律知识图片展览和法律咨询等宣传活动,以营造社区良好法制氛围。
三、在“法律服务”进社区中,建立一支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
在社区居民中组织普法骨干力量,组成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工作。通过在法制宣传楼道和法制宣传栏公示法律咨询服务联系方式等方法途径,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调解民间纠纷等便利及时的法律服务,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
四、法律教育方面:建立一套居民学法制度。
认真制定学习内容、计划、活动安排,针对社区居民不同特点,有计划、分层次组织社区居民学习法律知识。
(1)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寒暑假和节假日,做好社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为依托,发挥社区人力资源优势,开办家长学校,开设青少年法制专题讲座等,保证青少年在社区内得到良好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2)加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履行社区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法制教育的职责,不断创新形式,通过法律咨询、图片展览等活动,强化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学法用法意识。
(3)加强老年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市民学校、社区活动站,针对老年人、下岗职工的特点,广泛宣传与他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抵制宣传迷信、_等非法活动。组织志愿者,协调治安、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办理法律事务,调解纠纷,解决后顾之忧,依法维护老年人、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今后,xx社区将一步一个脚印抓落实,让社区居民人人识法,人人知法。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6篇
1、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创新工作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坚持把文体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确保场所安全运营,市场平稳有序。为寻求安全检查工作机制的创新,继续推进星级评定、安全生产状况分类分级管理等制度,建立安全检查工作标准,促进我区文体市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规范化、流程化、标准化,保证安全检查工作的全覆盖。
2、苦练内功、夯实业务能力;外优环境,营造良好氛围,做好文化执法工作。
以确保辖区出版物安全、播出安全和场所生产安全为前提,始终把“执法办案是执法队伍第一要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在办理文化市场大案要案方面积极探索,扎实工作。积极开展执法专项培训,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学习,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同时通过多方位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召开行业警示会等一系列普法措施,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形成文体市场经营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3、积极发挥“扫黄打非”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和督办的职能,加强与_门的合作,采取多种手段、多种措施,形成合力,积极推进我区“扫黄打非“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我区出版物市场的安全、有序。
今年,xxxx区xxxx社区在xxxx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为进一步推进“法律进社区”工作的开展,我社区做了以下安排:
一、建立健全“法律进社区”宣传小组和群防群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担任。
对辖区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落实措施取得治理效果。
二、 加强法制宣传, 以“法律进社区”为契机,积极开展群众喜爱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充分利用宣传栏开展宣传活动,并及时更换法制宣传内容,进行多形式、多角度、多方位法制宣传。此外在创建中开展法律知识图片展览和法律咨询等宣传活动,以营造社区良好法制氛围。
三、在“法律服务”进社区中,建立一支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
在社区居民中组织普法骨干力量,组成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工作。通过在法制宣传楼道和法制宣传栏公示法律咨询服务联系方式等方法途径,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调解民间纠纷等便利及时的法律服务,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
四、法律教育方面:建立一套居民学法制度。
认真制定学习内容、计划、活动安排,针对社区居民不同特点,有计划、分层次组织社区居民学习法律知识。
(1)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寒暑假和节假日,做好社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为依托,发挥社区人力资源优势,开办家长学校,开设青少年法制专题讲座等,保证青少年在社区内得到良好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2)加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履行社区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法制教育的职责,不断创新形式,通过法律咨询、图片展览等活动,强化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学法用法意识。
(3)加强老年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市民学校、社区活动站,针对老年人、下岗职工的特点,广泛宣传与他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抵制宣传迷信、_等非法活动。组织志愿者,协调治安、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办理法律事务,调解纠纷,解决后顾之忧,依法维护老年人、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今后,xxxx社区将一步一个脚印抓落实,让社区居民人人识法,人人知法。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7篇
(一)创新执法格局。
一是市(县)区园林部门联动,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将市管理局行政许可的绿线、附属绿地等内容,与区县园林管理局实现信息共享,以利于区县园林局依据审批内容,及时掌握动态进程,加强监管。二是街道联动,建立和完善协调配合机制。把街道作为一个发挥协调与整合作用的平台,协调执法部门与街道绿地保护之间的关系,加强对执法与服务部门的督促和对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三是小区联动,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小区物业和业主的积极培育,在各个社区陆续成立负责社区绿地环境监督维权等自我管理事务的社区群团组织,从而形成以小区业主委员会为主体的、社区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社区联动网络,协助执法部门做好城市绿地执法等工作,使行政执法更加贴近社区、贴近百姓、贴近实际。
(二)提升执法效能。
一是加大园林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爱绿、护绿、建绿的意识,进一步推进城市园林生态化。与媒体联系,主动出击,对绿地法规、绿地系统规划公开宣传,促进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二是抓典型,促影响,针对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找准切入点,适时向社会公开通报重大、典型违法占绿、毁绿违法案件,加大舆论监管力度,提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影响力。三是制定规范。针对“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严重影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监管的严肃性,力争尽快出台《园林绿化行政许可批后管理规定》、《小区绿地验收规范》、《园林绿化赔偿和补偿办法》。
(三)加大公众参与。
一是通过开展“进学校、进单位、进工地、进商户、进社区”等丰富多彩的社会宣传活动,扩展宣传平台,丰富宣传形式,强化宣传效果,增强全社会的公众参与意识。发动群众参与城市绿地管理,并树立园林绿地执法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二是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中介组织和市民走进园林绿化执法,推广小区居民劝导队、绿地小卫士、向社区居民述职、绿地责任单位联片互查等公众参与模式,形成社会各阶层与绿地执法的有效互动。三是建立绿地保护志愿者队伍,深入推进园林绿地执法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培育和引导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发挥他们在城市绿地保护执法过程中的特殊作用。拓宽志愿者招募渠道和范围,丰富志愿者参与城市绿地保护工作的活动内容和形式,建立志愿者参与城市绿地建设保护长效机制,形成全社会自觉维护城市绿地环境的良好氛围,构建绿地保护建设队伍与广大市民水乳交融、和谐共生的局面。
(四)提升执法形象。
一是强化执法就是服务的意识。行政执法以处罚为主向以服务为主转变,在执法中强化服务职能来提升执法质量。下半年我们支队将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支队形象,以更好为广大市民服务。二是抓服务切入点,从执法接待、执法回访和出警效率三方面提升服务质量,做到服务窗口前移,寓服务于执法当中去,讲求工作方法,履行服务承诺,真正树立绿地执法新形象。三是抓绿地执法难点。对难点问题,借势强制执行部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说情、托关系甚至威胁的案件不妥协、不退让,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对当前的城郊结合部绿地保护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深挖监管盲点,确保及时纳入管理范围,做到监管到位。
(五)提高队伍素质。
一是在日常执法管理中,倡导终身学习理念,健全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培训、专题培训、岗位练兵等方式,提高全队人员政策业务素质。二是以班子建设的核心,全面增强队伍的政治和廉洁意识。继续深化“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浓化学习氛围,使人人都学习,人人受教育,人人有提高。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凡队伍出现问题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要检讨责任;三是以提高业务素质为目标,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强化全队案件流程监控和业务台帐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开展办案竞赛,继续坚持执法质量“五级把关”制度,严格文书校核,杜绝低级差错,实行问题案件审查问责、差错案件剖析讲评,严格执法规范周检查、月通报制度,认真对照《绩效考核工作目标体系》,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8篇
1.安全和健康、体表检查
提讯、提审或者提解结束后,看守所应当对在押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其中对提解出所送返看守所的,看守所还应当进行体表检查。检查情况应当作好书面记录。
(1)经检查无异常的,由看守所民警、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签字确认后,看守所民警将在押人员押回原监室;
(2)发现在押人员携带违禁物品的,予以没收;
(3)发现在押人员体表和健康有异常的,看守所应当要求办案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立即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和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对有生命危险的,拒绝收押。
2.收押在押人员后,在《提讯、提审、提解登记》表上注明还押时间。
3.将提讯、提审、提解凭证退还办案人员。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9篇
2-01.收押
(一)查验法律文书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_、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
10.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侦查的,凭办案机关的公函收押。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印章不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核对身份 收押民警应当对被收押人员进行询问,核实身份,身份不符的,不予收押。
(三)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
1.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的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对女性人员还需询问有无怀孕等情况,并进行妊娠检查。健康检查结果不能及时作出的,看守所可以暂时收押,健康检查结果出来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及时提请案件主管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3.对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应当裸身进行,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外伤的(包括陈旧性外伤),应当如实记录,并拍照固定。对女性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由女性民警进行。
(四)根据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置
1.发现身体有外伤的,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押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签字确认;伤情严重的,由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诊断,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诊断后不适宜羁押的,看守所不予收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1)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 (2)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收押后发现上述情形的,看守所应当书面通知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五)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对象为看守所经健康和体表检查后符合收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1.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应当在收押室进行。
2.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检查前先责令被收押人员在指定地点站好,并将随身所携带的物品放置于指定位置。检查时,一名民警负责警戒,另一名民警负责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全面、细致检查。
3.检查后的处置 (1)在押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经安全处理后应当允许带进监室。(2)在押人员的非生活必需品、钱款以及可能影响看守所安全的物品,不得带入监室,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看守所对代为保管的物品应当登记,登记文书应当一式三联,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随财物移送财物保管室保存,一联(存根)由看守所存查。看守所不宜保存的,可当场由办案人员带回或者通知其家属领回。看守所应当设置专人管理在押人员钱款,并将钱款注入在押人员个人帐卡。(3)发现可能涉及案件的物品或者文件,应当制作笔录,由被收押人员签名按捺手印,并由办案机关送押人员签字后,原件交办案机关送押人员处理,复印件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六)开具收押回执并办理《提讯、提解证》 办理收押手续后,收押民警应当向办案机关出具收押回执,并在办案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七)采集信息 看守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集被收押人员的信息,并录入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
(八)对被收押人员进行告知 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收押民警应当书面告知其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和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及行使权利的途径。书面告知不能代替管教民警对被收押人员的入所谈话教育。
(九)收押罪犯的特殊程序 1.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5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2.对收押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罪犯,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2-02.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
(一)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的情形
1.凡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2.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3.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变更办案机关的,包括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变情况及变更后的法定羁押起止期限。
(二)办理换押手续
1.查验换押凭证 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羁押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应当核查《换押证》开具的换押对象、移送理由、时间、羁押期限和移送机关、接收机关印章等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填写换押证 (1)看守所填写《换押证》(第三联),签署承办人姓名和时间,加盖看守所印章后将此联退回接收机关。(2)看守所将《换押证》(第二联)归入换押对象正档留存。
3.办理《提讯、提解证》 (1)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的,应当在接收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并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2)对变更羁押期限的,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提解证》。
4.录入换押信息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情况和羁押期限变更情况,应当立即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三)羁押期限管理
1.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看守所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前3日内书面通知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看守所应当在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内书面通知办案机关。
2.超期羁押报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看守所应当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办案机关。
3.登记通知和报告情况 催办和超期羁押报告情况应当专册登记,详细记载办理时间、催办和报告单位、涉及案件、承办人及回复情况。
2-03.提讯、提审、提解
办案人员必须凭有效工作证件及相关凭证提讯、提审或者提解。每提讯、提审、提解一名在押人员,提讯、提审、提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提讯、提审、提解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查验凭证
1.办案机关凭加盖提讯专用章并注明法定羁押期限的《提讯、提解证》和有效工作证件提讯、提审、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人民检察院提讯审查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凭《提讯、提解证》、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复印件)和有效工作证件提讯。提讯应当自提请批准逮捕之日起7日内进行。超过该有效期限的,看守所不予提讯。
3.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人民检察院因出庭支持公诉需要提讯原审被告人的,凭《提讯、提解证》、第二审人民法院阅卷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进行。
4.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凭办案机关公函和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提讯。
5.办案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提解在押人员出所辨认、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批示的报告,批示中必须明确标注“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这一法定原因,同时凭加盖提讯专用章的《提讯、提解证》提解出所。在押人员被提解出所期间,由提解的办案机关负责其安全和健康。
6.提讯时需要翻译人员、未成年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专业人员在场的,办案机关应当出具书面证明。违反上述规定或者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审、提解。
(二)填写《提讯、提审、提解登记》
(三)收证提人
1.暂时留存办案机关《提讯、提解证》或者其他提讯、提审、提解凭证。
2.为在押人员加戴械具后将其提押至讯问室或者交给提解人员。
3.提讯、提审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对提讯、提审人员在提讯、提审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看守所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中止提讯、提审。
4.对提解出所的在押人员,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询问和体表检查,并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医生、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四方签字确认。
5.看守所安排提讯,不得影响被讯问人的正常休息以及就餐、疾病治疗等。
(四)收人退证
1.安全和健康、体表检查 提讯、提审或者提解结束后,看守所应当对在押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其中对提解出所送返看守所的,看守所还应当进行体表检查。检查情况应当作好书面记录。(1)经检查无异常的,由看守所民警、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签字确认后,看守所民警将在押人员押回原监室; (2)发现在押人员携带违禁物品的,予以没收; (3)发现在押人员体表和健康有异常的,看守所应当要求办案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立即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和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对有生命危险的,拒绝收押。
2.收押在押人员后,在《提讯、提审、提解登记》表上注明还押时间。
3.将提讯、提审、提解凭证退还办案人员。
2-04.出所
出所包括两类情形:一是法定条件出所;二是临时出所。
(一)法定条件出所
