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评估工作计划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实施各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为抓手,通过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从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督促产生企业加快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力度,处置利用企业严格依法经营,坚决杜绝危险废物排放行为,实现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为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做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
全区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单位,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3月)
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经验,制定在全区推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部署阶段(年4月上旬)
召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会议,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动员和部署,明确实施目的、内容和要求。
(三)组织实施阶段(年4月中旬至9月)
1.启动(年4月中旬至4月底)
区环境监察大队根据各自职责,以年度申报登记数据和日常监管情况为依据,摸清现状底数,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方法步骤,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及实施方案应于年4月30日前报市局。
2.整治(年5月至6月)
在全区范围内对所有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专项整治,对照需要规范的内容,督促企业制定上报整治计划,并跟踪督促落实。
3.查处(年7月至8月)
区环境监察支队根据各自职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单位或拒不整改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以查处促整改,促提高。
4.自查(年9月)
区环境监察支队对所管辖的企业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总结并报市局,同时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
(四)市级验收阶段(年10月)
由市环保局组成检查验收组,采取查看档案、现场抽查等形式,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不到位的,限期完善。
(五)省级验收阶段(年11月)
在市级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形成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自查报告,报请省环保厅进行验收。
(六)总结表彰阶段(年12月)
根据省、市检查验收情况,对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对该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四、需要规范的内容
(一)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认真落实危险废物信息季报制度。
(二)制定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当地和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管理计划应当包括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办法以及按月(季、年)转移(频次)计划。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变更申报。
(三)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台帐。要确定危险废物产生源,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后不同的管理流程,在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建立有关危险废物的台账记录表(或称生产日志)或危险废物转移内部联单机制。
(四)建有符合相关标准的贮存设施和场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后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理。
(五)绘制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产生量及去向并在车间、贮存(库房)场所等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以及管理规章制度在厂区显著位置张贴。
(六)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纳入集中、无害化处置,或者自行采取无害化处理处置措施。利用自有设施采取资源化利用措施的,要说明利用的技术、设备、产品以及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情况;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的,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七)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依法设置相应识别标志。
(八)建立和完善突发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和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实施应对危险废物环境突发事件演练,提高应对危险废物环境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与处置能力,确保环境安全。绘制地形示意图,标明单位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的道路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的位置并在场区显著位置张贴。
(九)坚持职工培训制度。每年培训有关职工不少于二次,有培训教材(结合本单位实际自编),讲课有记录,并有影像资料,资料保留齐全。
(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还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年号公告》要求,认真执行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及报告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市局污控处和区环保局报告上一季度经营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是加强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企业科学生产、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手段。必须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区局管理科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区环保局管理科负责组织所管辖产生企业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组织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和所管辖产生企业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对区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建立全市规范化管理工作档案。
(三)加强宣传教育。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涉及企业众多,政策和技术要求较高,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对危险废物的特性、危害,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要求、技术标准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发挥责任主体意识,积极投入到规范化管理工作中来。
(四)严格执法监管。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必须与严格执法监管结合起来,对工作开展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及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严格执法监管推动规范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档案建设。为确保顺利通过市环保局及省环保厅验收,自此项工作开展之日起就要高度重视档案建设工作,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字、声像、图片等资料注重收集、整理、归类、保存。
六、工作依据
(一)《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五)《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六)《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管理评估工作计划 第2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等各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以及环境违法犯罪问题,加强涉重金属排放行业企业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医药农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规范企业环境管理,提升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大力推进生态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和水污染等环境违法问题
1.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和媒体报道的环境污染问题列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严厉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社会反响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恶意偷排、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实施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特别是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要一律取缔。加强与公安机关合作,从严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加强对水泥企业以及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有针对性的检查2012年以来批准并投产的电力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既有电厂达标排放情况和为执行新标准所做的准备情况,督促企业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严查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水泥企业和重点燃煤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治污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追缴排污费。加强治污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产、投产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3.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溶洞、矿井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治理设施,利用暗管偷排废水、将废水稀释后排放、通过储水罐等运输工具转移倾倒废水废液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脱氮的升级改造,促进氨氮稳定达标排放。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的监管力度,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定期向辖区环保、住建等主管部门报告制度。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集中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
1.检查“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重点检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等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2.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在建企业环保“三同时”、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三)全面排查整治医药农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医药农药制造企业。重点排查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工业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群众反映工业园区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医药农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2.深入整治医药农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废水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督促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督促产生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业部门。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报请当地政府予以淘汰关闭。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加强对医药农药制造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重点排查整治危险废物产生、利用或处置企业。
1.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2.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
3.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处理。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工商局、住建局、安监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日常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负责。各镇街、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细化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具体落实到部门和负责人。
