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物价办工作计划书(汇总5篇)

时间:2025-06-10 05:36:57 作者:admin

镇物价办工作计划书 第1篇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_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_,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_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符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_疑难病_、_专治_、_专家_、_名医_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_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_中国_、_全国_、_中华_、_国家_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_中心_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_中心_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_中心_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名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_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_的训练与考核,把_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_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

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物价办工作计划书 第2篇

一、强化干部的教育管理,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1、加强领导干部、职工廉政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院党委统领好共青团和群众组织,共同参与廉政教育,增强教育效果。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为龙头,支部、科室学习为重点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院党委中心组一年至少,个人自学为基础,进一步改进学习方法,丰富学习内容,充分安排一次反腐倡廉专题教育,建立党课学习教育制度,把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及对党员干部思想、作风、纪律要求作为党课教育内容。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教育,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学习先进典型,弘扬新风正气。结合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件,及时进行警示教育;大力推广和宣传行风建设、便民惠民新举措;加强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自觉抵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x和医疗服务中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意识,从源头上防止职务犯罪和职业犯罪。

2、继续完善党风廉政工作制度。修订完善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议事规则,建立民主决策程序,凡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须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紧密结合医院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工作制度,如《医院财务审批制度》、《医院基建项目保廉制度》、《医务财务内审制度》、《职能科室中层领导干部聘任实施意见》、《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等,不断完善惩防体系。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化;继续坚持“三级承诺”制度、廉洁行医制度,建立医德医风考核激励制度,实行医德医风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分配、评聘技术职务、晋级、晋升挂钩,不断完善医务人员个人信用档案,充实内容,提高激励约束力。

3、深化廉政文化建设,促进医院和谐持续发展。认真落实中纪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进一步重视廉政文化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以网络、院报、黑板报、文艺活动等多种形式,把廉政文化融合于医院的业务、行政活动和职工的工作生活之中。加强执业法制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的全方位教育,增强全院职工反腐倡廉的自觉性,营造和谐的干群、党群、医患关系,促进医院和谐持续发展。

二、完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扼止xxx现象滋生

1、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党委要抓好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落实党政主要领导“xx直接分管”制度,进一步强调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科室各司其职,进一步遏制和纠正“xx”、回扣等行业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坚持民主生活制度,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2、巩固和发展治理商业xx成果。xx年要进一步深化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采购和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行为。积极参与后勤物资联合采购工作,加强社会捐赠款物和医药企业赞助医务人员出国(境)参加业务学术活动的管理。配合局党委做好继续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落实xx年构建惩防体系任务。进一步完善防范、抵制商业x的.长效机制,努力做到治理工作与加强日常管理相结合,改进内部管理与加强外部监督相结合。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权力运行监管,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贯彻执行《宁波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推进干部轮岗交流,对在权、钱、人、项目等重点岗位达到一定年限的干部,要进行轮岗交流。建立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廉洁谈话制度和轮岗制度,杜绝医药购销领域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形成自觉抵制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的良好氛围,努力营造和谐医患关系。积极参与推进廉情预警机制建设。加强廉情分析和反馈工作,发挥廉情预警机制在工作中的作用。

3、继续深化“医院管理年”和平安医院创建活动。要以提高医疗质量、切实改善服务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医患沟通,及时化解纠纷苗头。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服务环节,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病人就医。要畅通投诉渠道,化解矛盾纠纷,营造一个医患和谐相处的良好环境,把创建平安医院工作落到实处。

规范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廉价药物制度,实行处方点评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化验结果互认制度,防止大处方和乱检查行为的发生。

4、改进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加强纪检监察自身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和内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理论、政策和业务水平。明确专人负责信访、投诉、举报工作。监察室要协助院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三、拓宽监督渠道,推进院务党务公开