1.出所凭证 (1)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包括变更强制措施、拘留逮捕后转劳动教养处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或者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处无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管制、缓刑等,凭办案机关签发的《释放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被羁押人员《释放证明书》。(2)收押后需要异地羁押的,凭两地看守所共同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的异地羁押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3)案件改变管辖或者因其他办案需要转外地羁押的在押人员出所,分别凭办案机关的案件改变管辖通知、决定或者公函,以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_出所手续。(4)因追捕、押解等原因临时寄押以及本地抓获的外地网上在逃人员出所的,应当凭收押回执以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5)留所服刑罪犯服刑期满的,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6)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的,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交付_执行刑罚。(7)留所服刑罪犯被假释的,凭人民法院决定假释的《刑事裁定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凭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9)留所服刑罪犯解回再审的,凭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和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对法定出所的,看守所应当在《收押登记》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中“备注”栏注明。
2.出所程序 (1)核对身份 认真核对出所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基本案情等信息,留所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的还应核对刑满释放日期,防止错放同名同姓人员。(2)出所登记 将出所人员出所原因、出所时间及去向等及时登记。(3)出所检查 对出所人员的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为其他在押人员捎带书信或者物品的,一律扣留;发现帮助其他在押人员串供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依法处理。女性出所人员出所时,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人身检查。(4)办理财物交接手续 ①当面核对清点代为保管的财物,如数交还出所人员,并让其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接收财物登记》(存根)上签字或者捺印,收回其保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接收财物登记》和其他收据。②对投送_执行刑罚的罪犯、转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转外地处理的人员,其财物应当由本人核对签字后交押解人员代为保管。(5)办理档案材料移交手续 ①对收押后异地羁押的,以及案件改变管辖或者因其他办案需要转外地羁押的,交接时应当向新的办案机关移交拘留证(副页)、逮捕证(副页)以及换押法律文书原件,备复印件归档;同时将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鉴定和档案材料,交押解人员转交接收机关。②对投入_、劳教场所执行刑罚、劳动教养或者转送外地处理的人员,看守所应当将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鉴定和档案材料,交押解人员转交接收机关。(6)留所服刑罪犯出所的特殊程序 ①罪犯服刑期届满前30日内,看守所应当制作《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说明罪犯在看守所的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满释放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等,通知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②释放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到。③留所服刑罪犯刑满释放时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④对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人将其接回。⑤对被假释罪犯,看守所应当自罪犯被假释之日起3日内,将人民法院判决书、假释裁定书复印件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在其刑期届满前10日内,通知其按期办理刑满释放手续。⑦对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届满前10日内,制作《外国籍罪犯附加驱逐出境通知书》,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二)临时出所
1.出所凭证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时,看守所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的书面证明,以及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和办案机关的书面批准手续办理出所。(2)留所服刑罪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时,看守所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的书面证明,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批准后办理出所手续。(3)看守所在押人员因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必须出庭的,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经办案机关以及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4)办案机关因办理其他案件需要将罪犯临时寄押到异地看守所的,看守所凭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函,办理出所手续。(5)人民法院因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的,看守所凭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决定书或者刑事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办理出所手续。(6)留所服刑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经看守所领导审批后办理出所手续。(7)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申请回家的,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临时出所手续。看守所应当发给其《拘役罪犯回家证明书》。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回家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凭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决定办理出所手续。(8)表现好的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后,发给《罪犯离所探亲证明书》。(9)在押人员出所就医的,凭看守所领导书面批准办理出所手续。
2.出所检查 对1.(1)至1.(6)项情形出所的,应当对出所人员的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发现为其他在押人员捎带书信或者物品的,一律扣留;发现帮助其他在押人员串供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依法处理。女性出所人员出所时,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人身检查。
(三)押解
1.临时出所押解 临时出所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由看守所民警、办案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每押解1名在押人员,押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使用非警务人员对在押人员进行押解看管。(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需要出所探视的,由办案机关负责押解。(2)留所服刑罪犯因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以及需要出所办理结婚登记等必须由其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由看守所民警负责押解。(3)人民法院因开庭需要看守所在押人员出庭的,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凭有效工作证件押解。(4)在押人员出所就医时,看守所应当按民警与患病在押人员2:1的比例配备押解看管警力。
2.交付执行押解 (1)制定押解方案 罪犯交付执行时,看守所应当与武警部队共同研究押解方案,确保押解安全。(2)确定押解交通工具和路线 了解沿途道路、车站、码头、城镇交通等情况,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对囚车进行检修,保证行车安全。乘坐火车、汽车或者轮船成批押解时,应当事先与车站码头联系,预定好车厢、座位等。同时,看守所还应当与押解途中经过地公安机关联系,协助做好押解工作。(3)准备押解工作 罪犯交付执行刑罚的,需准备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等材料,同时对材料进行认真检查核对,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联系更正。途中需要寄押的,应当开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介绍信。(4)执行押解工作 押解人员应当配备武器、警械,实行武装押解。押解过程中,若发生脱逃、行凶、自杀等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及时报告看守所和公安机关领导。押解女性被押解对象,必须由女性民警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2-05.警戒、看守
(一)监区出入口设置和人员出入管理
1.监区出入口AB门不能同时开启。
2.出入监区管理 (1)看守所民警、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凭制发的执勤证进出监区。(2)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人员凭制发的检查证和有效工作证件进出监区。(3)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和其他领导凭看守所视察证进出监区,并由看守所领导陪同。(4)警务督察人员凭督察证和人民警察证进出监区。(5)看守所职工、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凭临时出入证进出监区。(6)在押人员进出监区,看守所民警应当填写《在押人员临时出入单》,由押解民警交监区大门执勤武警哨兵查验放行。在押人员返所时,押解民警将《在押人员临时出入单》交执勤武警哨兵查验无误后准予入所。
(二)夜间进入监舍的处理 夜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打开监室。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打开监室门或者进入监室的,必须有2名以上民警进入,并经带班所领导批准,通知驻所武警中队。进入监室时,须有其他民警在监室外警戒,退出监室后应当立即插闩上锁。
(三)巡视、监控
1.看守所监区实行24小时巡视监控制度。监区内设置监控室(分控室),巡视和监控二岗合一;同一巡视、监控组白天不能连续工作超过12小时,夜间不能连续工作超过6小时。
2.大型以上看守所设置二级管理单位,实行分监区管理或者实行巡视监控和管教专业分工。其中,实行分监区管理的看守所,每个监区应当设置巡视监控岗位和管教岗位;实行专业分工的看守所,应当按照民警能够有效控制所有监室的要求合理划分巡视监控区域。每个巡视监控区域至少由2名民警交替从事巡视和监控工作。中小型看守所警力充足的也应当实行巡视监控和管教专业分工。
3.巡视监控民警当班期间,只能从事巡视监控工作,不得从事收押、安排提讯(提审)、安排会见等其他工作。
4.巡视监控民警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1)督促在押人员遵守行为规范和一日生活制度。(2)协助管教民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3)发现在押人员患病的,应当询问简要病情,立即通知医生,并报告所领导,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4)发现安全隐患和在押人员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处置,同时报告所领导,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5)对新入所在押人员,以及实行禁闭、严管、使用械具等重点在押人员进行重点观察;对监室门窗、放风间、厕所等部位进行重点观察;一日三餐、夜间和上下班等重点时段,要加强巡视。观察情况详细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6)在押人员就寝前,对在押人员进行点名,核对人数,重点检查门、窗等监区和监室设施,并将检查情况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7)交接班时,交接民警应当交清人数、当班情况以及待处理的问题,移交钥匙等值班用品,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字。
(四)械具使用
1.械具的种类 看守所可以使用的械具为制式手铐、脚镣、警绳和警用制式约束带。其中,警绳仅在押解和执行死刑时使用。
2.对在押人员可以使用械具的情形 (1)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残、自杀的,或者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 (2)严重闹监,非使用械具不足以制止的; (3)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者二审维持原死刑判决等待复核、执行的; (4)在看守所医务室治疗或者住院治疗的; (5)提讯、提审、提解、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
3.使用械具的审批程序 (1)看守所民警区分不同情况,填写《械具使用审批表》,报所长批准后,为在押人员加戴械具。遇有紧急情况来不及审批时,可以先行加戴,但应当在加戴后立即补办审批手续。(2)对未成年人或者60岁以上的老年人使用械具的,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对2.(3)、2.(4)和2.(5)可以使用械具情形的,不需要审批。
4.械具的使用期限 戴手铐、脚镣、警用约束带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已判处死刑的除外)。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使用时间的,看守所应当填写《延长使用械具审批表》,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实行。
5.解除械具 在押人员可以使用械具的情形消失后,看守所民警应当在《械具使用审批表》上写明原因,报所领导批准后予以解除,并注明解除时间。
6.械具的使用要求 (1)对在押人员使用械具时应当口头告知理由。(2)给在押人员加戴械具应当松紧适度,既要保证安全,又要避免致伤、致残在押人员。严禁给在押人员带紧铐、双铐、背铐、双镣等。(3)根据在押人员危险程度,警用约束带可以组合使用或者部分使用,但脚腕束缚带不能与脚镣同时使用,手腕束缚带或者肘臂束缚带不能与手铐同时使用。(4)医生应当每日检查其身体状况,发现不适宜再加戴械具的,应当填写械具使用审批表,提出书面建议,报所领导批准后予以解除。(5)民警必须每日对械具进行检查,发现在押人员械具松动、脱落、损坏的,应当查清原因,及时处理。加强与加戴械具人员的谈话管理,随时掌握动态。(6)对于患病的在押人员,应当慎用警用约束带。对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原则上不得使用警用约束带,确有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警用约束带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
(五)临时固定措施的使用
1.对使用械具不足以防止发生危险的,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将脚镣或者脚腕束缚带临时固定在监室铺位上。临时固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需要延长临时固定时间的,经所属公安机关批准,最长不得超过3日;危险性消除的,应当立即解除。在采取临时固定措施期间,看守所医生应当每隔8小时对采取临时固定措施的在押人员进行一次身体检查,身体状况不适宜采取临时固定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看守所对在押人员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必须在实施后立即书面报告驻所检察室。驻所检察室认为使用临时固定措施不当,提出纠正意见的,看守所应当立即纠正,并将纠正情况通报驻所检察室。
3.在押人员住院治疗时,可以将手铐或者脚镣、脚腕束缚带临时固定在病床上。(六)禁闭使用 1.禁闭的使用范围 (1)无理取闹,不服监管;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或者强占他人财物; (3)以暴力方式欺侮其他在押人员; (4)拉帮结伙; (5)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6)违反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2.使用禁闭的审批程序 管教民警填写禁闭审批表,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后实施。3.禁闭的期限 禁闭的期限一般为1至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4.禁闭的解除 (1)禁闭期满,管教民警应当在禁闭审批表上填写解除意见,经所领导批准后及时解除,并注明解除时间。(2)在押人员在禁闭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经确认危险(害)性已经完全消除的,由管教民警填写禁闭审批表,提出提前解除建议,经所领导批准后予以解除。
5.禁闭的使用要求 (1)禁闭室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严禁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禁闭室。(2)对在押人员实行禁闭时,管教民警应当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不宜带入禁闭室的物品需另行保管;医生应当对其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不适宜关禁闭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报告所领导取消禁闭,改用其他处罚方式,并及时医治。(3)在押人员在禁闭期间,管教民警应当每日谈话,了解情况,并作好记录。医生应当每日对被禁闭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确认其是否继续适用禁闭。(4)在押人员在禁闭期间停止会见、通信等。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_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第72条、第130条、第143条、第209条 《_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_令第52号)第9-13条、第15条、第16-21条、第36条、第38-40条 《_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_ 公通字[1991]87号)第4-6条、第9条、第11-12条、第14-15条、第18条、第20条、第22-24条、第47-48条、第52-55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_令第35号)第107条、第113条第4项、第120条、第124条、第135条、第145-154条、第168条、第169条第3款、第273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2月29日_令第98号)第8-10条、第28条、第38条 《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 公通字[1999]83号) 《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_ 高检会[1998]1号)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_ 公通字[2006]17号)第24-29条 《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_ 公通字[2009]48号) 《_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1月8日_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9条第11项 《_关于看守所使用械具问题的通知》(_ 公通字[1991]38号) 《关于看守所使用警用约束带问题的通知》(_ 公监管[2010]107号) 《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_ 公监管[2010]214号)
第三章 管理教育
3-01.过渡管理
(一)建立过渡管理制度 看守所应当建立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制度,对新收押人员进行过渡管理和教育。
(二)设置过渡监室
1.中型以上看守所应当设置集中关押新收押人员的过渡监室,过渡监室应当设置标志牌。小型看守所可以根据押量决定是否设置过渡监室。
2.新收押人员应当关押在过渡监室进行过渡管理。未设置过渡监室,或者同案人员较多、不便同室关押的,可以关押在普通监室,但应当进行过渡管理。
(三)进行过渡管理
1.看守所应当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工作,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管教民警负责管理过渡监室。女性过渡监室应当由女性民警管理。
2.新收押人员入所24小时内,管教民警必须进行谈话,了解本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案情和思想动态,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重点告知其在监室内患病、申诉、控告等常见问题的处理办法,告知其不被其他在押人员欺侮以及一旦发生此类情况时如何处理,告知其不得欺侮其他在押人员。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新收押人员进行风险评估。
3.管教民警直接安排新收押人员铺位,每日谈话,跟踪了解其思想情况和行为表现,指导其熟悉看守所相关管理规定,遵守一日生活制度。
4.值班巡视和监控民警应当对过渡监室和分散关押的新收押人员进行重点监视观察,防止发生安全问题,并作好观察记录。
5.新收押人员在过渡管理期间不参加劳动。在普通监室关押的,不安排轮流值日。
6.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心理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过渡管理和教育。
7.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8.过渡管理期满后,管教民警应当对新收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和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书面分押分管意见,报所领导批准后安排监室。
3-02.分押分管
(一)分别关押
1.看守所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男性在押人员和女性在押人员,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2.对患有传染病处于传染期的在押人员,应当隔离关押。
3.对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视情分别关押和管理。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但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需单独关押的,必须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并保证安全。
5.看守所应当设置老弱病残监室,对年老、体弱、生病、残疾的在押人员集中关押。
6.按照风险评估情况,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在押人员实行分别关押。
(二)分别管理 看守所可以根据在押人员涉案的性质以及本人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现实危险性等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制定相应的管理方式。
(三)对女性和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管理
1.女性在押人员应当集中关押。地市级以上城市根据女性在押人员的数量,设置关押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或者监区。女子监区应当与男子监区相对封闭隔离,监区内设置女民警值班室、监控室、谈话室等。县级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多的,可以设置女子监区;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少、无法设置女子监区的,由所属地市级设置女子看守所或者女性监区集中关押。