(二)加强部门联动,推进全面整治。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充分发挥部门联动的优势,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和服务等工作,加强与监察、司法机关配合,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基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的调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将宣传工作贯穿行动始终,保持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要加大曝光力度,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强化警示教育。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人民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下旬)
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动员,安排部署专项行动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确定整治重点,对重金属排放、化工等重点企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工业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至9月上旬)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集中检查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对排查中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制定详细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要求。9月10日前,公布环保违法案件信息,并将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以及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全面排查整治医药农药行业的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中旬至10月底)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重点整治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迎接各上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督查。
危险废物管理评估工作计划 第3篇
【关键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 危险废物概述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通常表现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性和感染性等特性。具有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特征。包括固态(如残渣)、半固态(如油状物质)、液体及具有外包装的气体。.危险废物种类繁多、产生量大、涉及行业范围广。环境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全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万吨[1];2012年安徽省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量为万吨;颍泉区2011年调查,医疗废物吨。目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整体较低,非法转移和倾倒频发,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环境诉求不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居高不下,使得环境矛盾凸显,压力继续加大。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2]。
2.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取得的进展
近年来,危险废物管理法规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国家相继出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危险污染防治工作机制日益健全。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不断加强。2010 年,全国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危险废物年利用处置能力达 2325 万吨[3]。目前安徽省现有持证单位47家,总能力接近100万吨。
存在的问题
一是全国持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不足,无害化利用处置保障能力不强,运营和技术水平不高,集中设施建设进展缓慢。二是我国危险废物回收处理体系还不完善,实验室废物和废荧光灯管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污染问题逐步突显。三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滞后。危险废物污染情况底数不清, 监管不足;监管和技术支撑能力薄弱,大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存在重废水、废气,轻危险废物的问题;危险废物鉴别能力极为薄弱。四是环境风险和污染日益突出。近年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频繁发生,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诱因。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猖獗,历史遗留危险废物长期大量堆存,严重影响土壤和水环境质量,环境隐患突出。
3.危险废物管理措施
提高认识,充分重视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基本的环境质量是政府必须确保的公共服务。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是保护土壤和地下水的实际需要,是彻底治理废水、废气的根本需要。是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我国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也逐步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已列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因此,要从防范环境风险角度全面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努力提高环境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其服务民生的基础性作用。
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全民参与,推动社会监督
危险废物量大面广,危害较大。由于目前公众对危险废物及其危害认识不到位,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也很薄弱,因此,作为环境保护责任主体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宣传,积极实施全民环境教育行动计划,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普及危险废物的危害及基本鉴别知识,提高全民对危险废物的认知度和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让公众认识到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动员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
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设立环境保护举报专项奖励基金,鼓励实行有奖举报,对查实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奖励,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让环境违法行为暴露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以减少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督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制订行业自律及监督制度,建立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引导企业主动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人员及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建立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企业的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推动社会监督。
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严格审批产生危险废物的新、改、扩建项目,确保危险废物源头管控到位。目前有些环评设计不实,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环节简化,纳入管理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处置方式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无法为日常监管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这些情况导致企业管理松懈,加大了环境风险。应建立环评审批与危险废物管理协调机制,以危险废物环评预测分析为切入点,从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就把建设项目将产生的危险废物纳入管理轨道,提前介入,使危险废物管理关口前移。危险废物管理环节较差的环评,应采取后评价、核查、补充环评等补救措施。健全完善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方法,强化问责机制,严格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对环评机构及审批机关在有关危险废物环评上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目前,国家危险废物管理法规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但有些制度还过于笼统,有些环节还有待完善加强。鉴于不同行业和地区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存在着资金、技术、管理情况的差异,应按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本着“符合实际、循序渐进、利于管理”的指导思想,研究制订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细则或指南,针对不同行业、种类危险废物因地制宜的制定分类管理制度,使危险废物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
对于产生量较大的城市医疗废物应由有资质的经营单位进行集中处置。基于资金、技术、地理条件的限制,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相对比较困难,应使用资金投入较小的高温消毒、微波消毒或化学消毒等非焚烧技术处置非化学性医疗废物,实现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对于包装类(油墨、油漆等包装)危险废物,鼓励采取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小的新包装技术、大包装或循环使用等危险废物减量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必然产生的危险废物提供给有利用资质的单位综合利用,以达到危险废物的资源化;不能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交与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对于包装产生的危险废物,为了防止使用单位非法倾倒或处置,可以尝试建立源头集中管理机制,利用生产单位经销网络建立有偿回收机制,回收后的危险废物交与生产单位进行集中处置或委托有资质的经营单位处置,处置费用计入生产成本,防止危险废物的流失。
对于废矿物油,利用流通网络终端(如机动车4S店、维修点)建立收集、再生利用体系。对于废蚀刻液、废印刷电路板和含汞废物等,鼓励企业以综合利用为目的进行处置并进行有效监管。
对于涉重金属及有毒害的危险废物,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环境监管措施,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基地建设,防止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强化执法,加强部门及区域合作
加强全过程环境执法监管。制订年度监察计划,加大管控力度,将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单位纳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为关键点,规范企业台账资料,将危险废物产生预测、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的各环节通过各种有形台账资料固化串联起来。危险废物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必须规范。不处置或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严格执行“行政代执行制度”。对非法转移、无证经营等违反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严惩并按高限处罚。对直接倾倒、丢弃或者遗撒危险废物的运输单位、个人以及移出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加强与_门的合作,重大事件提请_门提前介入,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部门。建立环保、公安、交通、安监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及跨行政区环境执法合作机制,联合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提高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加大投入,科学合理发展危险废物利用和服务行业
加大科技支撑投入,发展有利于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废水、废气治理技术,发展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新技术。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电子化管理制度,使危险废物的管理更加及时全面。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比如发展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和综合利用服务行业; 鼓励自建利用处置设施提供对外经营服务;发展专业的危险废物运输企业。完善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评价体系,实行“以奖促治”政策,引导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危险废物治理工程的资金投入力度,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4.结束语
危险废物管理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只有提高认识,加大宣传,积极引导,建立制度,加强源头管理,强化全过程执法监管,才能不断提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降低环境风险,减少和防止环境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12年)(2013年12月).