1、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在坚持集体议事原则,对“三重一大”问题由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同时,充分尊重职工在院务公开中的主体地位和职工代表大会在院务公开中的主渠道作用,做到重大事项向全院职工公开。涉及医院建设发展及职工基本权益等重大事务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继续深化院务公开制度。认真执行_《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行事务公开工作,涉及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及耗材价格、办事指南等信息都要通过单位网络、触摸屏、显示屏、公示栏进行公开,方便服务群众接受监督。医院重大决策、财务开支、人员招聘以及大型仪器、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情况等内容都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各种会议和内部公示栏进行公开,接受职工监督。严禁领导干部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采购和公共招聘工作人员等敏感问题上,向具体职能部门打招呼、写条子,影响公正决策。要切实加强对医院办事公开的领导,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工会等组织的作用。

3、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在严格执行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制度、重大事项征求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制度的基础上,在组织发展、干部任用、晋级评先等工作中,进一步发扬民主、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实行部分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为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机制作有益探索。

今年我院提出创“三级甲等中医院”这一总体目标,还要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和中医药文化建设,加大省文明单位、平安医院创建力度,各项工作任务繁重,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一定要在局党委领导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和惩处共同推进的惩治和预防xx体系,求真务实、奋发有为,创新突破,推进新医院更好更快发展。

镇物价办工作计划书 第3篇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局要求认真开展工作,主要情况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加强队伍建设。

积极开展“双争一树”、“三严三实”、“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奋发作为、协同发展”大讨论等专题活动,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坚持学习制度,采取讨论交流的方式吃透政策、文件精神,不断提升全局政治理论业务水平,提升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个人素质,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热情。

二、落实上级价格政策,搞好调价服务。

一是及时贯彻落实国家成品油定价政策、电价政策;二是切实搞好调查研究,密切关注煤炭价格的波动情况,提高涉企价格服务水平;三是根据上级安排部署,为我区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形成初步方案;四是根据国家和省天然气价格调整的有关政策精神及市物价局安排,对我区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进行了调整,为我区居民用天然气实行阶梯价格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形成初步方案;五是依据污水处理厂的申请,按上级部门文件要求,调整污水处理费并按时上报污水处理费上调进度。

三、开展价格专项检查,优化发展环境。

一是根据市价检局《关于印发XX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配合市局对我区电力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二是组织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乱收费、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三是组织开展涉企收费检查,对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关联性中介机构进行重点检查。重点关注利用行政职能强制收费、通过第三方变相强制收费等隐蔽性乱收费行为,使国家明令取消、下放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四是组织开展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对全区各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及部分药房诊所开展价格检查。五是认真做好价格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对群众举报的内容认真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对其进行处理,通过做客《政风行风热线》节目,电话连线与广大群众进行交流,答疑解惑,受到群众好评。

四、加强收费监管,促进清费减负。

一是上级制定的收费文件及政策规定,按管理权限该下发的及时下发,该转发的及时转发,做到文件精神贯彻到位。建立健全了收费文件档案库,做好了收费管理上报工作,各项数据、总结、收费文件按时上报,确保下情上晓;二是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全区《收费许可证》申领单位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了收缴,并按规定对各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了汇总,认真填报相关内容,系统地掌握了各单位的收费现状,更加准确地反映出收费金额、收费项目的变化趋势,为进一步做好清费减负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

五、开展价格监测,规范价格秩序。

一是认真做好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工作,紧密围绕农副产品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所涉及品种开展价格监测,积极做好节假日和异常波动时期价格监测工作,及时预测预警稳定市场价格;二是关注市场动态,规范农资价格秩序。建立价格预警机制,及时预测预警稳定市场价格,防止价格上涨带来的连锁反应,持续稳定好农资价格,进一步规范了农资市场价格秩序。