2.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性民警管理。关押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女民警。收押时对女性在押人员的人身检查、女子监室的主协管工作、女子监区的巡视和监控等由女民警承担。男民警因工作需要进入女子监区时,应当有女民警陪同。
3.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室集中关押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数量较少或者因有同案人员不宜集中关押等原因,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案情较轻、恶习不深、无暴力倾向的在押人员同室关押。
4.对女性和未成年人在押人员,应当采取适合其心理、生理特点的管理方式。(四)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 1.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关押留所服刑罪犯。留所服刑罪犯监区或者监室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2.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改造表现等,对罪犯分别实行宽严有别的分级处遇管理,对罪犯的通讯、会见、探亲、减刑、假释等权利实行不同的待遇。3.对各个处遇级别的罪犯,看守所应当通过计分考核定期评比,根据罪犯的动态改造表现定期调整。
3-03.管教岗位
(一)管教工作原则 实行管教民警包监室管理制度,每个监室除配备主管民警外,还应当配备协管民警,协管民警由其他监室的主管民警担任。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处理监室日常事务。管教民警直接管理监室事务,在押人员的一切活动由管教民警组织实施,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
(二)主管民警职责和要求
1.对分管监室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监室床板、墙壁、门窗等安全设施,及时清除监室违禁物品,确保监所安全。
2.对新调入本监室在押人员在24小时内进行谈话教育,安排坐位、睡位、吃饭排队编序和值日顺序,并在一周内跟踪观察,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3.安排在押人员在中午和晚上休息时段双人值班,并每日滚动轮换;告知值班人员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对有安全危险的在押人员不得安排值班。
4.督促在押人员遵守行为规范和一日生活制度,管理在押人员的休息、学习和劳动,安排在押人员收听收看新闻广播电视节目、看书看报和学习活动,组织在押人员活动文体活动、座谈讨论、撰写心得体会。
5.根据在押人员现实表现、思想状况和诉讼阶段变化确定重点人员,及时与巡视监控民警、医生等沟通,并报告所领导。
6.对在押人员进行谈话,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掌握分管在押人员的姓名、案由、诉讼进程和思想动态,重点在押人员做到熟知。
7.对加戴械具的在押人员进行检查,包括械具是否牢固,是否对在押人员造成身体伤害,在押人员身体状况是否允许继续加戴械具,在押人员是否已经悔过可以提前解除械具等,及时提出意见。
8.做好耳目物建、使用、管理和考核、撤销工作。
9.对在押人员主动坦白交待或者检举的犯罪线索进行登记,按有关规定转递。
10.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辩护、上诉、申诉、检举、控告的书面材料及时转送,不得阻挠或者扣押,并做好记录。
11.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所管监室在押人员的来往信件进行审查。
12.定时检查在押人员帐卡使用情况,防止在押人员帐卡被他人使用。
13. 向协管民警通报监室动态和相关情况,对协管民警反馈的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14.掌握分管监室病员情况,配合医生做好疾病预防和救治工作。
15.每月工作小结一次,并书面报告所领导。
16.其他需要处理的事情。
(三)协管民警职责和要求
1.了解协管监室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认识重点人员并基本掌握其思想动态。
2.主管民警不在岗时,承担管理监室事务。应当做到:(1)对新收押人员和在押人员被加戴械具前后,进行谈话教育。(2)加强对重点人员的观察和管理。(3)安排在押人员坐位、睡位、吃饭排队编序和值班值日顺序。(4)注意检查监室秩序,发现违规、违法情况及时处理。(5)了解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发现患病的及时处理。(6)其他需要应急处理的事项。
3-04.谈话教育
(一)谈话教育基本原则 因人施教,以理服人。
(二)进行谈话教育
1.对新收押人员首次谈话。看守所对新收押人员,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首次谈话。首次谈话由主管民警负责;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负责。首次谈话的目的是帮助新入所人员知悉监管工作主要规定和要求,稳定情绪,实行平稳过渡。首次谈话的主要内容有:(1)询问新收押人员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详细家庭住址和临时暂住地、工作单位、职务、有何特长、有无前科,简要案情、家庭情况、健康状况、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法等基本情况。(2)告知主协管民警和驻所检察官姓名。(3)告知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实现途径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助方法和途径。包括使用报警系统报告,向所领导、巡视、管教民警报告,约谈驻所检察官等。(4)告知其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以及违反管理规定时应当受到的处罚。(5)告知其监内生活注意事项,包括监室值班、卫生值日管理规定、在押人员就医规定、在押人员财务管理规定、生活用品订购规定等。(6)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2.在押人员诉讼环节发生变化必谈。在押人员被转捕、起诉、判决(裁定)后,管教民警应当及时找其谈话。
3.会见律师后思想不稳定、表现异常的必谈。
4.在押人员家庭发生变故必谈。
5.被加戴械具、处罚前后必谈。
6.调换监室的必谈。
7.要求反映监室动态的必谈。
8.出所前必谈。在押人员因投送_、释放出所的,管教民警应当对其进行出所谈话,了解监室在押人员动态,征求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其进行保密、守法等教育。本谈话可以采取问卷方式进行。
(三)谈话教育的要求
1.在谈话教育中,管教民警应当善于察言观色,应当留心观察在押人员的眼神、神态和举止,判断其言语的真实性。
2.保持警惕,保证谈话对象和自身的安全。
3.谈话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及时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4.谈话教育结束后,管教民警应当认真梳理、分析谈话内容,确定重点,相应处理。
5.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四)对谈话教育获取信息的处理
1.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诉求,管教民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解答和处置;对不合理诉求,管教民警应当拒绝并作出解释。
2.对在押人员坦白或者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的,管教民警应当按照讯问笔录的要求做好记录,由在押人员签字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对在押人员举报监室内的违规情况,管教民警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制作笔录,及时处理。
4.对在押人员有自杀、暴力倾向的,管教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所领导,将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重点管控。
5.对在押人员有抵触监管行为的,管教民警应当及时进行疏导、规劝,对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所领导,视情对其进行严管、加戴械具、禁闭等相应的处置。
3-05.集体教育
(一)集体教育原则 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实效、体现政策。
(二)集体教育形式 看守所应当结合实际,采用民警授课、专家讲座、现身说法、监室讨论、电化教育、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在押人员开展集体教育,力求达到教育效果。
(三)集体教育内容
1.政策法律学习,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知识教育。
2.遵守监规纪律和行为养成教育。
3.卫生及防病常识教育。
4.组织在押人员进行文体活动。
5.劳动技能培训。
(四)集体教育要求
1.制定集体教育工作计划,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跟踪、了解集体教育的效果,及时调整教育工作计划。
3.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法。
3-06.安全大检查
(一)组织实施
1.安全大检查由分管局领导指挥看守所民警、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必要时可商请驻所检察官和公安机关其他民警一起实施。
2.根据警力和监区布局情况对参加人员进行合理分工。严禁使用工勤人员和在押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
3.落实安全警戒工作,除要求武警哨兵加强警戒外,开监室门检查时,应当安排武警在监室门口和放风场一侧巡视道上进行警戒。
(二)检查内容
1.监所围墙、监室门、门锁、窗、墙壁、铺板、放风场顶部钢筋网等处是否牢固和完好无损;讯问室、会见室、谈话室等在押人员可能涉足的地方、劳动生产场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监室在押人员报告装置是否有效。
2.在押人员加戴的械具是否牢固可靠。
3.监室内和在押人员人身是否藏有可供行凶、暴狱、脱逃、破坏、自残、自杀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4.通讯、交通、照明、电源、监控、报警装置、消防器材、武器、周界控制系统(高压电网)等安全设施和装备是否完好有效。
5.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和对象。
(三)检查要求
1.安全大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重大节日或者必要时应当随时检查。不得以清监代替安全大检查。
2.安全大检查应当认真、细致、彻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3.检查中,民警必须注意自身安全,严密注意观察在押人员的动态,防止发生脱逃、行凶、暴狱等事故。
4.检查时不得侮辱在押人员的人格,不得损坏在押人员的物品。检查女性在押人员人身由女民警进行。
5.凡清出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应当予以登记,需要销毁的,由监销人签字存档;需要保管的,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由在押人员签字后存入看守所财物保管室。
6.认真做好文字记录并逐项填写《安全大检查记录表》。
7.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清原因,研究对策措施,落实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在押人员故意破坏监所设施,私制、私藏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应当对其予以相应处罚;对留所服刑罪犯应当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3-07.严管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
看守所设置严管监室,对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实施专门关押、管理和教育;对具有轻微“牢头狱霸”行为,在普通监室关押能够有效控制其有害行为发生的在押人员,也可以在普通监室内实施严管。
(一)严管对象
1.恃强凌弱、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或者强迫、唆使他人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的。
2.拉帮结伙,组织打架斗殴的。
3.称王称霸,操纵监室事务的。
4.强拿强要、强买强卖,勒索、占有或者变相勒索、占有其他在押人员个人财务,霸占他人伙食、铺位的。
5.强迫其他在押人员为其服务的。
(二)严管原则 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女性、未成年人、老年、患有残疾或者疾病的在押人员实施严管时,应当考虑其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状况,慎用严管措施,或者酌情从轻。
(三)严管的审批程序及期限
1.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实施严管,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意见,填写《在押人员严管审批表》,报所长审批。
2.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首次被严管的期限为1个月;再次被严管的,期限为2个月;第三次被严管的或者严管期间仍有“牢头狱霸”行为的,严管期限至本人离所。
3.首次被严管的在押人员,如确有悔改表现,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所长审核批准,可适当提前解除严管措施,但实际严管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四)严管措施
1.停止一切娱乐活动。
2.停止参加劳动。
3.停止节日伙食调剂,禁止个人购买食品。
4.限制室外活动等自由活动时间。
5.限制通信、家属会见活动。
6.组织进行强化学习、训练。
7.对于在严管期间仍然拒不悔改,继续破坏、扰乱监管秩序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其加戴械具或者实施禁闭;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管的要求
1.设立严管监室的,看守所应当确定专门民警负责管理。民警应当对严管对象实施24小时监控,加强巡视和谈话教育,密切掌握动态,确保安全。
2.看守所应当将严管对象在严管期间的表现记录在案,写入本人离所鉴定。
3. 严管对象因生病等情形不适宜继续严管时,应当中止严管。该情形消失后,可视情决定是否对其继续执行剩余的严管期限。
4. 严禁将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在押人员视为牢头狱霸实施严管。
3-08.深挖犯罪
(一)看守所开展深挖犯罪工作的原则
1.深挖犯罪工作必须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为前提,坚持专门工作与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相结合
。2.深挖犯罪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检举人和秘密力量的安全。
(二)犯罪线索的收集
1.通过集体教育、个别谈话、人性化管理、亲属和社会规劝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在押人员的监管和法律政策教育,促使在押人员坦白、检举,广泛收集犯罪线索。
2.了解在押人员思想动态,根据在押人员涉案性质、作案特点、社会背景等情况,确定收集犯罪线索工作的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收集犯罪线索。
3.将死刑犯、重刑犯、涉黑涉恶犯罪、共同犯罪、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以及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在押人员列为重点深挖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收集犯罪线索。
4.利用秘密力量和犯罪信息比对等手段获取犯罪线索,发现在逃人员。
5.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配合办案机关获取犯罪线索。收集犯罪线索,应当制作笔录和线索收集情况报告。
(三)犯罪线索的甄别和转递
1.对获取的犯罪线索,应当根据案件构成要素、立案标准和查证条件进行认真筛选,甄别真伪,确定是否需要转递。
2.对需要转递的犯罪线索,应当统一编号登记,填写《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经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后,及时转递案件主管机关。
3.《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各个项目应当填写齐全,线索反映的内容记载清楚,并附笔录材料复制件,被检举人属上网逃犯的应当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
(四)犯罪线索的查证和反馈
1.有条件的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组织专门力量对获取的犯罪线索进行查证。
2.犯罪线索转递侦查部门查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向其了解查证情况,做好催办工作。
3.经查证破获案件的,看守所应当要求侦查部门及时出具破案证明或者反馈函,提供立案(受理)、破案报告,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和书面材料的复印件;对确实没有查证条件或者查证不实的也应当填写反馈函并说明情况。
4.看守所应当将线索查证情况及时告知提供线索的在押人员。
(五)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档案 看守所应当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档案,一案一档,内容包括讯(询)问笔录、线索内容、线索转递、查证(立案报告、破案报告复印件)、信息比对、政策兑现等有关工作情况。
(六)上报和总结
1.看守所应当每月向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上报当月深挖犯罪情况及侦查单位查证反馈情况;查破案件的应当附检举人、被检举人、查破经过及案件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兑现政策的应当随时上报。年终应当上报本年度深挖犯罪工作总结。
2.对于看守所提供犯罪线索破获_和省级公安机关督办案件的,应当写出专题报告,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
3.看守所应当及时总结深挖犯罪的经验和做法,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
(七)对在押人员自首和检举的处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首和检举表现的,看守所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送办案机关。
2.罪犯在看守所留所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的,看守所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建议。
3-09.对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一)对上诉的处理
1.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提交书面上诉材料,看守所应当立即接收并登记,并在24小时内转办案机关。
2.在押人员口头提出上诉的,看守所民警应当受理,记录后由在押人员签字、捺印,24小时内转办案机关
(二)对申诉的处理
1.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律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看守所送交申诉材料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接收并登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2.看守所应当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3.对申诉材料,看守所应当在接收当日转递,至迟应当在接收的第2个工作日内转递,不得拖延和扣押。4.对超期羁押的申诉,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报驻所检察室和监督部门。(三)对在押人员控告、检举的处理 1.设置控告、检举箱 看守所应当在在押人员容易接触又便于回避他人的地方设置控告、检举箱。
2.收取控告材料 看守所民警应当每天开箱取出控告、检举材料,也可以与驻所检察室协商,由驻所检察干部负责开箱取出控告、检举材料。对于在押人员口头控告、检举的,受理民警必须详细询问,并认真做好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并按捺指纹。
3.处理控告、检举材料 (1)对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对在押人员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材料,看守所应当在5日内转送。(2)对没有明确受理机关,仅写明控告、检举事实的,看守所可针对控告、检举的不同内容进行处理;对明确受理机关的,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扣押。(3)看守所对收到的控告、检举材料,以及处理后通知在押人员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对匿名控告、检举,无法通知本人处理结果的,看守所也应当登记在案。(4)看守所在处理罪犯控告、检举材料过程中,认为对罪犯的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所务会进行研究,经所务会研究、分析后,认为判决有可能错误的,应当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3-10.会见、通信、探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近亲属会见、通信、探视
1.会见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要求会见本人或者本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看守所根据办案机关的书面通知作出会见安排。本人拒绝会见的,须书面声明,看守所不予安排。(2)经批准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会见的,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所民警在场。会见时违反相关规定的,看守所应当责令中止会见。外国籍、少数民族和聋、哑、盲在押人员会见时,办案机关可以聘请翻译人员在场。(3)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
2.通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通信的,交办案机关处理;办案机关书面委托看守所检查的,看守所可以进行检查,发现可能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扣留,并转送办案机关。(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写给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3.探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并于当天返回。当天不能返回的,不能探视。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律师、辩护人的会见、通信
1.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安排犯罪嫌疑人与聘请或者委托的律师会见的,看守所应当查验案件主管机关安排或者准予会见的法律文书、律师执业证、本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或者委托书。有翻译人员的,应当查验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2.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本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允许其他辩护人会见的证明。
3.律师和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在看守所律师会见室进行,并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会见时,看守所可以进行安全戒护,但不得监听。
(三)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律师的会见、通信、探视、通话
1.会见 (1)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会见,每月不超过2 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不超过3人。因特殊情况需应当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增加会见人数的,须经看守所领导批准。(2)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的,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和本人身份证,并在48小时内予以安排。(3)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公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 监护人要求会见时,看守所应当告知其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可以直接安排。外国籍罪犯本人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其亲属会见的,看守所不予安排,并要求罪犯出具由其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4)罪犯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并遵守看守所有关规定,民警应当在场。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应当中止会见。