[2]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2011年12月).
[3] “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12年10月).
危险废物管理评估工作计划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十报告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以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区为依托,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使辖区内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产排的各类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切实改善全区环境质量建设美丽打好基础。
二、检查范围
对全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名录见附件),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通过专项整治对未按规定进行污染控制的单位要求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
三、组织领导
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境监察大队,主要负责工作方案的制订,督办工作方案中的各类事项,协调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实时掌握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定期向领导汇报实施进展情况,保证方案的有效顺利执行。
四、责任分工
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牵头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拟定工作方案、撰写总结、开展现场检查、下达文书、组织整改验收等;组织召开工作联系会,协调解决实施方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定期向领导汇报实施进展情况等。
环境监测站负责为专项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环境管理办负责将机动车清洗、维修项目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污染控制办负责机动车清洗、维修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限期治理项目和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处置情况的验收。
综合办负责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及后勤保障工作。
五、整治目标
1.检查辖区机动车清洗、维修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开工建设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
2.在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前,检查噪声、大气、水、固废污染防治等方面,是否分别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建设。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使用的或试运行的,以及未完成整改任务或处罚未履行的,一律不予通过竣工验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同时施工”。
3.对进入运营期的项目,分类别、分重点检查其污染防治设施是否100%投入使用、是否正常运转,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或被举报投诉的及时依法处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同时投产使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环评手续,
4.对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机油HW08)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建立并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设置符合标准、防雨防渗的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与经营单位签订处置协议,机动车维修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6月3日——6月30日)
通过工商部门调取机动车修理、清洗行业名录,结合2014年排污申报登记信息,确定整治名录。
(二)开展机动车清洗、维修项目专项检查(7月1日——10月30日)
1、7月1日-7月30日,开展第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环评制度落实、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2、8月1日-8月30日,开展第二次专项检查,主要对前一阶段检查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力的立案处罚。
3、9月1日-9月30日,开展第三次专项检查,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4、10月10日-10月30日,开展第四次专项检查,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危险废物管理评估工作计划 第5篇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由公司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专业市场管理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
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hw01医院临床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8废矿物油(包括含油污泥)、hw09废乳化液、hw18焚烧处置残渣、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hw42废有机溶剂。
第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四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十五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六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
第十七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各种化学药剂、试剂的科研单位和化验室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包装和场所,临时贮存产生的危险废物。
第二十四条废油、废机油、废油漆、废乳化液及其包装物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由供货单位定期回收。
第二十五条未列入第一条、第一条的危险废物管理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除了由供货单位回收和业主处置的危险废物外,所有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公司所属单位接收和处置其他单位危险废物时,必须经过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经济和法规方面的全面论证,并得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的批准。
第三章一般工业废物
第二十八条非危险工业废物不得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存放和处置。
第二十九条机械加工和维修等过程产生的金属废物应全部回收利用。
第三十条燃煤锅炉的灰渣、粉煤灰的临时存放场所应有防泄露、防渗漏、防扬尘的“三防”设施。灰渣、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率要达到100%,不得新建灰渣、粉煤灰的永久填埋场所。
第三十一条建筑垃圾应运输到经过批准的指定地点填埋,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工业废物的管理也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生活垃圾
第三十三条本章所指生活垃圾包括居住区、公共建筑、固定生产场所和野外施工作业等非固定生产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生活区垃圾必须日产日清。
第三十五条垃圾箱(间)布置、垃圾清运时间的安排应尽量避免臭味、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等造成的二次污染。应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要集中送到市政或由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置场(点)。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置场所应设置隔离、封闭、警示等装置,避免污染物的扩散和迁移,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的进入。
第三十九条野外施工作业的应设置生活垃圾箱要妥善收集生活垃圾,并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
第四十条应根据最终处置的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等材料。
第四十一条在选择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艺时间,应优先考虑余热和沼气利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危险废物管理评估工作计划 第6篇
【关键词】宁夏;十二五;危险废物防治
一、国家提出的“十二五”时期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新要求
(一)“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到2015年,摸清全国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开展方向。一是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运输必须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必须按照经营许可证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开展对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设施的例行监测,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二是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监管。要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审查环评文件时,应特别注意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利用处置去向。建立监管重点源清单,加大对现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的环境监管,进一步完善污泥和电子废物环境管理。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加强监督性监测和检查,严格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三是完善监管机制。推行考核机制,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建立区域和多部门的合作协调机制。完善危险废物收费政策。四是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探索电子监管,推行信息公开。