六、规范管理,认真做好价格认证工作。

积极配合参与区综合治税税收专项行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调整工作,到市局及正定等县区学习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参与起草了《XX市xx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石栾政办发[20xx]11号)、《XX市xx区存量房计税基准价格调整工作方案》(石栾政办函[20xx]80号)。在进行了深入市场价格调查的基础上,初步选定一批规模较大、交易量较大的小区做为基准价调整的对象,通过认真测算、论证,确定了市场交易中准价格,为财税部门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供了有效参考。严格按照《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操作规程》开展价格鉴证工作,在确保鉴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把风险规避到最低限度。今年以来,共办理刑事案件价格鉴证63件,标的额76余万元;其它认证18件,标的额标的额127余万元,配合相关执法机关准确有效的打击了犯罪,为稳定社会治安、改善本区发展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七、积极推进“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双覆盖”工作。

一是创建“明码标价示范一条街”。在城区选择“宏达路和新开街”两条街道,现已在“宏达路”建立起明码标价一条街。在创建明码标价一条街活动中,分路段落实到人,进门进店开展上门宣传服务和规范,标价签现场发售,有力地促进了明码标价工作的开展;二是着力推进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提升覆盖率。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全区收费公示,要求各收费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样式和收费内容制定公示牌对本单位的收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范围是我区范围内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现已有60余个单位完成公示,公示率达到99%,明码标价率98%。三是积极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以石栾价(20xx)1号“关于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下发文件,创建范围包括:大中型零售商业、餐饮业、药品零售业、电力、电信及公用事业单位,期望通过“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促进明码标价工作再上新台阶。四是规范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及价格监管工作。依据限价房管理办法,对我区区域的限价商品房进行一房一价备案。我局还与房管部门加强沟通,强化部门联动作用,协商建立了行政许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服务对等义务的部门联动监管运行机制,将限价房明码标价监管纳入预售许可的基本前置条件进行管理,要求限价房待售房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和内容实施明码标价,做到一房一价对外销售,否则,房管部门不予发放售房许可,从而有效实施商品房明码标价及价格监管工作。

镇物价办工作计划书 第4篇

20XX年,xx县物价局根据省、市价格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xx县县委、县政府“打造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龙城水乡新xx县”总体要求,着力推进价格改革,强化价格调控监管,深化价格公共服务,稳定企业减负价费政策,健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价格机制,为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健康发展营造有利的价格环境。

一、坚决贯彻调控措施,积极应对市场波动

今年以来,受全国物价上涨过快的大环境影响,我县市场主要商品价格,尤其是农副产品价格,显现出上扬的走势,我们紧紧抓住“米袋子”、“菜蓝子”等群众关心和十分敏感的物价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提出对策及建议,为稳定市场价格发挥了积极作用。

1、强化价格监测预警。我们在抑制物价过快上涨,加强价格调控,保持价格总体稳定上,一方面,加强价格监测,准确提供信息。根据我县民用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涨幅和实际供需状况,实施了价格监测月报、旬报和日报制度,监测品种多达200余种。今年以来,我局共完成报表439份,数据近120XX笔,价格动态分析24期;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机制,及时预警预报。我们组织专人加强了对市场供应、商品库存等情况的调查,健全了市场巡视、预警报告、应急值班、跟踪监测等制度,形成了发现问题早、报告情况快、趋势判断准的预测预警机制,为防止价格突发性上涨提供有力保障。

2、开展民生价格公示。我局创新价格监测工作思路,启动了“晒价”工程。从价格工作和市场消费实际出发,合理选择18个价格监测网点,选择与消费者密切程度高的粮油、肉禽蛋、水产、蔬菜、水果等五大类50个品种作为监测商品。我们将价格数据进行对比核实、汇总分析后,每周通过xx县报、xx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时公布,让消费者了解当前市场商品的价格状况,引导他们合理消费。

3、加快平价商店建设。我局把平价商店建设作为一项重大的惠民工程来抓,现阶段已建立6家平价商店。平价商店的建成,不但让广大市民每天都能购买到低于市场平均价15%以上、质量上乘的农副产品,而且有效地激活了市场,稳定了物价。我局将合理布局,加快建设步伐,力争通过2至3年努力,基本形成覆盖全县城区的平价商店网络。