2.通信 (1)罪犯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2)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3.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信;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会见、通信。
4.探视 (1)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至2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其《拘役罪犯回家/探亲证明书》,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规定。(2)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探亲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3)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应当有家属担保。经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对离所探亲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罪犯离所探亲证明书》,并告知其在抵家当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
5.通话 (1)看守所可以在罪犯监区内安装固定电话,用于罪犯与外界的通话。(2)留所服刑罪犯和外国籍罪犯申请与其近亲属、监护人通话或者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通话的,由看守所领导审批后进行。(3)罪犯通话时,民警应当在场监控。(4)罪犯每月通话原则上不超过2次,通话费用由本人承担。
3-11.医疗、卫生
(一)依法行医
1.看守所应当依法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做到依法执业。
2.看守所应当设置卫生室、卫生所或者医院,或者由地方医院在看守所设立门诊或者分院,建立医疗卫生防病制度,做好卫生防病和治疗工作。
(二)建立医疗卫生制度
1.建立巡诊、治疗制度。每日到监室进行医疗巡视,及时发现患病在押人员并给予治疗,加强跟踪管理;对急危病人,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看守所应当保证每天24小时有医生在所值班。
2.建立卫生防疫制度。对监室、监区、办公区、伙房、厕所等所内公共区域定期消毒,在换季或者病疫流行期间应当增加消毒次数,并适时发放避暑、防寒、防病药品。
3.建立药品、器械采购、检查、保管制度。医疗器械、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质量;药品、医疗器材必须定期检查,妥善保管。
4.建立在押人员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对在押人员的疾病治疗情况应当逐人建立医疗档案,如实记载病史以及每次疾病发现、检查和治疗等方面的情况。
5.建立在押人员患病通报制度。在押人员较为严重的旧病复发,或者在看守所内患上较为严重的疾病时,看守所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通报,并将复发情况、患病情况、治疗情况等及时与在押人员家属沟通,每次沟通应当有书面记录。
6.建立与各岗位民警工作衔接制度。在押人员患病及治疗情况,医生应当及时与所领导、管教、巡控等岗位沟通和衔接,加强对在押人员病情发展的掌握,保证安全。
(三)在押人员患病在所内就医的处理
1.对患病的在押人员,医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对不需应当送医院诊治的常见病,应当予以对症治疗,并跟踪观察。
2.对在押人员需要服药的,应当按次给药并由医生当场监督服用。
3.为在押人员治疗时,必须将有伤害性的物品远离在押人员放置,医疗器材用后必须清点,不得遗失。医疗废弃物应当集中销毁,不得随意乱扔。
4.在押人员出监室治疗后,应当对其进行人身检查,防止将违禁品带入监室。
5. 发现在押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或者送医院检查治疗。同时,及时将疫情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四)在押人员出所就医的处理
1.对病情严重或者有死亡危险的,突发急病、久病不愈且病情没有得到控制、病因不明需确诊病情等需要出所就医的,医生应当及时报告所长同意后送医院诊断治疗。
2.对在押人员住院治疗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办案机关及其亲属,并报告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对病情严重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看守所应当书面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3.在押人员出所就医、住院治疗必须按规定穿识别服,加戴械具,民警应当保管好钥匙,注意检查加戴械具情况。押解过程中必须配备足够的押解力量。需住院治疗时,应当实行民警24小时双人值班看守。
3-12.财物接收、保管、使用
(一)物品接收、保管、使用
1.接收物品 (1)接收在押人员家属寄(送)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检查。同意接收的,填写接收财物收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交在押人员签收,一联交送物人(对寄来的物品,此联存查)。接收在押人员家属送来的药品,应当凭医生开具的处方,并检查确认没有开封后,由看守所医务人员保存,按时监督在押人员服用。看守所按照规定不能接收的,应予当场退回或者通知在押人员亲属领回,并说明原因。食品一律不收。(2)接收物品时,应当场清点并登记,对物品的名称、特征和规格、数量等应当登记准确,由送物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看守所经办民警也应当在接收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3)拆开、清点、登记在押人员亲属寄来的物品时,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并在接收财物收据上签名和注明日期。
2.保管物品 (1)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物品保管室,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取、清点、检查、交接等各项保管制度,切实保存好在押人员的物品。(2)对保管的物品,应当逐人实行袋装化并封闭,并经常检查,保持规范、整洁、卫生,做到无差错,不丢失、不损坏,严禁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换。贵重物品应当存入保险柜内或者封存。(3)对保管的在押人员的物品若有丢失或者人为损坏的,应当照价赔偿。
3.使用物品 在押人员确因生活需要的,经管教民警同意后,可以使用看守所代为保管的财物。使用情况应予登记,并分别由在押人员本人和民警签字确认。
4.发还物品 在押人员按照法定情形出所时,看守所应当将其物品如数发还给本人,由出所人员当面清点并签字确认,收回其保留的收据。对投送_执行刑罚的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转外地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财物交押解人员代为保存并转交接受机关。
5.对脱逃、死亡人员和已执行死刑罪犯的物品的处理 (1)对脱逃在押人员的物品,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脱逃人员尚未被捕获的,依法处理。上缴物品收据归入其档案备查。(2)对死亡在押人员的财物,应当通知其家属前来领回,路途遥远无法领取的,可以代为邮寄。如果一年内无法通知其家属或者邮寄的,以及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依法处理。上缴物品收据归入死者本人档案存查。(3)对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物品,应当通知其家属领取,无家属或者通知后一年内不来领取的,依法处理。如果罪犯有遗嘱,而且遗嘱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则按罪犯遗嘱处理。看守所应当将收据或者处理决定,移送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存卷。
(二)钱款接收、保管、使用 看守所应当根据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确定的在押人员每月消费限额确定每月送款限额,并向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公布。
1.接收钱款 接收在押人员家属寄(送)的钱款,必须出具收据。收据一式三联,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由交款人收执,一联(存根)由看守所存查。
2.保管钱款 在押人员钱款一律实行记帐式管理,不得使用代金券和持有钱款。帐卡一式二联(份),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由看守所存查。
3.使用钱款 (1)在押人员每次消费后,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严禁由管教民警或者其他在押人员代签。(2)看守所每月应当与在押人员核对帐目,严格按照省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制定的在押人员每月消费限额执行。(3)不得为在押人员自费加餐。
4.结算钱款 (1)在押人员出所时,看守所应当认真核对在押人员的帐目,并将余额如数发还给本人,发还钱款时应当面清点,签字确认。(2)对脱逃、死亡的在押人员和已执行死刑罪犯的钱款余额,参照“对脱逃、死亡人员和已执行死刑罪犯的物品的处理”处理。
5.查询钱款 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可凭有效凭证对代为保管的钱款和物品使用情况进行查询。
3-13.在押人员劳动管理
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组织在押人员参加适当劳动。
(一)组织劳动的原则
1.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必须保证安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不得损害在押人员身心健康。
2.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参加劳动的人员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劳动,应当在自愿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劳动。
2.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应当参加劳动。
3.未成年、女性在押人员劳动,应当充分照顾其心理和生理特点。
4.处于过渡管理期间的新收押人员,不得参加劳动。
5.患病、年老体弱、身体残疾的在押人员不宜参加劳动;有迹象表明可能实施行凶、脱逃、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监管秩序行为的在押人员,不得参加劳动;重要案犯和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在押人员自愿参加劳动的,看守所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慎重决定和安排。
(三)劳动项目
1.看守所选择的劳动项目,应当便于操作,保证看守所安全和在押人员身心健康。严禁从事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生产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加工、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严禁从事运输业,严禁将生产的食品、饮料对外销售。
2.看守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在押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培训,获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3.看守所拟定的劳动项目需经本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备案。
4.严禁使用在押人员从事炊事员(含帮厨、为在押人员送饭)、水暖工、电工等工勤工作,严禁利用在押人员为个人劳动,严禁在押人员外出采购和推销产品。
(四)劳动场所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女性在押人员劳动必须在监室内进行。
2.留所服刑罪犯可以在监室内或者看守所警戒围墙内专门设立的劳动场所进行劳动。劳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保和环保标准。
(五)劳动的组织管理
1.看守所应当建立严格的在押人员劳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止发生火灾、工伤等事故。
2.在押人员劳动应当由民警具体管理。民警应当加强监管,防止发生安全问题。
3.女性在押人员劳动时,应当由女性民警带领和监管。
4.留所服刑罪犯出监室劳动时,必须统一穿着有明显标识的服装。留所服刑罪犯不得在监室外过夜。
5.参加劳动的留所服刑罪犯出入监室时,负责管理的民警必须清点人数,仔细检查,防止违禁危险物品和与劳动无关的物品带出带入监室和劳动场所。对女性在押人员的人身检查由女性民警进行。
6.看守所应当对外来原材料及其运输人员、工具严格检查,防止违禁危险物品进入看守所。
7.看守所应当指定专门民警对劳动工具、原料、产品等进行管理,建立严格的领发、存放、清点检查制度。劳动结束时,民警应当彻底清理劳动场所,不得将劳动工具、原料、产品等留在监室内。
8.看守所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严禁对在押人员下达劳动指标或者任务。
(六)劳动保护
1.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程和标准,对参加劳动的在押人员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在押人员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劳动收入的管理和使用
1.看守所应当对劳动收入和支出建立专门账目,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
2.看守所劳动收入使用范围如下:(1)改善在押人员伙食,奖励劳动表现突出的在押人员; (2)购置在押人员劳动设备、工具、劳保用品等; (3)对参加劳动的在押人员,可以酌情发给劳动报酬; (4)其他必要开支。严禁侵占、挪用看守所劳动收入。
3-14.在押人员伙食及代购品管理
(一)在押人员伙食管理
1.看守所应当执行本地区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核定的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保证在押人员吃足定量,严禁克扣。
2.看守所应当适时调剂在押人员伙食,保证在押人员营养。
3.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食品新鲜、安全,保证在押人员厨房和食品加工环节的清洁卫生,保证在押人员吃熟、吃热。
4.看守所应当向在押人员提供充足的饮用开水。
5.看守所应当将本地区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核定的在押人员伙食标准和每周食谱在监室内张贴公示;应当每月结算一次伙食帐目并向在押人员公布,接受在押人员的监督。
(二)代购物品管理
1.看守所应当为在押人员配置日常生活用品和识别服,在押人员提出额外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由看守所集中代购。
2.看守所代购物品必须通过正规的进货渠道,保证质量,价格公道,不得超出当地市场零售价格,不得再额外收取费用。
3.开设小卖部的看守所,应当规范进货渠道,限制销售商品范围,建立健全买卖帐目,禁止由个人承包经营,禁止由留所服刑人员管理,禁止销售除日常生活用品、食品以外的其他物品。
4.看守所应当向在押人员和家属公布商品名称和价格。
5.看守所应当限制在押人员每次购物的数量,应当允许在押人员亲友送生活必备的衣被,不得强行向在押人员推销商品。
3-15.处理在押人员死亡
(一)处理原则
1.在押人员正常死亡的,由看守所委托法医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医学司法鉴定资格的医院作出死因鉴定。
2.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死因鉴定和调查,看守所应当予以全力配合。
3.公安机关在处理死亡善后工作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理有节的原则。
(二)基本程序
1.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案机关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并通知死者家属。同时,固定监控录像资料以及相关证据,分散同监室在押人员。
2.在12小时内层报至_监所管理局。
3.告知死者家属善后处理程序,表明严肃、认真处理的态度。
4.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医疗鉴定。对于非正常死亡的,提请人民检察院检验。
5.向死者家属通报调查和鉴定结果。
6.根据死亡调查和鉴定结果,与家属协商善后处理。对于负有管理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对于死因已经查明,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看守所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死者家属拒绝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看守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予记录。少数民族在押人员死亡的,应当尊重其民族习惯。
(三)工作要求
1.在押人员死亡后,看守所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及时了解、掌握死者家属的动态及要求,研究、落实针对性措施,稳定家属情绪。
2.迅速与网监、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等部门联系,做好网上舆情控制和应对媒体炒作工作。
3.对无理取闹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同时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表现恶劣,严重妨害监所正常秩序的,交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四)外国籍在押人员死亡的处理 对外国籍在押人员死亡情况的处理,按照《外交部、_、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办理。
3-16.在押人员档案管理
(一)建立档案
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2.在押人员个人档案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由法律文书构成,副档由管理记录构成。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档案内容
1.正档 (1)拘留证(副页)、逮捕证(副页)、再审案件裁定书(副本)和抗诉书等收押凭证; (2)收押登记表; (3)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 (4)换押证、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5)起诉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释放通知书、转外地处理的证明文件及回执、释放证明书等;
2.副档 (1)财物保管登记表、接收财物登记表;领取使用财物的批准手续及其领用的字据、处理物品清单等; (2)使用械具审批表、延长使用械具审批表、关押禁闭审批表、延长关押禁闭审批表、牢头狱霸实施严管审批手续等; (3)与亲属会见、通信的批准手续,会见记载,回家探视病危、死亡亲属的批准手续及探视记录,与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会见通信的证明文件等; (4)奖励审批表、检举揭发材料记录; (5)患病诊断、治疗情况记录,病危通知书、死亡鉴定结论、死亡报告及通知书、领取遗物通知书等; (6)脱逃、死亡在押人员及已执行死刑罪犯的财物上缴收据、死刑罪犯的遗书和其他遗留物品的处理情况记录等; (7)其他应当归入档案的文件材料。
(三)留所服刑罪犯档案内容
1.正档 (1)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收监执行通知书等收押凭证; (2)呈请减刑(假释)的审批表、建议书及减刑(假释)的裁定书与证明书等; (3)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表、罪犯保外就医的证明书、法院的裁定书、决定书与通知书等; (4)刑满释放证明书。
2.副档(1)罪犯考核、奖惩记录; (2)谈话教育记录; (3)财物接收、保管登记、使用批准等表格; (4)使用械具审批表、会见通信登记与回家探亲审批表报等; (5)疾病治疗记录; (6)其他应当归入档案的文件材料。
(四)档案管理要求
1.整理立卷 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对其案件审查终结,做出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或者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刑期届满的,在即将释放或者出所前,看守所应当将其在羁押监管期间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起来,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初步整理、分类、编排文件顺序,填写卷内文件目录、组装成卷。
2.装订档案 (1)罪犯档案应当与该罪犯被刑事羁押时的档案分开建立,不能混合建档。(2)对文件材料的纸张大小不合规范或者有破损的,应当用与卷宗同等大小的优质白纸或者牛皮纸托裱或者修补,以使卷内文件材料尺寸大小整齐统一。(3)立卷的文件材料中,如有用圆珠笔、铅笔书写的或者用复写纸复写的,以及字迹不清、错字漏字等情况时,应当让原制作人用钢笔或者毛笔照原文重新抄写、或者复印、照相,附在原件后面,把错字改正过来,把不清楚的字迹写清楚,把漏字填上去,以利档案的保存和使用。(4)裱糊与修补文件材料时,应当用细线和胶水,不要用浆糊,防止虫蛀;同时在裱糊、修补与装订时,应当注意不要压字或者压行。(5)卷内的照片,应当有文字说明。(6)剔除掉文件材料上的金属装订物,以免锈蚀文件材料。3.归档保管 看守所对保管的档案,应当放置在专设的库房或者专柜里,由专人负责保管,方便查阅。防止档案丢失或者潮湿、霉烂、毁坏。4.查阅档案 查阅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的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_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_令第52号)第22-23条、第25-30条、第34条 《_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_ 公通字[1991]87号)第17条、第19条、第25条、第29条、第31条、第34-39条、第44条、第49-51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2月29日_令第98号)第43-68条、第82条 《关于禁止看守所使用留所服刑罪犯从事工勤工作的通知》(__ 公监管[2009]175号) 《_关于对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员实行集中关押管理的通知》(_ 公通字[2009]27号) 《__关于禁止看守所使用留所服刑罪犯从事工勤工作的通知》(__ 公监管[2009]175号) 《关于禁止看守所为在押人员自费加餐的通知》(__ 公监管[2009]271号) 《_监所管理局关于印发<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的通知》(__ 公监管[2009]1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政部、_ 财行[2009]132号) 《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_ 公监管[2010]214号)
第四章 执行刑罚
4-01.暂予监外执行
(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看守所应当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的范围符合《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标准。但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除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所谓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意见 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或者家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2.看守所进行初审 (1)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罪犯是否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和其暂予监外执行后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2)经审核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对未通过初审的,看守所应当向申请人或者提出意见人说明理由,并在暂予监外执行书面申请或者意见上注明原因,将复印件退回申请人或者提出意见人,原件存罪犯副档。(3)看守所召开所务会进行初审,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3.进行鉴定或者检查 (1)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应当将罪犯押送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由2名以上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进行,开具证明文件,由鉴定医院盖章和业务院长签字。(2)妊娠检查到医院进行,由医院出具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3)对罪犯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小组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伤残形成原因、治疗情况等进行详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围绕罪犯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能否自行进行,通过向看守所民警和同监室人员进行了解、核实。调查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被调查人核实签字。鉴定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字。(4)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应当通知由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4.罪犯保外就医的特殊程序 (1)罪犯或者罪犯家属应当提出保证人,看守所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①愿意承担保证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③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④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告知罪犯或者罪犯家属重新提出保证人。没有保证人的,看守所可商请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会同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指定保证人负责接收。(2)签署《罪犯保外就医保证书》 对符合保证人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安排签署《罪犯保外就医保证书》。