二、宁夏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主要表现在:一是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环境意识淡薄,管理混乱。大部分企业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不规范,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和贮存场所建设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台账和转移联单填写等基础档案不完善;个别企业擅自处置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危险废物不向环保部门报告和审批;应急预案和培训计划针对性不强,缺乏演练和培训等。二是缺少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工艺技术落后,企业不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存在安全隐患。三是大部分地市没有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纳入常态化工作范畴。没有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危险废物防治家底不清;没有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联单施行管理。四是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根据2011年的调查,宁夏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有52家,共计产生危险废物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有12家其中综合类的集中处置中心1家,医疗废物处置中心2家,处于停产状态的5家;经营单位年设计总处置能力为51645吨,2010年实际收处量仅为吨。从以上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宁夏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相对产生量明显不足,并且收集率较低。五是基层固废管理机构不健全。仅自治区和银川市成立了固废管理机构,固废管理机构职能定位不明确,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薄弱。
三、宁夏“十二五”期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大对企业危险废物管理的指导,督查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开展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使宁夏危险废物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进一步加强固废管理法制宣贯和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宁夏基层环保部门、企业固废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进一步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全区固废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全面开展建立危险废物台帐普及工作。在宁夏全区普及危险废物台帐建立工作,真实记录危险废物和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定期汇总,同时要规范企业危险废物台帐建立工作的日常监管。
(四)加强宁夏区内持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运行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衔接工作。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加大对管理混乱、超证经营等违规经营单位的查处。
危险废物管理评估工作计划 第7篇
关键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适用于在_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危险废物转移的管理
该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还规定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危险废物转移程序和要求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词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档案管理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査联单运行的情况。被检査单位应当接受检査,如实汇报情况。
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惩罚措施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査的。
联单格式和形式
联单由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联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实施情况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经过在上海等地的试验后,国家_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可大大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力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一些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实施得较好,取得了一些经验。
我们以重庆、江苏省、天津市为例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实施情况进行简要概述。
重庆市危险废物转移的管理
重庆市直辖区县较多(多达40个),无地区级行政机构,在实际操作上存在很大难度。因此在实践过程中,重庆市环保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委托各区(县、市)对各自辖区内的危险废物转移实施监督管理权。具体操作为:市环保局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量和产生类别,每年公布“重庆市危险废物重点控制单位”名单,凡属于该名单中的企业,或需向重庆市以外地区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由市环保局直接管理,其他情况则委托所在区(县、市)环保局监督管理。各区(县、市)环保局定期向市环保局上报各自辖区内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
2. 2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的管理
截至1999年12月底,江苏省共办理了危险废物跨省、市交换、转移审批手续41家,通过审批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共15类、计46000余t,共涉及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扬州、镇江、泰州等10个市62家单位(其中跨省转移的8家),绝大多数危险废物得到了资源化利用。江苏省通过办理审批手续,对企业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行为进行规范,使企业提高了环境意识;通过填报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联单,使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全过程都得到有效监督,大大减少了二次污染的可能性。
天津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天津市工业废物交换中心具体负责联单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15日之前向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局提交下一年度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书(一式三份)、区、县环境保护局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其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在每年年底前作出审批决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抄送申请单位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书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制订。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得擅自转移未经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转移的危险废物。■
参考文献
危险废物管理评估工作计划 第8篇
危险废物市内转移和转移出本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自20*年*月**日起取消,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领取转移联单的依据将调整为《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本次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工作的调整是过渡性的,20*年起各区县环保局将受理《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的申报与转移联单的发放工作。现将过渡期间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的具体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持当年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材料领取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领取之前的转移计划审批事项取消后,需凭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材料领取转移联单。其中危险废物在市内转移的,需持有《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领取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出本市的,需持有《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和危险废物接收地省级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领取转移联单。
二、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的填报
《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附件1)是排污申报登记的补充,产生危险废物且需转移处置的单位,20*年*月*日起应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申报登记,如实填写《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表中受托单位应选择《*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持有单位(附件2)。《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将纳入今后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内容与《排放污染物申报统计表(试行)》一并填报。