二、充分利用价格杠杆,积极履行服务职能

今年来,我们紧紧围绕经济发展中心工作,积极履行价格职能,服务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帮助企事业和居民化解价格矛盾。一是调整热力价格。组织人员对我县供热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并组织热力上下游企业代表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了热力价格调整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将热力价格由原来的180元/吨调整至210元/吨,缓解了煤炭价格增长对热电企业的压力。二是化解出租车客运价格矛盾。随着国家成品油价格的逐步上调,出租车客运成本大幅增加,在召开客运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仔细测算,报县政府同意,起租价由原来的2元/2公里调整为3元/2公里;车公里租价2公里外由现行的1元车公里调整为元车公里;每车次收取1元燃油附加费。有效缓解了出租车营运成本压力,驾驶员收益有了一定的提高。

2、切实做好商品房价格备案工作。为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我们制定了《xx县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对新建普通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实行价格备案,今年以来,已审核备案了德信九龙城、金地御园、正阳水岸城邦二期、香江花园、汤沐二期等5家房地产销售价格,备案面积达到25万平方米。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执行“一价清”和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合同成交价格之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在普通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追加普通商品住房价格。

3、加强收费行为管理。从审验收费许可证入手,整顿规范收费项目,对全县300余家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进行了严格审验,年审面达100%。在审验中,我们坚持做到审验与检查相结合、审验与处罚相结合、审验与规范相结合,通过审验纠正规范8个收费单位。在管理上,做到登记注册、定期记载、认真调研,使我县收费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

4、开展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在农产品成本调查中,从选点入手,合理确定调查户,将调查任务分解到户,在全县设立了9个调查点36个调查户,制定了《农调户成本原始资料登记考核办法》,上报200条农产品价格信息,对农业和农村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5、切实做好价格认证工作。今年,我局积极拓展价格认证新领域,与县地税局联手,制定《xx县涉税财产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涉税二手房价格认定工作。全年共完成各类价格鉴证案件2230件,标的总金额亿元。其中涉税价格认定848件,标的额亿元;刑事案件191件,标的额万元;民事案件8件,标的额万元;道路交通事故车损案件36件,标的额万元;价格认证49件,标的额亿元;附属物评估1050户。

三、强化价格监督检查,营造有利价格环境

我局不断创新价格监管方式,优化经济建设软环境,进一步维护了市场价格稳定,维护了人民群众利益。1-10月份我县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30余件,实行经济制裁万元。

1、加强应急价格监管。自20XX年3月17日,我局发现盐价大幅上涨后,立即召开全局职工大会,抽调各科室工作人员89人,组织11个检查组,由分管局长带队,对辖区内各大超市、集贸市场及销售食盐的个体工商户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共检查城区及各镇大型超市、农贸市场45个,个体工商户850余户,对城区万家乐超市和安国世纪华联超市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5倍的罚款,共计13600元。发放宣传材料5000余份,让广大市民了解情况,消除恐慌心理,确保全县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加大节日市场巡查。围绕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开展价格监管,先后共出动1100余人次,对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假日期间市场的主副食品价格进行跟踪监测、检查,处理了10多起明码标价不规范及标价与促销广告带有价格欺诈成份等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秩序的基本稳定。

4、开展各项价格专项检查。为巩固“清费、减负、治乱”工作成果,检查分局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涉企收费、银行收费等8项价格专项检查,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20件,实行经济制裁万元,进一步规范价费行为,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价格秩序。

5、认真受理“12358”价格举报工作。为提高价格举报案件的处理效能,举报中心在元旦、春节等节假日期间,建立了应急值守值班制度,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畅通,更做到在第一时间对价格举报案件的查处,极大提高了价格举报案件处理的时效性。今年以来,接到举报咨询230件,查处违法案件15件,清退消费者1875元,罚款1000元。极大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力。

四、狠抓职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部门形象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我局在对以往各项制度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了xx县物价局勤政廉政、政治业务学习、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车辆管理等25项内部管理制度。还制定了20XX年度目标考核、政务信息考核等5项考核办法,这些制度和办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干部职工的行为,提高了工作效率,建立了良好的工作秩序。