5.准备相关材料 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罪犯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证明,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同时附《罪犯保外就医保证书》。具体为:(1)法律文书类材料 ①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②《罪犯保外就医保证书》; ③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 (2)事实证据类材料 ①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诊断证明,并附化验单、照片及其他辅助检查材料; ②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罪犯哺乳自己婴儿的证明; ③看守所对罪犯疾病检查,治疗情况记载; ④看守所研究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所务会记录。(3)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向看守所提出的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6.报批 (1)县级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地市级以上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审批。(2)看守所在报送审批材料的同时,应当将以上材料复印件抄送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机构。
7.办理出所手续 看守所根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发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书》或者《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告知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办理出所手续。
8. 交付执行 (1)看守所负责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送押至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并直接送达《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2)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辖区,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收监或者刑满释放等手续。服刑地看守所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人员交接,将罪犯档案交居住地看守所。
(三)看守所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
1.看守所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通知后,应当将罪犯解回收监。
2.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提前10日通知其来所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3.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执行地公安机关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4.看守所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后,应当在《执行通知书》上注明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时间及起止日期和新的刑期截止时间,并在释放时向罪犯公开宣告。
4-02.减刑、假释
(一)减刑、假释的条件
1.减刑条件 (1)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①认罪服法,确有悔过自新的实际表现; ②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 ③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④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爱护公物,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视为“确有立功表现”:①检举揭发看守所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②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③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④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⑤其他有利于国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10篇
一、指导思想
聚焦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大提升、作风大转变;通过大学习大培训大比武,促进执法人员筑牢规范执法意识、提升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树立良好形象,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政治理论大学习活动
立足提升政治能力,增强理论素养,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教育引导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把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摆在突出位置,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增强执法为民意识,强化责任担当,转变工作作风,做到公正廉洁、忠诚履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个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牵头科室:市局机关党委、人事科
责任科室:各县(市、区)市场_、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二)开展业务知识大培训
1.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重点培训《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市场监督管理常用法律法规和执法实务》以及法治建设相关规范性文件,夯实执法理论基础。
2.违法行为分析研判的能力。结合具体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执法人员中开展“一事一议”案例分析,通过对具体执法案件全要素、全过程的综合分析判断,提高执法人员在查找违法事实、固定证据链条、判断违法程度和处罚标准等执法环节分析研判的能力。
3.掌握执法流程的能力。重点培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程序,围绕行政执法全过程,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各环节的法定时限、工作标准、风险防范等问题重点讲解,提升执法人员准确把握执法流程的能力。
4.规范制作执法文书的能力。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河南省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xx年版)》等文件,熟悉常用执法文书的制作标准、送达方式、如何审批签字等,提高执法人员规范制作执法文书的能力。
5.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开展执法礼仪和文明用语培训,准确理解专业术语,杜绝执法禁忌用语,使执法人员能够和群众互动交流,争取群众的理解和配合,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6.应急处突能力。组织执法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开展传帮带活动,采用驻点指导、跟班学习、师带徒等方式,加强执法技巧的总结和传授。通过案例分析、制作应急预案等方式,使执法人员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复杂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能够有效应对。
各县(市、区)市场_、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市场监督管理业务知识大培训活动,重点是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大培训活动要做到全覆盖,每位行政执法人员要至少参加一次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培训资源,采取“线上+线下”多种模式组织实施,要务求实效,不能走过场。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情况要列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和作为执法证件年审的重要内容。
牵头科室:市局法规科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场_、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三)开展岗位技能大比武活动
1.法律知识大比武。采用知识竞赛、案例分析、微课比赛等多种形式进行测试,提高执法人员理解和运用法条的能力。
2.执法流程大比武。采用案卷评查、模拟执法等方式,进一步树立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3.文书制作大比武。通过开展对不同执法案例现场制作文书、优秀执法文书评比等活动,全面提升执法文书质量。
4.执法技巧大比武。采用情景展示、现场观摩等沉浸式、互动式的方式,综合展示运用执法技巧解决执法难题的成效,提高执法人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5.应急处突大比武。拟定多种突发复杂情况,进行应急处置演练,实际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全面测试执法人员的快速反应和危机解决能力。
6.装备操作大比武。主要针对智能执法设备使用维护、执法业务平台和操作系统使用、执法信息录入上传等信息化方面的操作技能开展实操演练。
各项比武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交叉进行,要从实战出发,切实提高演练的指向性、精准度。各县(市、区)市场_、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执法人员岗位技能大比武活动,市局将选取一个执法数量较多的`事项,制作标准化执法案例,为基层执法提供参照。各县(市、区)市场_、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创新方式,组织开展知识竞赛、案卷评查、模拟执法、装备操作等多种形式的比武活动。要结合大比武活动,组织开展执法能手评选,选树一批业务精通、敬业奉献的执法能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执法队伍素质整体提升。
牵头单位:市局执法监督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场_、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三、对象范围
各县(市、区)市场_、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行政执法人员。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4月)
根据活动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有计划、分步骤、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广泛发动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参与活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5月-7月)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11篇
1.看守所应当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工作,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管教民警负责管理过渡监室。
女性过渡监室应当由女性民警管理。
2.新收押人员入所24小时内,管教民警必须进行谈话,了解本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案情和思想动态,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重点告知其在监室内患病、申诉、控告等常见问题的处理办法,告知其不被其他在押人员欺侮以及一旦发生此类情况时如何处理,告知其不得欺侮其他在押人员。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新收押人员进行风险评估。
3.管教民警直接安排新收押人员铺位,每日谈话,跟踪了解其思想情况和行为表现,指导其熟悉看守所相关管理规定,遵守一日生活制度。
4.值班巡视和监控民警应当对过渡监室和分散关押的新收押人员进行重点监视观察,防止发生安全问题,并作好观察记录。
5.新收押人员在过渡管理期间不参加劳动。在普通监室关押的,不安排轮流值日。
6.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心理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过渡管理和教育。
7.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8.过渡管理期满后,管教民警应当对新收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和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书面分押分管意见,报所领导批准后安排监室。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12篇
(一)严密组织实施。本执法计划已经经街道批准,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细化分解执法任务,明确具体责任人,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充分做好执法计划实施的各项保障工作,保证执法计划顺利实施。
(二)严格规范执法。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开展执法工作,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执法计划工作台帐,规范填写执法文书,建立执法档案,并及时结案归档。
(三)严格考核监督。建立完善执法计划检查考核机制,各相关单位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完成进度表》(附件2)报街道安办,执法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年终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2022年班级工作计划范文 2022年班级工作计划6篇
2022年机关干部个人工作计划
2022年基层干部个人工作计划
2022年保险公司员工个人工作计划
2022年幼儿园教师个人工作计划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13篇
1、深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是完善行业与属地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充分发挥安委会综合协调职能,优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机制,以“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为原则,强化行业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深化综合协调、综合监管运行机制。二是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深入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建立以街道各职能部门为监管主体的二级网格和以村(社区)为单元的三级网格,实现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常态巡查、全员参与的长效机制。三是落实企业主体安全管理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充分发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全面推行企业“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企业的每一个“车间、班组和员工”。
2、继续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一是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积极转变检查方式,将“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用陪同和不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进行到底,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重点时期领导带队检查督查。不断规范街道、村(社区)两级安全生产检查和复查程序,加强检查档案管理,提升检查业务能力,完善隐患整改反馈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实效。二是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五五”工程实施力度。调研中小微企业安全服务需求,创新工作方法,运用市场机制与安全咨询、评估、培训等机构及相关专家开展合作,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安全监管服务水平,提高村(社区)对中小微企业,尤其是“三合一”、人员密集型生产企业等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单位和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完善隐患整改反馈机制,督促企业隐患整治彻底。三是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及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坚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防范和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分时段、分重点、分行业开展多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用电安全、氨气制冷、特种设备、机械制造等高危领域实施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底数清、情况明的台帐资料,有效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确保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四是进一步加大企业隐患自查自纠管理。建立和完善工矿商贸一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按照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落实村(社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员,动员督促所属企业网上填报相关信息,依托信息化平台,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工作要求,努力实现工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全覆盖,提高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和信息报送工作质量。
3、深化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一是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开展标准化创建和标准化回头看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街道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提高小微企业本质安全。组织协调安全中介评估机构,对标准化到期的.工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二是完善基层“行业片组安全帮促工程”隐患治理体系。以专家引导、安管员跟班、循环检查模式,积极开展企业片组安全帮促活动。加强与兄弟街道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优秀企业安全管理优势,采取“结对帮促”形式,帮助安全基础薄弱的企业共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建立企业“行业划分、企业自主、专家指导、互帮互促”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三是深化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平台。将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与企业分类分级监管、标准化创建、隐患排查治理等有机结合,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安全生产承诺公示、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信息公开、激励约束、安全警示五项制度为核心的安全诚信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优化完善与安全诚信机制挂钩的“黑名单”曝光制度,将“黑名单”作为监管重点对象,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律主体责任。
4、持续优化安全生产宣教工作。一是进一步优化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充分整合各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资源,大力开展以工矿商贸、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为重点内容的“全员安全宣传实施工程”,依法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管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三类法定培训人员”持证上岗教育。进一步完善教育培训机制,严格实施安全培训“机考”考核制度,提高培训质量。积极依托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阵地,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等宣传报道。面向基层、面向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继续抓好“安全生产月”、“安康杯”、“六五”普法等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二是深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充分认识文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推动力量,结合“企业安全班组”建设,坚持“市、区”两级安全文化创建工作并举,采取政策宣传、典型引路、机构服务、专家指导等措施,切实增强指导工作力度,探索建立“分级实施、梯队培育、扩面提质”的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机制。三是深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加强预案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推进企业生产安全预案“分级分类”登记备案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应急救援操作手册。科学整合政企应急资源,积极组织开展多领域、多层面的应急救援演练活动,增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火灾等高危领域企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四是进一步优化安监队伍素质。组织街道和村级安管员、协管员参加专题理论知识学习培训和深入企业指导服务活动,继续推行村(社区)安全生产协管员绩效管理,增强干部安全生产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基层安监队伍稳定性和执行力,提升队伍综合业务素质。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14篇