三、转移联单的领取及填报
需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持填写完整的《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直接在*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领取转移联单。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按照申报内容发放转移联单并登记联单编号。同时将注明已发放联单的《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寄送转移危险废物单位所在地区县环保局。
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原规定在发生每次转移前三日内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告,转移过程认真填写转移联单并按规定程序运行联单,转移结束后及时将联单第二联送交(可以邮寄)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四、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管理,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分类收集、包装并粘贴危险废物标签;禁止混合包装、运输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防止发生危险废物安全事故;转移过程中严禁丢弃、遗撒、倾倒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管理评估工作计划 第9篇
关键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措施
危险废物是具有毒害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及放射性等危害特性的一类特殊的固体废物,并以其性质多种多样,种类繁杂,而鉴别困难。同时,危险废物的危害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不但会污染空气、水源和土壤,而且会通过各种途径渠道,在其生产、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各个过程,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
1 危险废物的特征
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在操作、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不当时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带来重大威胁的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就被列为危险废物名录:(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2)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这其中,包括医疗废物、化学药品废弃物及重金属废弃物等等。
2 危险废物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危险废物管理底数不清
就当前我国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危险废物的实际排放量逐渐增大,却并未能够得到科学合理的处置,因而加强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总体情况来看,危险废物的管理底数不清,对于危险废物的管理也缺乏准确的调查和研究,并不能够掌握危险废物中有害物质的迁移规律,对于危险废物的各项数据信息并不能够合理的掌握。与此同时,危险废物的底数不清且运输环节缺乏准确的定位,不利于处置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置,导致实际处理效率较低。
环境执法力度不足
一是思想上重视不够。当前,环保部门把工作的重心主要是放在水环境和大气环境的污染监管和治理工作上,重点在抓污染减排项目的问题。二是由于产生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较多且分布很广,环境监管人员相对较少,不能对所有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实施全方位监控,监管不到位造成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多发态势,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依然薄弱,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压力巨大。三是环境管理人员对危险废物专业知识了解不深、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档的精神掌握不透,造成在平时的工作中不能依法行政,对违法行为管理不到位,无的放矢。
危险废物的处置存在不足
目前,有些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措施,实行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处置方式不统一,有些产生单位在从危险废物提取回收了有价值的物质后,将余料送到焚烧厂,按无害化废物处置;由于危险废物处置成本高,造成有回收价值的危险废物抢着要,没回收价值的危险废物被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的问题非常突出。
由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难度较大,有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不能完全满足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要求,造成一些危险废物无处可去。处理危险废物核心的问题是管理能力和处置措施,尤其是在危险废物产生、处置等环节,没有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监管机制。
3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主要措施
对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进行规范
加强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需要相关人员加大力度对危险废物进行监督和管理,明确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以及去向,通过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规范化进行,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的管理效果,对其产生环节、实际危害特性以及处置方式进行明确,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现代化的危险废物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促进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的规范化进行,促进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升。
对危险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在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对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进行科学化控制,在遵循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对危险废物的有效管理。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切实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措施,促进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的发展,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在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当结合相关单位的实际经济技术条件进行深入分析,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来对危险废物进行综合利用,针对暂时不利用火不能够加以利用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的分类存放和贮存,对贮存设施和场所进行明确,积极采取无害化措施,促进危险废物能够得到科学合理的处理。那么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科研和回收利用,多角度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现代化的发展机制,积极完善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促进危险废物管理的科学化
在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建立现代化的长效机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以及处置等操作进行规范,针对危险废物的鉴别、申报登记、管理计划以及经营许可等程序建立标准化的管理制度,促进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完善,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机制的实际操作性,建立并健全严格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并积极进行落实,从而促进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4 创新监管方式,促进危险废物的科技电子化管理
安装现代化的“环保眼”视屏装置
在危险废物的排放口进行现代化的“环保眼”视屏装置的安置,对废料的接取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和全天候的视频监控和录制,通过标准的采集、整理和传输等功能的有效应用,及时对危险废物的异常情况进行把握和控制,以便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对视频监控资料进行有效的存储,从而为后期的处置提供可靠的资料支撑,促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安置计重和车辆定位装置
在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对处置和接收单位现场进行网络视频监控服务装置,并且对危险废物的运输车辆进行定位装置进行安置,最大程度上避免私自排放或倾倒危险废物导致环境污染,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高效化和科学化。对经营危险废物运输的单位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规范化措施,严格遵照国家相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最大程度上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结束语
从宏观层面来看,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的处置行为,通过高科技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来讲环境污染降到最低,是当前相关环境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以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渠玉英,李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探讨[J].中国环保产业,2012.