(二)开展职工政治业务素质培训。为进一步提高价格队伍的整体素质,形成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工作局面,我们利用20XX年2月15-18日4天的时间开展政治、业务学习培训活动。我们采取“请进来,现场教”的方法,邀请检察院、纪检委、_、新闻中心的业务骨干前来讲课。主要对如何预防职务犯罪、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依法行政以及如何提高新闻上稿率等课题进行讲解,使全局人员的整体素质有了进一步提高。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局党组认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结合实际,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内容逐项分解,与分管领导、股室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与年终评优评先进行挂钩,增强了各股室和分管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性,为全局工作的健康协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今年以来,我局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内部简报、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价格政策、物价工作、调研成果。编发《xx县价格简报》10期,在各类报刊发表价格新闻稿件56篇,《中国价格监督检查》1篇、《江苏经济报》6篇,《徐州日报》1篇,各级价格部门内部简报27篇。扩大了物价部门社会影响,展示了物价部门良好形象。

镇物价办工作计划书 第5篇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时调整全市价格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认真落实《市价格系统2012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铜价〔2012〕30号)。坚持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为保障,积极主动地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法制学习。全年局党组中心组学法不少于4次,全局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学法不少于8小时、全年学法时间累计不少于100小时,安排好工作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各类依法行政培训班;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认真组织好“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5·1”价格法纪念日、“”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及其它重要法律法规纪念宣传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价格信息网”、“市数字物价管理系统”、电子屏幕、板报等平台,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营造学法、用法、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二、完善各项制度,建立行政决策科学、民主机制

健全政府价格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机制,推进市物价局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不断完善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听证目录外专业性较强的定调价项目(收费)专家库,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价格决策事项,决策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充分发挥物价局特约参政员的参政议政作用,制定重要价格政策、召开价格听证会,以及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价格热点和难点问题时,邀请专家和特约参政员参加,认真听取、吸纳专家和特约参政员的意见、建议。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

三、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推进行政执法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_行政处罚法》、《_行政许可法》和《_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主要行政行为的程序。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调查取证、听证、回避、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投诉、回访等制度,统一相关执法文书。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着力提高行政执行力,保证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正确有效实施。认真做好新转岗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行政执法证申领工作。调整局价格案件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组成人员,出台《市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案件审理严格执行《工作规则》的规定,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使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和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做好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管理工作。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开展案卷评查,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实现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的规范化。

四、推进政务公开,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价格信息网”、价格举报电话“12358”、市物价局“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市物价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办事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等,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进一步完善市数字物价管理系统,拓展“数字物价”管理功能,实现价格信息查询、价格监测预警、价格政策咨询、价格行政审批、价格举报受理、价格收费实时监控等多项功能作用,同时不断扩大网上办事的范围,逐步实现物价部门与政府其它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为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五、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

加强全市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恪守信赖保护原则,不断提升价格部门公信力。积极推进和深化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在我市商业领域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比活动、“明码标价示范街”评比命名工作,发挥“诚信单位”和“示范街”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建立价格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并不断健全完善价格诚信档案,培育诚实守信的市场,营造全社会的价格诚信环境。

六、创新工作模式,加强价格监管服务工作

科学制定2012年市价格调控工作计划,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宏观调控机制。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和应急机制,重点落实市物价局在价格应急管理中的责任,全面提升应急管理水平。积极提供价格政策等公共服务,发挥好派驻价格执法人员的作用,加强价格巡查监督检查,提供价格法律服务保障。同时,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管,进一步强化和发挥市物价局成立的15个网格化管理小组的监管服务作用,加大市场网格化管理的监管力度,维护市场价格良好秩序,保持市场价格稳定。畅通行政执法投诉受理渠道,以5833073为价格执法投诉受理电话,在价格信息网和市数字物价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开;由市物价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许科)承办受理,认真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工作人员不良行政行为的举报、投诉。

七、加强组织领导,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