1.出所凭证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时,看守所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的书面证明,以及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和办案机关的书面批准手续办理出所。
(2)留所服刑罪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时,看守所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的书面证明,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批准后办理出所手续。
(3)看守所在押人员因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必须出庭的,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经办案机关以及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
(4)办案机关因办理其他案件需要将罪犯临时寄押到异地看守所的,看守所凭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函,办理出所手续。
(5)人民法院因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的,看守所凭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决定书或者刑事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办理出所手续。
(6)留所服刑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经看守所领导审批后办理出所手续。
(7)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申请回家的,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临时出所手续。看守所应当发给其《拘役罪犯回家证明书》。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回家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凭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决定办理出所手续。
(8)表现好的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后,发给《罪犯离所探亲证明书》。
(9)在押人员出所就医的,凭看守所领导书面批准办理出所手续。
2.出所检查
对1.(1)至1.(6)项情形出所的,应当对出所人员的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发现为其他在押人员捎带书信或者物品的,一律扣留;发现帮助其他在押人员串供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依法处理。女性出所人员出所时,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人身检查。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15篇
1.对新收押人员首次谈话。看守所对新收押人员,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首次谈话。首次谈话由主管民警负责;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负责。首次谈话的目的是帮助新入所人员知悉监管工作主要规定和要求,稳定情绪,实行平稳过渡。首次谈话的主要内容有:
(1)询问新收押人员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详细家庭住址和临时暂住地、工作单位、职务、有何特长、有无前科,简要案情、家庭情况、健康状况、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法等基本情况。
(2)告知主协管民警和驻所检察官姓名。
(3)告知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实现途径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助方法和途径。包括使用报警系统报告,向所领导、巡视、管教民警报告,约谈驻所检察官等。
(4)告知其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以及违反管理规定时应当受到的处罚。
(5)告知其监内生活注意事项,包括监室值班、卫生值日管理规定、在押人员就医规定、在押人员财务管理规定、生活用品订购规定等。
(6)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2.在押人员诉讼环节发生变化必谈。在押人员被转捕、起诉、判决(裁定)后,管教民警应当及时找其谈话。
3.会见律师后思想不稳定、表现异常的必谈。
4.在押人员家庭发生变故必谈。
5.被加戴械具、处罚前后必谈。
6.调换监室的必谈。
7.要求反映监室动态的必谈。
8.出所前必谈。在押人员因投送_、释放出所的,管教民警应当对其进行出所谈话,了解监室在押人员动态,征求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其进行保密、守法等教育。本谈话可以采取问卷方式进行。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16篇
1、深入了解和总结我市依法治税的做法成果和经验,为全省依法治税工作会议做好准备。
2、加强行政许可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调查,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
3、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跟踪管理和情况分析,进一步促进该项工作。
在不断的前进和发展中,很多的现实情况下,执法部门的工作会受到各方面的压力和阻力,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时刻不断的认识到,单纯的执法并不能够服众,只有做好人人服法才是最重要的。执法工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小康社会中很重要的一环。我们的国家不断的发展,我们的执法更加的清晰,我们的国家明天才会更加的繁荣、富强!
1-2月我队将联合工商、质监等行政执法单位依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对我县境内的农资市场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重点检查各农资、种子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手续不全者责令其尽快补齐所需手续。使我县的农资市场在进入生产季节前有序运行。同时通过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散发传单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农药安全使用规则》。
3-4月我队计划于4月中旬一是对各种业公司开展三圃良繁工作进行检查,并安排专人对县域内所有种子企业所生产和经营的种子进行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二是对全县的农资经营门店进行检查、抽检。于3月10日左右,举办“农资合法经营”培训班。三是在3月份做好“花生引进试验示范”、“小米引进试验示范”的播前准备工作;4月10-20日进行试验播种工作。
5-6月对各种业公司三圃田、小区试验、生产示范和区域试验的参试品种进行调查,比较各参试品种在苗期及现蕾期的性状差异,形成书面报告。在5月中旬计划进行一次有关农业法律法规《农业法》、《种子法》的大型宣传活动。
7-8月依据新《种子法》要求,我队将组织专人对各种子企业的良繁田进行田间检验,对不合格的良繁田将按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对试验的花生、小米进行灌溉和追肥等后期田间管理和性状对比,并形成书面报告。
9-10月我队将组织人员对全县境内,各种子企业的种子收购和储备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对各参试品种的生育性状、品质进行比较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
11-12月计划组织队干部、职工参加由自治区和自治州举办的种子执法人员、检验人员、技术人员及县上举办的科技之冬培训班,以提高队内干部、职工的业务水平。同时组织队内干部职工深入各乡镇场宣传《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农药安全使用规则》使广大农牧民更好地了解有关法律法规。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17篇
1.凡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2.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3.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变更办案机关的,包括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变情况及变更后的法定羁押起止期限。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18篇
20xx年,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大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管理局所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不断创新管理思路,狠抓措施落实,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在全体城管人员的团结拼搏、扎实苦干下,城市管理档次不断提升。
回顾20xx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精细化管理执法深入巩固。
一年来,大队继续深入实施精细化城市管理工作,科学划分管理责任区,合理配置管片人员,采取正常班和早中晚班交替管理,确实落实管理的定人、定岗、定责任。同时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及时调整工作重心,找准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中的薄弱环节和平时管理盲区,确定重点整治区域,有针对性制订整治措施,推动管理执法向城乡结合部延伸,通过实施对“八村一组”和社区喷涂广告、私搭乱建、卫生死角的综合整治,有效改变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相对薄弱的状况。
二、城市管理档次全面提升。
以巩固省级卫生城市成果为基础,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和园林城市的目标,进一步落实长效管理,加强市容秩序整治,并取得良好效果。
(一)包保责任进一步落实。大队联合市爱卫办、文明办、党工委、工商局、教育局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先后对市区临街单位、学校、大型商场及百余家工商业户对照“门前三包”责任书的要求进行了检查验收,对14家违反包保责任的临街业户进行了查处,使市区责任单位对落实包保责任的意识明显提高。
(二)违规占道治理成果显著。大队在开展违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和流动摊点的整治过程中,从突出重点、整治难点入手,加强重点地段的整治,对东、西市场,安排专人,及时延长工作时间,进行严看死守,对占道现象较为严重的区域反复清理,有效治理了繁华商业街区的违规占道现象。同时在工作中积极推广“人性化”执法和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从居民反映最为强烈的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入手,因势利导,管理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取缔与疏导并重,要求执法队员始终坚持文明执法,使业户由被动接受处罚到主动参与管理,减少了执法阻力。全年清理零散摊点710起,疏导规范临时摊点40处;清理店外堆放1440起,清理取缔店外经营、流动经营行为570起。并先后整治文化路劳务交易占道秩序,规范建材街劳务车辆靠活区秩序,彻底清除珲春街和森林山大路交叉路口机动车乱停放现象,西出口道路乱停车占道现象得到进一步治理。
(三)户外广告设置更加规范。一是完成户外广告微机存档工作,户外广告审批更加规范、便捷。二是采取源头控制,从严审批,并注重提档升级和美化亮化要求。先后联合工商、民宗等部门向全市30多家承制广告牌匾的业户下达了广告牌匾制作规范须知,下达户外广告文字内容不规范限期整改通知书120多份,推动我市户外广告牌匾民族文字逐步实现规范。三是做好不规范户外广告清理和便民广告疏导规范工作。全年清理掉临街业户橱窗广告及建筑物粘贴广告1000多处;清除乱设各类充气拱门、横幅等户外广告200多起,及时拆除破损、残缺、闲置的广告牌匾80多块;共查处非法喷涂小广告和居民楼道乱贴小广告案件20余起;粉刷乱喷涂非法广告20xx多条,设置街头便民广告张贴栏两处。
(四)治理污染城市路面收到实效。创新管理手段,切实整治带泥上路和沿途撒落现象,坚持管理依靠服务的理念,多次与市区运输企业沟通,积极化解被管理对象的对立情绪,促使这些企业对车辆安装防洒落封闭设施,如珲春发电厂运煤车辆安装防撒落密闭盖板后,使用效果良好。通过采取源头治理,污染城市路面的.现象明显少于往年。
三、圆满完成城区绿化保障工作。
通过巡查发现和市民举报制止私搭乱建13起,配合相关部门进入社区清理占用公共绿化用地行为40起,配合街道清理社区私搭乱建行为,依法拆除150处违规搭建,拆除栅栏100延长米,建筑物和构筑物6处,清除垃圾死角及堆放物90多处,清理出绿化用地20xx多平方米,保障城区绿化工作顺利进行。
四、风景区实现长效管理。
进一步巩固北山常态化管理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做到每日至少两次上山巡查和交接班制度。在巡查管理中,阻止损害景区环境行为百余起,教育上山游客200多人次,立案查处乱砍乱伐树木案件2起,及时发现并扑灭1起山林火灾,基本遏制了在北山管理范围内乱倒垃圾、挖沙取土等破坏景区环境的行为。
五、强化电动三轮车管理职能。
在加强人力三轮车管理的同时,按照市政府要求,执法大队在较大压力和阻力下,勇挑重担,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执法,对市区电动三轮车营运秩序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和规范,查扣无牌无证、非法营运车辆54台,移交符合回收条件车辆29台,并会同相关部门对25台无牌无照非法营运电动三轮车进行集中销毁处理。改变了过去电动三轮车无人管理的历史,结束了市区电动三轮车营运混乱局面,管理成效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六、城市清雪任务落实全面完成。
大队结合今年我市城区道路面积增加的实际,及早部署,组织人力完成城市清除冰雪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做到每条街路、每个路段任务清楚,责任明确,并有专人负责,确保清雪任务及责任的落实。
七、亟待解决的问题。
过去的一年,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这一切离不开全体干部职工的辛勤努力。但是,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我们与其它兄弟县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工作中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是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队伍建设还需不断加强;二是执法程序和执法案卷有待进一步规范;三是管理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和提高。所有的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和解决。
二0xx年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探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服务的延伸和扩大,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效能。
继续推进管理执法从市区向社区和“八村一组”的延伸,逐步实现城管执法全方位一体化,全面提升珲春整体环境水平。加大内部督查力度,强化第一线的执法管理作用,提高城管执法的效果。
二、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提升城管整体形象。
1、管理质量再精细。加强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和理论培训,严格考核,塑造一支技术过硬、经验丰富、创新意识强的管理队伍。
2、市容管理再规范。规范季节性摊点的审批、临时占道、户外广告、三轮车等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容管理。做好清雪责任落实工作,确保给市民一个美好的市容环境。
3、执法水平再提高。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强化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严格考核,实行岗位竞聘制,对中队长以上干部签订岗位责任书,建立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进一步完善文明执法制度,增强为民服务意识,让人性化管理融入城市管理和执法之中。
三、进一步完善与数字化管理相适应的执法体制,提高快速解决城市管理问题能力。
结合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推开和深入,大队将进一步整合力量,明确各部门职责,理顺业务关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促进城管执法工作高效、有序地运转,推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回首过去,我们满怀自豪;展望未来,我们信心倍增。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以改变城市整体环境为重点,锐意创新,扎实工作,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管理局交办的各项任务,为城市环境质量再上新台阶而努力奋斗!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19篇
1、第一季度
检查对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检查内容:检查各单位的行政许可是否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期限要求及行政许可案卷规范等情况。
2、第二季度
检查对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检查内容:
(1)巡查“受委托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关于初级农产品安全监管的现场执法情况。重点检查执法人员业务技能、执法装备、执法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情况。
(2)检查《行政强制法》贯彻落实情况。
3、第三季度
检查对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检查内容:农业行政执法和许可案卷,对案卷进行评审,选送优秀案卷送省农委。
4、第四季度
检查对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检查内容:主要依据《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要求进行全面考核。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20篇
1.了解协管监室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认识重点人员并基本掌握其思想动态。
2.主管民警不在岗时,承担管理监室事务。应当做到:
(1)对新收押人员和在押人员被加戴械具前后,进行谈话教育。
(2)加强对重点人员的观察和管理。
(3)安排在押人员坐位、睡位、吃饭排队编序和值班值日顺序。
(4)注意检查监室秩序,发现违规、违法情况及时处理。
(5)了解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发现患病的及时处理。
(6)其他需要应急处理的事项。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21篇
1.发现身体有外伤的,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押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签字确认;伤情严重的,由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诊断,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诊断后不适宜羁押的,看守所不予收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
(2)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收押后发现上述情形的,看守所应当书面通知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22篇
1.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律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看守所送交申诉材料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接收并登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看守所应当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3.对申诉材料,看守所应当在接收当日转递,至迟应当在接收的第2个工作日内转递,不得拖延和扣押。
4.对超期羁押的申诉,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报驻所检察室和监督部门。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23篇
安全检查的对象为看守所经健康和体表检查后符合收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1.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应当在收押室进行。
2.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检查前先责令被收押人员在指定地点站好,并将随身所携带的物品放置于指定位置。检查时,一名民警负责警戒,另一名民警负责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全面、细致检查。
3.检查后的处置
(1)在押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经安全处理后应当允许带进监室。
(2)在押人员的非生活必需品、钱款以及可能影响看守所安全的物品,不得带入监室,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看守所对代为保管的物品应当登记,登记文书应当一式三联,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随财物移送财物保管室保存,一联(存根)由看守所存查。看守所不宜保存的,可当场由办案人员带回或者通知其家属领回。看守所应当设置专人管理在押人员钱款,并将钱款注入在押人员个人帐卡。
(3)发现可能涉及案件的物品或者文件,应当制作笔录,由被收押人员签名按捺手印,并由办案机关送押人员签字后,原件交办案机关送押人员处理,复印件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24篇
为促进全县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交通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实际,编制20xx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部署和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一切事故兼可避免”的理念,加大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深化专项整治,强化措施落实,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继续深入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严厉打击交通系统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针对性和权威性,确保全县交通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和督查、宣传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措施,把握重点工作环节,全面深入查治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促进全县交通运输领域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努力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
(二)主要任务:一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认真宣传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开展“打非治违”、“平安交通”和“安全生产月”等专题活动;二是确保节假日,重要会议期间、尤其是长假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三是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安全大检查要搞好三个结合,即上级检查与自查自纠相结合,重点检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集中检查与分片检查相结合;四是进一步加强源头监管,督促落实行业主体责任,确保水陆交通安全畅通;五是加强专业宣传培训,培育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生产专业监管队伍,扎实推进行业安全文化建设,营造更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六是创新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防范控制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水平。
三、职责分工
(一)执法检查职责分工
县交通运输局局属各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本单位消防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局安全法规科同时对局属各单位所辖行业负责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县地方海事处负责对全县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全县15处码头、22艘客渡船(其中义渡3艘)的执法检查率要达到100%,每季度执法检查不少于1次。 县客管所负责组织对全县道路客运、城市公共客运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年度内专项执法检查不少于4次。