危险废物管理评估工作计划 第10篇
摸清我区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排放、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状况,整合各类固体废物专项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动态数据库,推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资料申报制度,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强化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为建立长效、动态监管机制提供基础保障。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
(一)固体废物调查
依托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区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一般固体废物(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危险废物(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参照危险废物管理的城镇、园区等污水处理厂的污泥。
(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POPs”)调查
依托《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年报信息管理系统》开展调查。主要内容为10个主要行业二噁英排放情况。
(三)汞污染源排放源调查
依托《全国主要行业汞污染排放源信息动态更新系统》开展调查。主要内容为2012年全国汞污染排放源现状调查的14个行业的汞排放情况。
(四)企业已生产化学品环境调查。
三、调查方法与步骤
(一)调查方法
采取定期填报、动态统计的办法,由企业自报,我局审核上报。
(二)调查步骤
1、成立固体废物调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2、汇总本辖区内的专项调查统计数据,并撰写固体废物专项调查技术报告,上报市固体废物调查领导小组。
四、时间安排
(一)固体废物调查
1、每年3月初制定调查计划,将调查工作落实到辖区内产生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的企业。各企业应在3月底前完成数据申报工作,上报区环保局。
2、每年4月份,区环保局汇总有关报表及调查报告并上报市环保局。
(二)POPs调查
每年4月份,根据省厅、市局的安排以及《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布置我区调查工作,于7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POPs数据统计和工作报告,并上报市固体废物调查领导小组。
(三)汞污染源调查
每年8月份,根据省厅、市局的安排布置本辖区上年度汞污染排放源数据核查更新上作,11月15日前完成数据更新,撰写汞污染排放源观状分析报告和汞污染防治实施与考核方案并上报市局。
(四)企业生产化学品环境调查
按环保部《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技术指南》开展调查工作。
五、调查工作注意事项
(一)调查所使用的技术规范,以2010年环境保护部总量司下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产排污手册》)为准。
(二)国民经济主要行业类别代码以国标(CB/T4754—2011)表为准。
(三)危险废物的名称及类别代码表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版本)为准。
(四)各产废单位填报的数据必须是上一年度发生的数据。
六、工作要求
危险废物管理评估工作计划 第11篇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由公司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专业市场管理的审批程序。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第二章危险废物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hw01医院临床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8废矿物油(包括含油污泥)、hw09废乳化液、hw18焚烧处置残渣、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hw42废有机溶剂。第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十四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第十五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第十六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第十七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第十八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第二十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第二十一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使用各种化学药剂、试剂的科研单位和化验室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包装和场所,临时贮存产生的危险废物。第二十四条废油、废机油、废油漆、废乳化液及其包装物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由供货单位定期回收。第二十五条未列入第一条、第一条的危险废物管理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除了由供货单位回收和业主处置的危险废物外,所有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第二十七条公司所属单位接收和处置其他单位危险废物时,必须经过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经济和法规方面的全面论证,并得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的
批准。第三章一般工业废物第二十八条非危险工业废物不得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存放和处置。第二十九条机械加工和维修等过程产生的金属废物应全部回收利用。第三十条燃煤锅炉的灰渣、粉煤灰的临时存放场所应有防泄露、防渗漏、防扬尘的“三防”设施。灰渣、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率要达到100%,不得新建灰渣、粉煤灰的永久填埋场所。第三十一条建筑垃圾应运输到经过批准的指定地点填埋,或用于其他用途。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工业废物的管理也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四章生活垃圾第三十三条本章所指生活垃圾包括居住区、公共建筑、固定生产场所和野外施工作业等非固定生产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第三十四条生活区垃圾必须日产日清。第三十五条垃圾箱(间)布置、垃圾清运时间的安排应尽量避免臭味、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第三十六条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等造成的二次污染。应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要集中送到市政或由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置场(点)。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置场所应设置隔离、封闭、警示等装置,避免污染物的扩散和迁移,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的进入。第三十九条野外施工作业的应设置生活垃圾箱要妥善收集生活垃圾,并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第四十条应根据最终处置的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等材料。第四十一条在选择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艺时间,应优先考虑余热和沼气利用。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四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和各单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监察。第四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0元以下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0~10000元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海洋运输的废物管理、放射性废物管理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附《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险废物管理评估工作计划 第12篇