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全县非法从事道路客(货)运输行为和非法从事公共客运行为进行常态性的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
县货管所负责组织对全县道路货运、驾培学校、维修企业、物流站场、危货运输等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要求每月要组织一次专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县公路局、县公路站负责对全县所辖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进行安全生产常态性的执法检查。
县公路质监站负责对全县有关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要求对在建公路建设项目的执法检查率要达到100%。
(二)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局属各有关单位重点对港口码头、公路建设、施工工地和专业维修作业场内热、冷工作业、专业机械操作,机舱、油舱、水舱等密闭舱室,客运车辆、危货运输车辆、客运站场,各类可燃、可爆、危险品物资仓库、堆场、物流基地等物资密集场所,驾校训练场、教练车,系统内油气站,跨越、穿越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油汽、煤气、自来水、通信等管线设施路段,机关办公楼、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和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工地消防设施等安全生产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1、局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依照程序、坚持标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切实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2、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安全隐患信息整理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台账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消除台账,及时上报,同时录入涉危企业基础数据库。涉及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严格执行相关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正确使用安全生产执法文书。
3、继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等专项行政执法行动,相互协调配合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四、执法检查方法
一是采取查看文件证书证件、查阅安全生产资料档案台账、查看现场、调查询问等方式严格检查;二是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状况的好坏,将执法检查对象进行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三是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时段、不同行业,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执法检查,以便更好的发现问
题、消除隐患。
五、其他事项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大举措。局属各单位要在本计划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管理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确定检查领域和项目,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开展动员部署,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局安全法规科。
2、严格落实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职权,切实履行执法职责,承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4号令规定的相应责任,建立“谁检查、谁复查、谁处罚、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对辖区、行业、自身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深入检查,逐一排查登记造册,形成详细台账。台账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时间、发现问题和整改意见等,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或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要逐项整治到位;一时不能整治到位的,要有安全监控和事故预防措施。请各有关单位在每月25日前(遇节假日不顺延)向局安全法规科报送当月安全生产隐患情况,一般隐患将电子档表格发送至邮箱,重大及以上隐患需将电子档表格和加盖公章的纸质表格一并报送,局安全法规科汇总后向市局及县安委上报。
3、对不依法、依计划履行执法检查责任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4号令和《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监管执法五项规定》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25篇
1.正档
(1)拘留证(副页)、逮捕证(副页)、再审案件裁定书(副本)和抗诉书等收押凭证;
(2)收押登记表;
(3)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
(4)换押证、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5)起诉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释放通知书、转外地处理的证明文件及回执、释放证明书等;
2.副档
(1)财物保管登记表、接收财物登记表;领取使用财物的批准手续及其领用的字据、处理物品清单等;
(2)使用械具审批表、延长使用械具审批表、关押禁闭审批表、延长关押禁闭审批表、牢头狱霸实施严管审批手续等;
(3)与亲属会见、通信的批准手续,会见记载,回家探视病危、死亡亲属的批准手续及探视记录,与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会见通信的证明文件等;
(4)奖励审批表、检举揭发材料记录;
(5)患病诊断、治疗情况记录,病危通知书、死亡鉴定结论、死亡报告及通知书、领取遗物通知书等;
(6)脱逃、死亡在押人员及已执行死刑罪犯的财物上缴收据、死刑罪犯的遗书和其他遗留物品的处理情况记录等;
(7)其他应当归入档案的文件材料。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26篇
1.对患病的在押人员,医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对不需应当送医院诊治的常见病,应当予以对症治疗,并跟踪观察。
2.对在押人员需要服药的,应当按次给药并由医生当场监督服用。
3.为在押人员治疗时,必须将有伤害性的物品远离在押人员放置,医疗器材用后必须清点,不得遗失。医疗废弃物应当集中销毁,不得随意乱扔。
4.在押人员出监室治疗后,应当对其进行人身检查,防止将违禁品带入监室。
5. 发现在押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或者送医院检查治疗。同时,及时将疫情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27篇
1.整理立卷
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对其案件审查终结,做出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或者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刑期届满的,在即将释放或者出所前,看守所应当将其在羁押监管期间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起来,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初步整理、分类、编排文件顺序,填写卷内文件目录、组装成卷。
2.装订档案
(1)罪犯档案应当与该罪犯被刑事羁押时的档案分开建立,不能混合建档。
(2)对文件材料的纸张大小不合规范或者有破损的,应当用与卷宗同等大小的优质白纸或者牛皮纸托裱或者修补,以使卷内文件材料尺寸大小整齐统一。
(3)立卷的文件材料中,如有用圆珠笔、铅笔书写的或者用复写纸复写的,以及字迹不清、错字漏字等情况时,应当让原制作人用钢笔或者毛笔照原文重新抄写、或者复印、照相,附在原件后面,把错字改正过来,把不清楚的字迹写清楚,把漏字填上去,以利档案的保存和使用。
(4)裱糊与修补文件材料时,应当用细线和胶水,不要用浆糊,防止虫蛀;同时在裱糊、修补与装订时,应当注意不要压字或者压行。
(5)卷内的照片,应当有文字说明。
(6)剔除掉文件材料上的金属装订物,以免锈蚀文件材料。
3.归档保管
看守所对保管的档案,应当放置在专设的库房或者专柜里,由专人负责保管,方便查阅。防止档案丢失或者潮湿、霉烂、毁坏。
4.查阅档案
查阅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的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_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_令第52号)第22-23条、第25-30条、第34条
《_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_ 公通字[1991]87号)第17条、第19条、第25条、第29条、第31条、第34-39条、第44条、第49-51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2月29日_令第98号)第43-68条、第82条
《关于禁止看守所使用留所服刑罪犯从事工勤工作的通知》(__ 公监管[2009]175号)
《_关于对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员实行集中关押管理的通知》(_ 公通字[2009]27号)
《__关于禁止看守所使用留所服刑罪犯从事工勤工作的通知》(__ 公监管[2009]175号)
《关于禁止看守所为在押人员自费加餐的通知》(__ 公监管[2009]271号)
《_监所管理局关于印发<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的通知》(__ 公监管[2009]1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政部、_ 财行[2009]132号)
《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_ 公监管[2010]214号)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28篇
1.停止一切娱乐活动。
2.停止参加劳动。
3.停止节日伙食调剂,禁止个人购买食品。
4.限制室外活动等自由活动时间。
5.限制通信、家属会见活动。
6.组织进行强化学习、训练。
7.对于在严管期间仍然拒不悔改,继续破坏、扰乱监管秩序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其加戴械具或者实施禁闭;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29篇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xxxx〕18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xxxx年xxxx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继续深入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编制原则:
1.依法行政、程序正当。依法行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职权,做到主体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量罚适当。
2.上下衔接、全面覆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把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和重点经营单位全部纳入行政执法范围,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列为计划执法对象的,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再重复执法检查;同时,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计划执法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做到上下衔接,避免交叉,不留盲区。
3.属地监管、突出重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坚持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对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或委托下级)实施行政执法。上级对下级的.计划执法对象分别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必要时,也可将由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的对象纳入本级的执法计划。进一步加强对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与综合协调。
4.科学统筹、积极作为。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统筹考虑现有执法队伍和装备条件、重点监管对象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特点,以及本地区高危和重点企业自身状况,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积极履职,合理确定检查频次,科学编制执法计划。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宣传教育培训,有力地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重点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将全省各类事故总量、死亡人数以及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以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主要任务: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更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着力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不断强化“党委高度重视、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职责分工和检查重点
(一)执法检查职责分工
省安全_主要依法对部分规模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安全监管任务繁重复杂以及安全隐患突出的中央在湘、省属企业及部分重点民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直接检查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行业监管企业共86家(具体名单见附件1),同时对市州、县市区安全_负责的执法检查对象分别按不低于10%、1%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市州安全_主要依法对本辖区内省安全_直接检查以外的中央在湘、省属企业及其子公司,以及辖区内其他重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对象由各市州安全_研究确定,同时按不低于5%的比例对县市区安全_负责的执法检查对象进行随机抽查。
县市区安全_依法对本辖区内省、市州安监局直接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乡镇安监站受县市区安全_委托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省、市州安全_在完成职责范围执法检查任务的同时,应切实加强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选择一批重点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视情况可以将职责范围内的特定执法检查事项委托给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管辖的案件进行查处。
(二)执法检查频次
全省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生产企业每年最少开展1次执法检查和1次有针对性的复查;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每季度最少开展1次、全年4次的执法检查;对监管的其他企业每年最少开展1次执法检查。
(三)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1.全面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重点内容;
2.国发〔xxxx〕23号文件和湘政发〔xxxx〕27号文件中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非煤矿山企业领导现场带班情况和非煤矿山六大安全系统推广应用情况。
(四)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1.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依照程序、坚持标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切实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2.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涉危企业基础数据库。涉及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法律规定,正确使用安全生产执法文书。
3.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与职业健康等安全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全省上半年主要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下半年集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4.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发〔xxxx〕23号文件,认真组织学习《xxxx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四个重要文件,精心筹划、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开展行政执法监察人员和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乡镇安监站以及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专题业务培训,全力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安全培训工作。
5.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以事故多发、易发的煤矿、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为重点,以坚决杜绝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重大事故为目标,督促协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四、保障措施与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生命线和主要抓手,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计划编制工作,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要根据本计划的要求,结合0本地实际认真编制各自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在编制执法计划时要明确执法检查对象的名称(具备法人资格)、执法人员、日期、频次、有关专家和执法车辆安排。要充分做好执法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保证执法计划落到实处。如遇到资金、技术装备、专家等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争取支持解决,不能以人员、装备、经费不足为由而影响执法计划的完成。对因落实执法计划不到位而造成相应事故的,将依法进行问责,确保执法计划的严肃性。执法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于3月31日前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职权,切实履行执法职责,承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规定的相应责任,但不改变事故统计口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应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的职责。对距离较远的企业,省、市州安全_可将负直接检查责任内企业的部分日常监管事项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_,具体由省、市州安全_负有检查职责的业务处(科)室、执法总(支)队确定并书面通知。省安全_应加强对未列入直接执法检查范围的中央在湘、省属企业的日常监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报;市州、县市区安全_要将所检查的中央在湘、省属企业有关情况向省安全_报告。
(三)严格考核与结果应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对按时完成执法工作计划的单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执法人员,应当予以嘉奖;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和我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监管执法五项规定》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中的权重,要将计划执法实施情况作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30篇
1.监所围墙、监室门、门锁、窗、墙壁、铺板、放风场顶部钢筋网等处是否牢固和完好无损;讯问室、会见室、谈话室等在押人员可能涉足的地方、劳动生产场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监室在押人员报告装置是否有效。
2.在押人员加戴的械具是否牢固可靠。
3.监室内和在押人员人身是否藏有可供行凶、暴狱、脱逃、破坏、自残、自杀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4.通讯、交通、照明、电源、监控、报警装置、消防器材、武器、周界控制系统(高压电网)等安全设施和装备是否完好有效。
5.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和对象。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31篇
为加强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围绕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文化执法培训坚持联系实际,突出重点,分级分类,面向基层,注重实效,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进行,重点围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新颁布修订的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对全县文化执法人员的`政策法规、执法程序等方面的培训,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提升监管执法水平,促进文化发展繁荣夯实基础。
二、培训目标
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全面提高综合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加强综合执法队伍思想和作风建设,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形象好”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开展执法技能培训。
三、培训内容
(一)法律法规。重点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关于文化建设的方针政策,系统学习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技能。
(二)业务知识。重点是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相关业务技能,学习文化市场执法的典型案例及先进经验。
(三)其他与当前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
四、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县文广新局20xx年度将举办两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班,分别在7月份和10月份举办培训班。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学时。要充分认识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执法水平直接影响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和水平,必须把培训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落实培训计划目标,全面统筹,确保培训人员、培训学时不打折扣。