关键词:危险废物 管理 对策
一、危险废物的特征及其危害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就将被列为危险废物名录: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2.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这其中,包括医疗废物、化学药品废弃物及重金属废弃物等等。
危险废物以其性质多种多样,种类繁杂,而鉴别困难。同时,危险废物的危害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它不但污染空气、水源和土壤,而且通过各种途径管道,在其生产、运输、贮存、处理到处置的各个过程,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
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危险废物管理底数不清
近年来,随着工业企业中生产规模扩大排放的危险废物逐渐增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状况却很不尽人意,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亟待加强,主要是:一方面,危险废物管理底数不清,缺乏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的调查和有害物质污染迁移规律的基础研究,一些数据和相关部门信息掌握不清;二方面,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无计量手段,造成底数不清,运输环节无定位,处置单位如何处置无法考核,“五联单”制度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相应的监管和规章制度不够完善。另一方面,产生单位存在着申报处理能力大,实际处理量小的问题。
(二)环境执法力度不足。
一是思想上重视不够。当前,环保部门把工作的重心主要是放在水环境和大气环境的污染监管和治理工作上,重点在抓污染减排项目的问题。二是由于产生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较多且分布很广,环境监管人员相对较少,不能对所有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实施全方位监控,监管不到位造成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多发态势,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依然薄弱,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压力巨大。三是环境管理人员对危险废物专业知识了解不深、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档的精神掌握不透,造成在平时的工作中不能依法行政,对违法行为管理不到位,无的放矢。
三、危险废物管理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
加强危险废物的监管并实施有效管理的前提是掌握危险废物的具体产生量和种类以及最终的去向和处置。在实际中应通过开展危险废物排污申报工作,摸清管理底数,准确和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以此为基础,也要充分利用污染源普查成果,结合群众举报等相关信息,提高对产生单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危险废物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提高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产生的危险废物要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国家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产品。同时也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采取有利于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的发展。
(三)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政策法规
健全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有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针对危险废物鉴别、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转移管理、应急预案、经营许可、经营情况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逐一制定和完善配套的指南和实施办法,增强可操作性。重点针对量大面广的危险废物,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促进综合利用。
四、创新监管手段,探索科技电子化管理
充分运用现代物联网技术,探索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进行全过程电子跟踪监管,提高管理效率,防止非法倾倒。
(一)安装“环保眼”视屏装置
在危险废物卸料排放口安装“环保眼”电子视屏监控装置,全方位的对产生单位罐车接取废料过程、车牌照号等情况进行全天候24小时视频采集进行监控录制。通过视频采集、整理、存储、传输等功能,掌握产生单位产生危险废物的规律和异常情况,并要求产生单位不能擅自更改排放口的途径。对产生单位的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单独运行档案,视频资料作为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的后期处置提供有力证据,为保障有效执法奠定基础。
危险废物管理评估工作计划 第13篇
关键词:危险废弃物;现状;处理
前言
危险废物的防治是一个涉及到环境、化学、物理、生物、工程和计算机等多个学科和领域的综合性研究。因此,所用方法和技术种类多样,除了利用已有的工艺技术以外,还应充分利用新的理论成果和技术手段,如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危险废物的信息交换系统,实现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危险废物的处理率和综合利用率。
1、国内危险废物管理与治理技术
污染现状
当今中国经济发展迅速,规模巨大(汽车生产、化学和制药生产、通信技术、信息技术),伴随着污染问题的加重。面对这种情形,应快速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这就要求在不久的将来,迅速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和对环境保护进行投资。
到2003年,全国共产生危险废物1225万吨,其中综合利用427万吨,贮存量为423万吨,处置量为375万吨,排放万吨。从1986一2003年期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状况,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逐年递增的,其综合利用率从1986年的递增到2003年的。从污染治理完成投资额度来看,从2001年起对固体废物的污染治理投资额度增幅较大,每年完成的投资额度都在16亿元以上,但占其总投资额度的比例还是远远低于废水与废气的污染治理。但随着大气污染与废水污染技术的成熟以及控制效果的日益稳定,这两个方面的投资估计会慢慢稳定并降低,而固体废物的污染治理,尤其是危险废物安全填埋与污染控制,己经引起高度重视,投资额度将会逐年增加。
由于传统的管理法规和管理制度并没有提出准确的管理要求,管理责任也不明确,一些特殊危险废物混在城市生活垃圾中一同排放,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由于长期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和配套的处理处置技术,有些大型的企业虽然建立了填埋场,但由于没有采取妥善的防渗和缺乏严格的管理,仍存在污染地下水的情况;少量的危险废物甚至未经任何处理而直接排入环境,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另外,全国每年都出现危险废物造成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纠纷时有发生。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日益加剧,据报道,2002年我国受工业废渣污染的农田己达25万亩。
虽然我国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起步较晚,但经过几年的努力,无论是法规建设、管理制度还是硬件设施上都取得了可喜的进步,现在,国家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问题越来越重视,某些沿海发达城市,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己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他们模仿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初步形成了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体系,建立了适合当地的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法规,危险废物的处置与运营也走上了专业化、市场化的道路。