(二)立足实际,确保实效。从执法工作实际出发,将能力培养贯穿培训工作全过程,不仅要保证每期培训的人员和时间,而且要确保培训的实效和质量。
(三)严格纪律,全面安排。参加培训人员要严格遵守培训纪律,杜绝无故缺席等现象。统筹安排日常工作和培训工作的时间,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32篇
1、各校要注重以活动为教育载体,在活动中落实_预防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_预防教育活动。邀请司法人员到学校做报告,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让学生了解_的危害。学校老师结合研究性学习开设“珍爱生命,远离_”为主题的教育课,引导学生们通过查阅、展示资料,讨论分析青少年吸毒的原因及其危害性,增强禁毒、拒毒意识。学校开设专题讲座,分析吸毒对青少年的身心影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_预防宣传教育。学校还依托家庭、社区充分发挥“三位一体”的合力。
2、学校认真落实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学生广泛开展禁毒教育活动,做到经常化、规范化、有特色、有实效、群众参与率高的_预防教育活动,每次宣传教育工作要做到六有即;有领导参与 ,有音响设备,有图片资料、有横幅标语、有宣传记录,有信息上报。做好“五个一”活动:
(1)上好一堂禁毒教育课。学校要求各班利用班会、思想品德课上一节禁毒教育课。
(2)看一部宣传片。各学校充分利用远程教育设备,组织全体学生通过观看“拒绝_、关爱未来”禁毒专题片,让师生们更深刻地认识到禁毒的重要性和当前形势的严峻性。
(3)读好一本书。三至六年级各班认真组织学生看书学习禁毒知识,让学生切实掌握_知识和国家对禁毒的法律法规。
(4)开好一次主题队会。各校三至六年级各班队活动课举行以“珍爱生命,远离_”为主题的主题队会,开展禁毒讨论,提高防毒、拒毒意识。
(5)写好一篇
心得体会
各学校要加强与社会、学生家庭禁毒教育的合作,开展对学生的禁毒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禁毒宣传日,精心组织对学生法制教育暨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一次“不让_进我家_”的小手牵大手活动。
总之禁毒工作任重而道远,各学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党对学生负责的态度,扎实有效地把这项工作搞好,为巩固“无毒学校”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上级法制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对新申领《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举办法律岗前培训培训班,对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二是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行政考评工作。
(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严把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报备和公告关,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率,报备率和报备及时率,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
(四)抓好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和制度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按xx市委、市政府在我市试点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部署,筹划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队伍和相关制度,力争20xx年底市法律顾问室正式运作。
(五)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工作,积极为我市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提供法律服务,做好市领导交办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33篇
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继续加大商务执法宣传力度。采取发放宣传单、制作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强执法宣传,全面报导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商务执法的影响力,增强市场认识度和群众认可度,树立商务执法新形象。同时,加强对行政相对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力度,开展行业普法培训班,分行业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战斗力。一是提高思想认识。面对目前商务综合执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执法人员的思想认识要进一步提高,不断增强执法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树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法执法、规范执法”的理念,以商务法律法规依据为准绳,以规范化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手段,积极执法、强力执法、规范执法,不断净化流通消费市场,努力为人民群众构建安全的消费环境。二是加强队伍素质。行政执法工作核心在人,基础在法制,关键在制度。支队将有层次、有重点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主要采取分期分批参加培训的方式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还要开展体能训练和应急的锻炼,提高队伍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管工作。一是定点屠宰方面。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扎实开展肉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确保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合格肉品来源100%,乡镇定点屠宰率达到95%的目标,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二是酒类监管方面。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加强酒类市场监管工作,对全县酒类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酒类行为,规范酒类流通渠道,督促经销商完善酒类监督台帐,使城区台帐建立和随单附单使用率达到90%,确保人民群众喝上“放心酒”。三是成品油管理方面。加大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加油站(点)坚决予以取缔、关停。进一步完善加油站的规章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4、做好“12312”举报投诉咨询工作。全面完善“12312”举报投诉咨询服务工作,对商务领域的投诉举报及时取得联系,将反映的问题及时传达执法人员,争取第一时间解决所反映的问题。同时,不断加强对12312的宣传工作。
5、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建设。商务综合执法队与公安、畜牧、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密切配合,建立与各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联合调查、案件移送等工作协调机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确保商务执法工作规范开展。
6、积极拓展商务执法领域。巩固定点屠宰、酒类、成品油三大执法领域的执法工作。首先,是对商务执法新领域开展全面的执法调研工作,理清行业基本情况,确保商务执法有序开展。其次,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各领域专项执法检查和整治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法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34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主线,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为城市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强化执法队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创新执法模式,优化执法力量,明确执法层级,加强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执法严明、廉洁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全面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好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确保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过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行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实现执法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规范化水平,努力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化,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高质量发展,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开展全员培训。一是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学习教育为契机,结合“固定学习日”活动,抓好重大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宗旨意识和服务理念,提高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开展执法能力培训,以基层骨干和一线执法人员为重点培训对象,以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规范、行业管理规定和执法实务等内容为培训重点,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三是拓展培训方式,除通过自学、本机关授课培训外,另邀请市城管局、市铁路运输法院、县法院、县司法局等领导,采取专题研讨、案例研究、专家辅导等不同方式开展培训,推动行政执法工作高质量运行。四是组织业务骨干参加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五是根据省、市的文件要求,学习并熟练操作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业务管理平台系统,对基层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和系统性管理。
(三)组织案卷评查,加强卷宗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_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案卷平常工作指南》文件精神为契机,将案卷评查作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途径。一是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组织执法队员学习文件精神,对照评查工作指南,明确评查目的、评查范围、评查方式、评查标准和实施步骤。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卷宗的制作,规范执法文书填写,加强对案卷文书的完整性、证据确凿性、处罚合法性和适当性等方面的`培训。三是案卷评查以日常自查、上级评查和互评互查等方式开展,通过评查,梳理总结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抓好落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
(四)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方式。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四个做到”:一是做到依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二是做到从事执法工作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三是做到执法过程中坚持语言文明和举止规范;四是做到执法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倡导“721”工作法,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突出服务为先,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灵活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杜绝粗暴执法,融法治宣传教育于执法过程中,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五)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普治并举。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动协作,利用中国建设报等媒体,以“人民城管为人民”为主题,广泛发掘和宣传先进典型事迹,传播正能量。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搭建集城市管理官方网站、手机APP、微信微博公众号、12319热线电话等于一体的宣传平台。推进政务公开,聘请市民监督员,设立开放日(体验日),开展群众评议等活动,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回应社会关切。坚持普法与依法治理并举的方针,做到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针对城市管理领域的不同对象和特点,利用宣传海报、画册、说理式执法、以案释法等措施,向社会广泛宣传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执法和服务,引导管理相对人参与、配合、支持城市管理工作,使广大群众法治城管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重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站在全局高度,切实提高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部署,分解责任到人。各单位一把手要自觉当好专项行动的组织者、推动者、参与者,以上率下,树立标杆,切实将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二)务求行动实效。各单位在开展专项行动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勇于探索,统筹推进实施,注重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上新台阶。
(三)加大保障力度。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对行政执法队伍在政策、经费、装备等方面的保障力度,探索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机构凝聚力战斗力。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定期分析执法队伍建设形势,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执法督察,提炼具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好经验、好做法,把成功经验转化为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基层执法队伍能力素质。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35篇
1、创建务实、高效的学习型机构。开展“创建务实、高效的学习型机构”活动。以市局的培训为龙头,带动法规队伍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整体行政能力。全年计划举办二期培训班。
2、加强机构建设,落实省局关于县市局税政科(综合业务科)加挂政策法规科牌子和农村分局试行法制监督员制度。
3、进一步明确各级法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规程,完善工作制度,实现法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从规范性文件、会签把关、执法检查,资料上报、信息反馈以及复议应诉等几个方面进一步量化和细化指标,完善政策法规工作考核标准。并通过平时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予以落实。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36篇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抓好全县20xx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全县实际,特制订《XX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xx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实施新《安全生产法》为契机,以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为主线,以健全责任体系、推进依法治安、突出隐患治理、强化联合执法和教育培训、加强队伍建设为抓手,夯实基层基础、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力实现“双下降、双确保”(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确保不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指标在州政府控范围内)工作目标,为全县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监督检查范围
监察重点和范围:86户非煤矿山、9座尾矿库、32户危险化学品、2户_企业和462户零售企业、6户冶金行业、1户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和领域的现场监察。
(二)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任务
1.监管行业计划(见附表1-4)
2.综合监管。充分发挥安委办综合协调职能,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对元旦、“两会”、春节、州庆、“五·一”、国庆和汛期、年末岁初等重要时段的检查、督查,确保节日期间安全形势稳定。
(三)现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1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及监督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4.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的上报备案情况。
xx.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16.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7.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18.各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情况;县安委成员单位落实“管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理”“三个必须”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方法
采取听取工作情况介绍、查阅安全资料台帐、查看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现场等方式进行。
(五)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
非煤矿山:以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监控,继续加强对重点乡镇、重点矿区的安全监管,落实地下矿山防水、防火、防坍塌、防冒顶事故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继续巩固非煤露天矿山(采石场)、尾矿库的安全专项整治成效。全面推进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切实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按照《_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4号)要求,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进行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实现我县20xx年关闭矿山4户的任务。
危险化学品:重点加强对化工生产、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单位(气库)等剧毒化学品使用、储存单位的日常监管,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予以停产停业整改,防止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烟花爆竹: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安监、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要联合执法,从经营、储存、运输、燃放、产品质量等各个环节着手加强监管。
职业安全:认真贯彻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加大地下矿山和非煤露天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检测工作力度。督促企业加大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推进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整治工作。
此外,积极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深化“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县危险路点(段)的排查和治理、消防安全、旅游安全、电力等行业的专项检查和整治。
(六)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推进“科技兴安”,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全面推进加油站“han”阻隔防护技术改造任务。要求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建立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继续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加大对重大隐患动态监控,完善重大危险源分类监控制度。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继续巩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成效,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一是突出宣传教育工作。以3月综治宣传月、6月安全生产月、“12·4”法制宣传日等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电影、标语、宣传板画、黑板报、宣传车、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是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年内组织企业负责人培训360人、安全管理人员110人、从业人员培训1800人。年内实现管理人员持证率达到95%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企业复工复产前深入企业开展安全培训1次、“六月安全生产月”期间深入企业培训1次。
(九)落实重大隐患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除认真指导企业按照整改方案、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切实落实整改外,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落实重大隐患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切实加强对各类重大隐患整改工作的跟踪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检查验收销号制度,确保整改实效。
看守所执法大队工作计划 第37篇
1.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书后将罪犯收监。
2.罪犯假释考验期满的,看守所应当通知被假释的罪犯到看守所办理刑满释放手续,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
3.罪犯假释考验期内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地公安机关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2月29日_令第98号)第45-5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1月8日公布实施 法释[1997]6号)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_ 司发[199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