国内治理技术现状
国内外医疗废物的处置工艺比较多,焚烧技术发展最早,但是由于焚烧过程中对温度控制要求比较苛刻,如果控制不当,将产生二恶英等副产物,有关资料表明,环境中90%的二恶英来源于焚烧垃圾的焚烧炉:其次,焚烧处理后的灰渣和飞灰中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必须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固化填埋,给后续处理增加负担,国外大量的实例表明,如果处理不当,将对人类造成极大的危害;另外,焚烧过程中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工况,需要辅助燃料使其维持在相对较高的温度下,因此,对于小规模的处置中心,很不经济,许多中小医院根本无力承担焚烧炉的投资与运行费用。因此出现了较多的替代技术,包括高压蒸汽灭菌、微波、化学消毒、等离子、填埋等等。医疗垃圾高压蒸汽灭菌处置技术是近几年世界各国为解决焚烧过程中产生二恶英等二次污染问题以及焚烧工艺投资运营成本过大问题而提出的一种新型技术。医疗废物经过灭菌后加以机械破碎压实,可以减少废物体积60%。系统投资省,为相同处理能力焚烧炉的30%一50%。运行费用低,为相同处理能力焚烧炉的50%左右。
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的研发包括企业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研发活动,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的研发活动,其中国家支持的研发活动中最具影响力的是国家863计划。该计划从世界高技术发展趋势和中国的需要与实际可能出发,坚持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的方针,选择某些领域作为我国高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重点,力争达到下列目标:在几个最重要高技术领域,跟踪国际水平,缩小同国外的差距,并力争在我们有优势的领域有所突破,为二十一世纪的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创造条件;培养新一代高水平的科技人才。
2、国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
我国虽然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整体而言,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体系。为了杜绝危险废物的无控处置,应制定危险废物市场运行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大力推动在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划内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在进行综合的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对于新建设施严格按标准进行审定,淘汰己有的不符合要求的设施,或限期进行整改。只有严格实行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危险废物对人类的健康风险和对环境的影响。
3、我国危险废物污染控制存在的问题
(1)法律体制基本上己经建立,但一些特别的方面还需要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难以到位。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完善,没有设置相应的专职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对危险废物实施从产生到最终无害化处置的全过程监控和管理。
(2)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简陋,布局分散,造成污染物产生量大,污染严重;目前我国的危险废物处置是以企业自行建设处置设施,并处置自己产生的废物为主,仅有极少量设施对外提供部分有偿服务。由于没有规范的价格体系和管理体系,这种服务多以自发为主。由于缺乏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运营许可制度,大部分设施存在造成二次污染的可能性,环境风险很大。
(3)排放量大、存在二次污染或潜在的二次污染、处置设施落后、产生情况不甚清楚、存在随意收集、运输与处理现象、破坏企业遗留危险出路问题。
(4)废物的储存不能达到危险废物存储的要求。经常存放在没有铺设的地面上;没有针对下雨和恶劣气候的防护措施;没有针对溢漏的防护措施:缺少标签,没有对危险废物进行说明;没有使用五联单。任何一条达不到要求都可能会对环境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5)危险废物焚烧单位趋于小型化并很少有环境控制。中国规范要求排放前要在1100℃至少停留2秒以上,很少有符合这个要求的单位。比较典型的是只达到800℃到900℃的温度,且排放系统只控制粉尘(过滤器,旋风除尘,水喷淋),没有控制酸性气体,二恶英等。
结语
建立切实有效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运行机制是下一步工作的基础。危险废物交换处置运行机制,体现的是危险废物物流全过程的环境管理。危险废物交换处置运行机制可分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经营企业两个部分。加强两部分的交流合作,将大大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效率,减少环境危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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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国平.周恭明.危险废物管理及其焚烧处理综述[J].能源研究与信息,(3).172-179.
危险废物管理评估工作计划 第14篇
根据《**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生态环境分局认真开展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排查整治,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危险废物违法排查整治情况
(一)领导重视、亲自部署。**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亲自对危险废物违法排查整治工作进行部署,**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负责,**生态环境分局生态办协助形成合力,保障专项行动圆满完成。
(二)建立并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并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去年,**危险废物管理系统中产废单位为225家。通过排查,截至目前在监管系统中新增66家医疗单位(卫生服务中心),4家机动车维修行业。督促产废单位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执行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情况报送等制度情况,督促相关企业如实通过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
(三)组织学习,提升业务水平。组织业务科室和执法人员学习新《固废法》,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的特点,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并组织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会》。
(四)开展涉危废企业专项检查。2021年1月至9月**生态环境分局共对16家涉危废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出动执法人员41人次,发现问题企业1家,罚款万元。
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排查整治情况
(一)加强宣传、提升企业认识。为更好的开展自动监控工作,**生态环境分局于2021年7月8日召开了自动监控数据培训会,**重点排污单位及所有涉自动监控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邀请了市局专家对企业自动监控工作进行了指导。
(二)开展自动监控数据造假专项排查。**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方案要求,结合**重点排污单位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工作,以企业在线超标数据现场核查为抓手,推进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排查整治工作。2021年1月至9月田家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共对72家企业进行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专项检查,出动执法人员163人次;其中根据自动监控系统线索,检查发现1起涉嫌比对检测伪造监测数据案件,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